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4-01-11發佈
2024-01-16更新
祖傳土地竟變成國有 憲法法庭:國家不可拒還
彰化石姓男子 2013 年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經營麵攤,竟被依竊佔國有地偵辦,原來土地早已被登記為國有。石男起訴請求歸還,但法院以罹於時效駁回,於是提起憲法訴訟。 憲法法庭近期作成判決,日治時期擁有的土地如因超過土地總登記期限而被登記為國有,人民請求塗銷登記時,不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祖傳土地一夕變國有,請求歸還也敗訴
儘管土地登記簿沒有記載,但翻開日本政府徵收地租用的土地台帳,上頭清楚寫著這塊土地由石羅等人共有。石男表示,石羅是他的祖父,當時教育不普及、資訊不發達,祖父不知道中華民國政府 1965 年進行土地總登記,因此沒申報。
明治 42 年(1909 年)起祖傳的土地,被政府認定為無主地、登記為國有,石姓一家卻對此毫不知情。石男說,因為政府仍持續向他們徵收田賦代金至 1979 年,直到他被檢舉在國有地上興建鐵皮屋經營麵店,才發現這件事。
他決定起訴,向國有財產署討回土地,卻遭到法院駁回。法官認為,雖然土地總登記只是地政機關清查土地的程序,不影響石羅等人的權利,但石男等人請求的權利已經罹於時效。
《民法》規定,請求權從可以行使的時間點開始起算,經過 15 年不行使就會消滅,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債務。
法官指出,就算石姓一家因為繳納田賦而相信擁有土地,至今也已超過 15 年。況且石男的哥哥知道情況後,也曾於 1999 年 7 月向縣政府申請歸還土地或承租,距石男 2014 年 11 月提起訴訟,也超過 15 年。
憲法法庭:國家對此作時效抗辯,是侵害財產權
石男向憲法法庭求救,認為法院在判決中援引的最高法院判例侵害了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該判例認為,土地未依法令登記導致被登記為國有,國家如作時效抗辯,原權利人請求就無從准許。
石男的主張獲得肯認。憲法法庭認為,在這種情形還允許國家主張時效抗辯,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形成國家對人 民財產權的侵害。
判決指出,土地登記只有推定權利歸屬的效力,不是絕對依據。當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不一致時,真正所有人仍可請求塗銷登記、返還土地。
此外,國家對其與人民間的私權爭議,原則上雖能主張相關權利,但「國家係為人民而存在」,不像人民有發展人格及維繫生存的需求,因此國家不受憲法財產權保障。
憲法法庭還表示,當時絕大多數人民不通曉中文、因戰事流離失所、遺失土地權利憑證,或因資訊及教育不發達,不熟悉法令,甚至是 228 事件引發的社會動盪,未能及時申報權利或繳納證件,導致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容許國家主張時效抗辯,沒有正當性可言。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圖片|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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