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11-28發佈
2023-11-30更新
抗議吃不到滷味被記過 六年後告學校法官不同意
王姓高中生因擅闖校長室放置抗議物品被記小過,6 年後要求學校確認當時懲處違法遭到拒絕,因此提告。法院認為小過已銷掉,打贏訴訟也沒用,判決駁回。
王姓高中生因擅闖校長室放置抗議物品被記小過,6 年後要求學校確認當時懲處違法遭到拒絕,因此提告。法院認為小過已銷掉,打贏訴訟也沒用,判決駁回。
華江高中王同學 2015 年為了抗議學校更改滷味販售的時間,事先用紙球、紅色膠帶做出一顆狀似眼球脫窗的頭顱,並在「後腦」貼上寫有「還我魯味」的紙條,放置在校長辦公桌上。
校長看到頭顱覺得被威脅騷擾,交給學校獎懲會處理。後來王同學被記小過,以愛校服務銷過。
時隔 6 年,他向學校要求提供獎懲會相關文書,遭校方拒絕,要求學校確認當時懲處違法也被不受理,因此提起行政爭訟。
王同學主張,當時懲處沒有依法用書面通知他,程序有明顯重大的瑕疵,懲處無效。但法院認為,小過已經被銷掉,王同學就算打贏訴訟也沒有任何利益可言,沒有權利保護必要,判決駁回。
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利及法律利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當人民認為國家違法侵害其權益時,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但為善用司法資源,《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有「權利保護必要」,也就是原告的權利或法律利益可以藉由行政訴訟加以確保,否則法院可以判決駁回訴訟。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