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球賽門票被當黃牛 賣原價+4 塊雞胸肉免罰

法白作者

2024-01-19發佈

2024-01-22更新

轉售球賽門票被當黃牛 賣原價+4 塊雞胸肉免罰

轉售球賽門票被當黃牛 賣原價+4 塊雞胸肉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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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去年 12 月於台北大巨蛋開打,期間傳出多起販售黃牛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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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去年 12 月於台北大巨蛋開打,期間傳出多起販售黃牛票的案例。

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一名陳姓男子疑似欲高價販售黃牛票牟利,於是喬裝買家與陳男交易。

警方答應給付 2000 元及 4 塊雞胸肉(價值 176 元),購買原價 1000 元的門票 2 張。雙方約在忠孝東路與光復南路口面交,不過錢跟肉都還沒拿到,陳男就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

陳男在警局供稱,覺得原本買的位置不好,另外多買了兩張票,所以想把其中兩張原價賣掉。自己只是想給看棒球的朋友門票。

至於要求買家提供雞胸肉,是因為自己下班後直接趕到現場,才希望願意購票的人提供雞胸肉讓他果腹。陳男還稱「我不曉得請好心人提供食物會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維法禁止非供自己使用,卻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轉售圖利的行為,違者最高可處 3 日拘留或 1 萬 8 千元罰鍰。

台北地方法院考量陳男在臉書上稱「原價讓票」,員警也沒有交付價金,不能認定陳男有圖利的意圖且有完成轉售行為。

法院還指出,警方是以「誘捕偵查」的方式與陳男達成合意,但本款規定不處罰未遂。

誘捕偵查是指警察佯裝購買者,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的辦案手段,俗稱「釣魚」。由於警方實際上沒有買受的意思,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透過釣魚抓獲的行為,只能處罰未完成行為的未遂犯。由於黃牛票相關罰則不處罰未遂犯,最終裁定不罰陳男。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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