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妻禮物遭起訴 因她早想離婚獲判無罪

法白作者

2023-09-28發佈

2023-09-30更新

送人妻禮物遭起訴 因她早想離婚獲判無罪

送人妻禮物遭起訴 因她早想離婚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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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男子遭指控,為了誘使已婚劉女離婚,不僅送她車子,還承諾每月提供 10 萬元零用錢,更答應劉女離婚會再贈送一棟房子,被檢察官以和誘配偶罪起訴,但法院最終認為是劉女自己想離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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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款贈車還要贈房

楊男 2020 年因工作認識劉女,兩人開始交往,期間楊男陸續贈送自小客車及 20 萬元給劉女,提供租屋處租金,還承諾贈屋給劉女。

劉女在通訊軟體上對楊男表示,「我覺得我真的很難演戲」、「但咪咪(指原配)我真的不愛他」,並告知楊男「我要開始籌劃分居+離婚」。

楊男則回應「建議盡快安排『回台北』」、「讓彼此保持冷靜的距離」、「週二啟動逃家計畫之一路向北」。

劉女原配在家中電腦發現兩人的親密照與對話,加上劉女後來果真離家出走,於是憤而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楊男,指控他明知劉女已有配偶,還和誘劉女脫離家庭。

楊男主張,他的所作所為,都是考量到劉女因婚姻受到委屈,想要提供對方安全感。劉女則表示,因為楊男噓寒問暖、對她很好,自己想跟原配離婚、與楊男結婚。

誘拐有配偶的人離家有刑責

《刑法》規定,和誘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的「和誘」,指的是利用和平但不正當的手段,取得被誘拐的人同意,使對方脫離家庭或監護的範圍,並置於自己的支配範圍內。

例如鼓吹有妻子的人拋棄家庭,搬入自己家裡與自己同住等。

然而,如果原本在家庭內或監督範圍內的人,是出於自己的意思離家,而不是出自於誘拐人的誘拐行為,或是被誘拐的人並未受到誘拐者的支配、來去自由,則不會構成和誘。

法官:是劉女自己想離婚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不保障婚姻永久存續,也無法嵌制配偶的主觀想法,讓配偶永久存在維持婚姻的意思,而不能與其他人發展感情。

因此當有配偶不再願意與另一方配偶繼續共同生活,進一步與其他人作共同生活的約定時,這是主觀上喪失維持婚姻意思的結果,而不是其他人從事和誘的結果。

法官指出,楊男及劉女兩人已互吐愛意,也有很多露骨的情話及照片,可見原配與劉女間的婚姻受到破壞,實際上是劉女已經無意維持婚姻所導致的。

此外,劉女證稱楊男叫她搬出去很多次,但她一直沒有做這個決定,表示即便楊男以贈屋作為誘因,劉女仍保有自由決定是否離家的空間。

法官也認為,劉女離開與原配的共同住處後,仍能與原配自由聯繫、自由返家陪伴小孩,並沒有脫離家庭的情形。

甚至幾個月後也自行決定回歸家庭,並與楊男切斷聯繫,楊男還是透過其他人才聯繫上劉女,表示劉女未完全脫離家庭。因此,法院認定楊男的行為並不構成和誘。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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