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6-14發佈
2023-06-15更新
FIR 前主唱遭起訴,Faye 聲明: 絕無誣告他人
2019 年 7 月,Faye 表示自己未曾與華研國際音樂簽約,並未於履約保證書上親自簽名,也沒有授權他人簽約,指控樂團鍵盤手陳建寧、華研國際音樂董事長及總經理偽造其簽名。因此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陳建寧則表示,Faye 曾授權他處理此事,履約保證書亦是 Faye 所親簽,因而提起妨害名譽與誣告罪告訴。
6 月 13 日,F.I.R. 飛兒樂團前主唱 Faye(原名詹雯婷)經台北地檢署依《刑法》誣告罪起訴。
2019 年 7 月,Faye 表示自己未曾與華研國際音樂簽約,並未於履約保證書上親自簽名,也沒有授權他人簽約,指控樂團鍵盤手陳建寧、華研國際音樂董事長及總經理偽造其簽名。
因此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陳建寧則表示,Faye 曾授權他處理此事,履約保證書亦是 Faye 所親簽,因而提起妨害名譽與誣告罪告訴。
《刑法》誣告罪規定,如果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以虛構的事實、偽造或變造的證據申告,最高會面臨 7 年的有期徒刑。
台北地檢署將相關文件送刑事局進行筆跡鑑定後,認定 Faye 確實曾於相關文件上簽名,然雙方對該簽名意義,在溝通上有誤會,因此就陳建寧等人偽造文書部分作不起訴處分。
至於 Faye 誣告部分,檢察官考量陳建寧曾表示 Faye 經常忘東忘西,認定 Faye 僅是忘記曾經簽名一事,並無誣告的犯意,亦作不起訴處分。
雙方均就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高等檢察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行偵查,台北地檢署 6 月 13 日偵結,認定 Faye 明知自己授權陳建寧簽約,卻否認授權,因此依《刑法》誣告罪起訴 Faye,其餘部分則維持不起訴處分。
陳建寧回應媒體時表示「謝謝司法還我們一個公道」。Faye 則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自己「確實未在案件所涉保證書上簽名」、「絕無誣告他人」,委任律師亦表示「就遭起訴誣告部分,於審判程序中積極提出事證,以還當事人清白」。
*提醒您,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中案件未經法院判決定讞,被告應推定為無罪。
【延伸閱讀】
《刑法》第 169 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誣告罪的成立,須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故意以捏造虛構的事實,向有權接受人民申告的公務員(如法官、檢察官等)申告,並非所告訴之犯罪行為經公務員認定不成立,即屬誣告。誣告行為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有使人民受到錯誤判決的風險,亦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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