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審查會議於年初落幕,專家委員會提出許多了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0條的「監禁狀況中的人權」,委員們建議「放寬嚴苛的施用毒品政策」;[1]然而,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這個問題仍然態度勉強,尤其法務部認為「 毒品罪 再犯率高」且「將毒品犯放出恐也危害社會治安,因此萬萬不可」。[2]

這個情況顯現了一件事:在台灣,關於用藥者(或一般人稱吸毒者)人權侵害的想像,似乎僅止於「監獄狀況」的考量。這似乎有些過時了。在國際社會中,目前關於用藥者人權的討論,更多聚焦在個人健康權的問題──重點不該只是「怎麼處罰才符合人權標準」,而是「處罰與否」本身就是一個人權問題。可惜,不管是國家報告、民間影子報告,或是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中,關於健康權的討論,用藥者的處境連個影兒都沒有。[3]

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Dainius Pūras在2016年關於青少年健康問題的報告中,建議各國尋求懲罰性或壓制性毒品政策的替代方案;且在進行相關爭議的國際談判時,應以個人的健康權為主要考量。先前針對2016年4月舉行的聯合國大會關於毒品問題特別會(UN General Assembly Special Session on drugs),Dainius Pūras就曾強烈抨擊:不分青紅皂白地將用藥者一律打成罪犯,將違反國家保護個人健康權的法律義務。

事實上,這不是人權專家第一次有人從「健康權」的角度關注毒品議題,諸如前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和前任健康權報告員Anand Grover都算是先驅者。後者早在2010年的報告中,就已經深入檢討過國際毒品管控體系對健康權的影響,當時他也建議各國「建立一個類似《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的形式,以取代懲罰性措施的毒品管制手段」。

卸任後,Anand Grover也加入了全球藥物政策委員會(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的倡議,該組織成立的宗旨是希望推廣「以實證為基礎」(evidence-based)的管制與減害政策。其在每份報告中都苦口婆心呼籲各國政府以藥物管制取代用藥者處罰──即對事不對人!最近2016年的《推展藥物政策改革:除罪化的新方法》報告中,全球藥政委員會特別申明:

對於藥物交易的基層人員,包括供應、運送及種植者,必須實施替代性措施,因為他們大多是非暴力、僅為改善經濟的,因此對他們施以嚴懲是不正義的,而且也只會加劇他們的脆弱性。

在這麼長的引言後,本文想藉由上述的幾份報告,來談談為什麼傳統的懲罰性措施可能侵害用藥者的健康權,並引薦一下所謂「健康權的方法」(right to health approach)是如何看待毒品問題的──簡單來說,就是健康權對所有「用藥/吸毒」和「對藥物/毒品有依賴的人」仍都適用,不管是否有在用藥;因此,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或精神狀況不該影響他享有所有人權的機會。

「無毒世界」目標的盲點

不把「用藥/吸毒」和「對藥物/毒品有依賴的人」混為一談是其中的關鍵!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後者指的是一種會不斷復發的慢性機能失調,涉及大腦功能的改變,因此可能需要醫療手段的干預。然而,「用藥/吸毒」這個行為本身並不是一種病,並不等同於對毒品產生依賴;事實上,大部分的用藥者對藥物並沒有產生依賴性,不需要治療。

然而,目前國際反毒多邊控管體系所採用的手段仍然傾向認為:無論如何,用藥就是邪惡的(或不負責任,或不健康),因此國際社會有「無差別打擊」的道德與法律義務,也才需要「反毒戰爭」。以「戰爭」作為一種譬喻,正是為了合理化「零容忍」的態度與相應的極端手段。然而,這種作法非但未能實現「無毒世界」(drug-free world)公開聲稱的目標──防止毒品損害每個人的健康──也並未真正打擊到毒品生產與需求。

嚴懲無助「醫療模式」

透過刑事處罰阻止個人吸毒(行為犯)通常不會區別「用藥者」與「對藥物依賴的人」,也因此不可能細緻地分辨不同人的不同情況,而這也是為什麼再犯率只會有增無減。雖然吸毒的確可能對健康產生有害影響,但必須留意的是,現行的緝毒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大於它要防止的危害──其所造成的「社會恐慌」等副作用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反倒還惡化用藥者的處境,讓他們不敢尋求協助、斷絕社會連結、抗拒健康干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