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話文運動<a href="https://plainlaw.me/anthology/capital-punishment/">廢除死刑</a>專題

死刑的本質就是殺人,應該所有人都不會有意見。許多死刑存廢的論辯都是以「死刑無法遏止犯罪」、「死刑無法恢復被害者傷痛」、「死刑成本較低,不用花錢養兇手」等論點出發,而這些論點的共同特徵是屬於 Z>B的功效主義式論述,換言之,以衡量死刑的效用(犯罪防治、滿足正義感…)與成本(一顆子彈、養他一輩子…)。本文則試圖提出不同觀點:會不會有些事情是不論多Z>B都不可以做,或者是B>Z都還是要做的?因此繼上一篇「死刑的存廢論辯-從刑罰的目的」,我們這一篇嘗試帶著讀者從更抽象的角度思考這個問題-也就是死刑究竟符不符合「法律」的目的。

*本文相關論述參考自模擬憲法法庭的模憲字第3號判決而加以簡化為非法律人用語,特此說明。

死刑的目的

我們透過死刑來實現正義、來預防犯罪、來彌補被害人及其家屬…,而交換的代價就是犯罪者的生命權。但是我們必須問:死刑這一套流程是不是真的有把所有人的利益納入考量。而這個問題必須分成兩個階段來思考。第一個階段是宏觀地討論一個經歷被逮捕歷經審判到最終送上刑場的人。第二個則是微觀地一針見血地討論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

誤判作為死刑的代價?

死刑這套制度不是電腦操作的,從警察逮捕、檢察官起訴、律師辯護到法官定罪,可以說是由人來決定人的命運。而這套制度不可否認的會有誤判,而誤判也確實發生過,也沒有人敢保證未來不會再有誤判。我們是否應該想想,死刑這套制度是否真的把所有人都考慮進去?包括受到誤判的那個人,而當我們是慘遭誤判的那個人時,我們是否會心甘情願地說:「我也曾經享受過死刑帶來的好處,所以遭到誤判也不過就是用我的生命為這個社會付出一點成本而已?」

因此死刑其中最遭人詬病的點,就是我們用他人的生命做為誤判的代價,交換我們想要追求的美好社會。而反對廢死的人則會反駁,在所有人類的制度都有瑕疵,高速公路可能會垮、飛機會掉下來、紅綠燈會壞掉、立法院根本就在打架、監察院其實是蚊子院,制度有瑕疵就是要改進,而不是因噎廢食地廢除制度。換句話說,反對廢死的人會這樣回答:「法律早就考慮誤判的狀況了,我們有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釋憲…,但是你不能期待他會做到一百分,因為沒有任何法律甚至是人類制度是必須完美才能實施」這樣的對話到這裡是無解的。

(延伸閱讀:鄭性澤案與非常上訴

罪大惡極的之人仍然不可殺嗎

因此本文認為,討論廢死議題的人必須直接面對最根本核心的問題:面對犯下滔天大罪(如希特勒)且鐵證如山毫無瑕疵而被定罪的人,不僅沒有誤判,這個人還一點都不想改變自己想法而「毫無教化悔改」之可能,我們是否就可以把他送上斷頭台,還是我們應該堅持殺人就是不對?

而在這樣極端的情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律人就會拿出最後的王牌(Trump):「生命權」。他們會告訴我們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是人性尊嚴的根本。

人性尊嚴之目的在阻止一個人淪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可替代的物,由於死刑制度將死囚純粹當作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客體,系爭規範以死刑剝奪人民之生命權作為刑罰之手段,人性尊嚴將因生命權之剝奪而失其附麗。 (參考模憲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意旨 確認平等人格的存在,是當代國家法治秩序建立的前提,也正是因為對於平等人格的確認,國家才以刑法非難並制裁殺人等剝奪他人生命、侵害他人人性尊嚴的行為。從而,國家的所有行為,包括對於罪犯的處罰,都仍必須受到此一前提的拘束,將殺人犯當成物體並且處死,明顯違反了此一前提。 (參考模憲字第3號解釋理由書實體部分

換句話說,侵害生命權的法律制度就是否定人性尊嚴的法律制度,這種法律制度最終也淪為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工具而已,因為死刑此時是為了宣洩大眾憤怒的情緒、展現天理昭彰、彌補被害者家屬傷痛的心靈,而把被告當成道具所上演的屠宰秀。而當我們承認有權力的人或群體可以決定什麼叫做「天理不容」時,我就看不出未來還有那些理由是無法將人送上斷頭台的。

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則認為生命權並非至高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