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11-11發佈
2023-11-12更新
PO 治療禿頭廣告遭罰 大法官:侵害醫師言論自由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本人也不能幫自己打廣告。憲法法庭宣告這項規定侵害醫師的言論自由,違憲。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師本人也不能幫自己打廣告。憲法法庭宣告這項規定侵害醫師的言論自由,違憲。
大法官指出,1943 年制定的醫師法,只有禁止醫師不得發布虛偽或誇張的廣告,但沒有全面禁止醫師廣告。
直到 1986 年實施醫療法,政府鑑於管理困難,規定僅醫療機構可發布醫療廣告。醫師法也曾經規定醫師不得發布廣告。
但大法官認為,醫師為具備醫療專業知識,且依法得執行醫療業務的人,由醫師發布廣告,提供民眾適當訊息,能提供病患就醫選擇更有用的幫助。更何況並無實證資料證明,醫師打廣告,一定都是不實的廣告。
黃昭元大法官在意見書中進一步指出,相關規定的想法可能是為了「維護醫師的職業形象」,避免醫師的專業和公益形象被銅臭味取代。
但黃昭元認為,此種想法流於家長主義的強制施恩,不能被認同。
媒體報導,本案源於 2015 年,黃仲立醫師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長因子來啟動毛囊細胞」、「連續三個月的 PRP 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 PRP 迎刃而解」等內容。
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黃仲立行為屬於「醫療廣告」,以醫師不得發布醫療廣告為由,依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裁罰 5 萬元。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編譯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