黃伊平
2021-07-06發佈
2023-02-24更新
法律怎麼把我的孩子變成別人家的孩子?|黃伊平
作者:黃伊平|台北大學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 家中有新生兒出生,最開心的莫過於爸爸媽媽,根據戶籍法第60條規定 …
法律怎麼把我的孩子變成別人家的孩子?|黃伊平
作者:黃伊平|台北大學法研所畢業,執業律師。
家中有新生兒出生,最開心的莫過於爸爸媽媽,根據戶籍法第60條規定,新生兒要在出生後的60天內辦理出生登記,大部分的家長,都會盡快完成辦理,否則會被戶政機關開罰。
然而,實務上曾有案例在辦理登記的時候發生困難,情形是這樣的:
A女早產生下寶寶後,發現不能登記「真正的生父B」為寶寶的父親,而必須登記「前夫C」為寶寶的生父,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是戶政人員弄錯了嗎?原來是民法「推定婚生」制度的緣故!
什麼是「推定」婚生子女?
根據民法第1061條規定,所謂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簡單來說,夫妻結婚後生的小孩就是「婚生子女」。
除了讓爸爸媽媽在婚姻關係中生下來的寶寶,由法律直接賦予婚生子女的地位外,民法更發明「婚生推定制度」(註),也讓那些婚姻關係持續中被懷在媽媽肚子裡的寶寶們,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也就是說,即使寶寶不是在爸爸媽媽的婚姻關係中出生,但如果「懷孕期間」是在婚姻關係中所發生,法律就會「推定」寶寶是在婚姻關係所生,給予寶寶「推定婚生子女」的身分。
為什麼要有婚生推定制度呢?
法律設有「婚生推定制度」,目的是要確保子女有個安穩的名分,能夠順利平安的長大,避免子女負擔因為沒有名分,所面臨的社會非難,還有法律權益被剝削的窘境。
雖然現在整體社會對於非婚生子的單親媽媽和小孩比過去友善,但不可否認的,傳統社會價值觀對於「非婚生子女」可能還是帶著標籤,法律為了不要讓子女負擔這樣的辛苦,才設計了婚生推定制度。
推定的生父不是真的,可以怎麼辦?
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2、3項的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因此,如果法律上推定的婚生子女狀態和真實的父子關係不同,夫妻和子女,可以在知道非婚生事實的兩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值得一提的是,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的人,並不包括孩子「真正的生父」,這是因為大法官已經在司法院釋字第587號作出解釋:
法律不許親生父親,對「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的狀況提起否認之訴,是為了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甚至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所以並不違憲。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是立法者的權限。
所以,依照現行的民法1063條規定,孩子真正的生父是不能提起否認生父之訴的;未來是否會放寬限制,則需經過立法者的主動修法。
讓我們回一開始提到的個 案吧。
A女與前夫C離婚後,與B結婚懷孕,因早產生下寶寶,A、B、C三人都知道寶寶是A與B再婚後所生。然而,A到戶政機關登記時,戶政人員卻告訴A,經計算:如果回溯寶寶的受胎期間,是發生在A、C還沒離婚前,所以推定是A、C的婚生子女,必須登記寶寶的生父為C,不能登記真正的生父B。
A必須要在登記後,到法院對C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或由C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寶寶的婚生子女身分後,才能變更戶政機關的登記。
這樣的處理方式,看起來確實有些不合理,畢竟對於寶寶是A、B所生的事實,A、B、C三個人都知道,卻需要迂迴的透過訴訟「推翻」與事實不符的情形,立法原意是在保障子女的身分地位,卻在個案中凸顯立法制度的侷限性,或許將來能考量個案情形修法,給予那些家庭更彈性的因應。
註:
- 民法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