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找兼職衰成詐欺共犯

法白作者

2023-08-10發佈

婦人找兼職衰成詐欺共犯

婦人找兼職衰成詐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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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如何避免類似的「不正訊問」在司法審判中再次發生?你有類似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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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一審判決張姓婦女三個月徒刑,但高等法院改判她無罪。一審法官被批評構成「不正訊問」,用不正確的取證方式強迫張姓婦女認罪。二審認定認罪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這樣的判決引起社會關注,提醒我們堅守人權標準,重視被告權利。

你認為如何避免類似的「不正訊問」在司法審判中再次發生?你有類似經驗嗎?

法官被認定不正詢問

自由時報報導,張婦在網路上尋找兼職工作時,以為自己找到網拍工作,結果不慎被詐騙集團欺騙,註冊網路銀行並提供帳號密碼,慘淪詐欺共犯。

台南地院審理時,法官向張婦稱:「我們的心證就是認為妳有做啦!」「妳是大陸來的我跟妳講直白一點,妳有什麼疑慮,可是什麼,你的辯解是什麼我都可以把妳給駁掉啦!」

張婦在二審中說,她在一審時承認自己有參與詐欺,是因為法官告訴她如果承認罪行的話判刑會輕一些,但是她仍然堅持自己無罪。

台南高分院勘驗一審開庭影音紀錄發現,一審法官對張婦說:「否認是妳的權利,但認罪有認罪的刑度、否認有否認的刑度,不認罪的話…」

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法官說話的方式讓張婦的自由意志被壓抑,導致張婦不敢不認罪,這樣的認罪自白,不具有證據能力。

台南高分院罕見地引用司法解釋批評:

「法官應堅守人權標準,不應擁護或為舊時代侵害人權案件搽脂抹粉。」

二審改判張婦無罪。

人頭帳戶成司法難題

張婦去年上網找兼職,被詐騙集團誘騙,提供銀行帳號及密碼,2 天內共 4 人受騙,匯入 88 萬元,因此被檢方起訴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張婦主張自己也是誤信詐騙集團,無意參與騙局。

但司法實務多認為政府近年大力宣導詐騙觀念,隨意提供銀行帳號密碼給陌生人,將會導致帳號被當作詐騙工具使用,這點應該是可預見的。張婦此類主張,鮮少獲得採信。

民間司改會則批評,此類司法實務標準不一,已經近乎「推定故意」,造成被騙取帳戶的受害人難以自清,該些受害者通常也是弱勢,卻被迫代替詐騙集團賠償其他受害人,發生弱弱相殘的社會悲歌。

法官協會則回應,每一個個案具體情節互有差異,審判者該做的事是依據證據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判斷個案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所有法官在各個具體案件中,均依據證據努力判決。

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不能作為唯一證據

自白是指被告對犯罪事實承認有罪。一般而言,被告會對自己犯罪事實承認有罪,應該具有相當高的可信度,因此通常會被採納為判決的基礎。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便是要確保被告的自白完全出於被告本人的自由意志。

民間司改會曾撰文認為,我國司法過度依賴被告自白,將自白視為證據之王,且因過度偏重自白,進而濫用自白,為造成的誤判或冤獄的主因。

原因在於,偵查機關及司法機關調查及審判,習慣以被告自白為核心,一旦被告是由司法機關引導出錯誤自白,或迫於壓力做出不實自白,未來將很難洗刷冤屈。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來確認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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