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人道與難民危機頻傳,世界各地都不安寧。有人認為,混亂和失序才是人類社會的本質,這點我無從反駁。然而,若迫使(或放任)近百萬人流離失所、棲身地塗炭生靈,就算揮舞著「反抗殖民惡果」、「鎮壓極端份子」、「消弭宗教衝突」、「恢復社會秩序」等大旗,該負的責任還是要得負。( 人權 )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同時也是羅興亞問題——甘比亞訴緬甸案(The Gambia v. Myanmar)——在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首次開庭的日子。緬甸領導人翁山蘇姬(Aung San Suu Kyi)已表示將率律師團出庭,親自為緬甸及其「國家利益」辯護。在此之前,身為緬甸領導人的他,始終對國際社會的質疑避重就輕、態度消極。
今年11月11日,遠在西非的甘比亞,在「伊斯蘭合作組織」(Organis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通過相關決議後,代表該國際組織正式向國際法院起訴,指控緬甸違反了1948年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下簡稱《危害種族罪公約》)。
指控內容主要是2016年10月以降,緬甸國防軍針對羅興亞人系統性的「清理行動」(clearance operations)。自2017年8月,行動範圍更廣更密集,軍隊在若開邦(Rakhine state)針對羅興亞人進行屠殺、強暴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摧毀居住村莊(包括燒毀有人受困的屋舍)。此外,緬甸政府也透過強迫遷徙、徵收作物,間接實施強制飢餓的政策,並拒絕人道救援進入,因此涉嫌「種族滅絕」。
危害種族,國家責無旁貸
需要先說明的是,國際法院主要是審判國與國之間法律爭端的司法機關,與處理個人刑事責任的國際刑事法院不同。因此甘比亞的起訴,也只能針對緬甸作為一個國家,對其公權力行為(及其所有政府機構所為之決定)所應負的國家責任,包括緬甸軍隊。
也就是說,就算政府內部有人反對使用武力,反對利用種族滅絕作為鎮壓人民的手段,但悲劇仍然發生;而這時候,若國家無法證明它曾經積極阻止其發生,或事後曾積極介入、調查、懲處相關大規模人權侵害,那麼就表示國家失職且失能,也因此責無旁貸。
由於相關事件與原告甘比亞並無直接關係,可以想見,緬甸出庭的第一件事肯定是質疑甘比亞作為原告的適當性(所謂「當事人不適格」),以及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不過,緬甸和甘比亞都是《危害種族罪公約》的締約國,而這份公約賦予了「普遍管轄」的法律依據,即各國都能針對他國國內發生危害種族的情事起訴。
另外,緬甸可能會進一步挑戰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然而,《危害種族罪公約》第9條明確規定:關於公約之解釋、適用、實施,以及相關國際責任有疑慮,而產生締約國間之爭端,應提請國際法院處理。關於這條規定,緬甸從來沒有提過條約保留(但有針對第6條「配合國際刑事審判」及第8條「接受聯合國干涉」等規定,提出保留)。
甘比亞起訴書的五大重點
從訴訟策略到訴訟標的,都可以看出甘比亞及其他伊斯蘭國家對羅興亞人道危機和緬甸締約的狀況。在事實基礎上,起訴書相當倚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授權組成的「針對緬甸狀況獨立國際調查任務小組」(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Fact-Finding Mission on Myanm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