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悄悄來臨,你準備好倒數了嗎?計時完畢後,當跨年煙火在夜空中盡情射放之際,也代表新的一年即將照亮,也要對過去一年揮手告別。回首2018年,套句國師說的:面對各種星與宮位的交錯,得要撐起大樑、頂住壓力與期許,扛起更大的責任,有機會與大公司、大品牌合作,有海外的機緣,帶來名聲遠播的機會…。

那麼,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作為台灣好公民,我們一起來回顧2018年台灣有什麼需要回顧與關心的憲法議題吧!

十、公投比憲法大?

關鍵字:憲法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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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制憲,我們已經設定憲法是國內最高等級的遊戲規則,在此之下運作的各式活動都不能牴觸它,除非是經由法定步驟,針對憲法修改所發動的程序。

這次的反同公投,只不過是立法原則的創制(要求放到專法),並不是修憲公投,因此有再多民意都不可以牴觸憲法要求,更別說高於憲法。

九、直接民主好驚人

關鍵字:直接民主的概念、功能與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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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不是古希臘的年代,不可能叫全島的人一起坐下來討論議題再來決定。所以現在直接民主的運作方式,多半用「票決」,用選票決定議題的去留。

雖然我們已經有政府跟立院,但是我們怕他們都不按照我們的想法來作,為了確保人民的心聲不被遺忘,所以設計公民投票作為施政的油門或煞車閥。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公投的缺點就是它的命題太過二分法,難以決定複雜專業的事項,況且投票前的資訊溝通是否完善,也很重要;看看這次2018年的公投,就憑假新聞的流竄,就能根本性地癱瘓議題的正向凝聚。

圖片出處:中央社

八、凌駕世俗的宗教基本法?

關鍵字:宗教自由、保護義務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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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前陣子沸沸揚揚,那是因為宗教團體擔心政府過度干預,因此想要立法緩和相關管制措施。

但信仰衍生的宗教活動,不免與周遭環境產生互動,為了公益的必要,還是有空間去用法律管制宗教儀式、內部組織人事及財政管理等措施。

然而宗教基本法的草案,卻幾近捨去前述管制,諸如草案第10條規定,處理宗教事務之主管機關,固不得介入宗教教務之外,甚至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紛爭,也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甚至同草案第13條第5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家亦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考量各種教義及衍生的組織形成,既依附世間活動,仍有後天延續發展的可能,如果完全放任自行橫衝直撞,不顧社會的既有規範,毋寧允許部分未經充分審議的規範決定其他人的生活,放任令少數具備魅力並掌握教義詮釋之人,用自身權力抑制信徒或非信徒於俗世之生活,左右其想像力之開展,壟斷極度單向的認同結構,與宗教預設啟發心靈的功能相去甚遠,想想歷史上贖罪券的殷鑑依舊不遠。

圖片出處:民報

七、GDPR上路啦!

關鍵字: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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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規,關我什麼事?

咦,我們是經貿為主的國家,跑人家家裡做生意,當然要注意呀,換句話說:

1. GDPR是以歐盟疆界劃定管轄範圍,而非僅以歐盟公民作為規範對象;

2. 也就是說,即使公司設立在歐盟外,如有提供歐盟境內人民商品或服務、監控歐盟境內人民(例如以cookies追蹤上網記錄),都有可能受到GDPR的規範。

更重要的,隱私權是保障我們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還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而GDPR既然要求企業要與消費者立足於平等的立場,好好尊重消費者對資料的隱私掌控,為了自己、為了別人我們都應該好好注意相關發展。

圖片出處:科技新報

六、流浪法庭三十二年!

關鍵字: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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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幾個32年?

為了保障不要在有下一個這樣的悲劇,我們不斷修改訴訟程序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