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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期:115 憲判 7

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廖伯威 · 2026-10-08

憲法法庭今天(10 月 8 日)公布 115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4 項要求移民業務廣告先送審、後刊登的規定,以及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相關罰則違憲,即日起失效。

事前審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替代辦居留、定居、移民諮詢等業務打廣告,內容要先經移民署指定的移民團體審閱確認、拿到字號,才能散布、播送或刊登。

如果沒送審就刊登,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勒令歇業。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第一名聲請人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他們審理某移民公司的案件時,認為上述法規有違憲的疑慮。該公司在官網刊登「移居臺灣攻略」,遭到內政部裁罰,該公司不服內政部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名聲請人是另一家移民公司,他們在粉絲專頁上刊登貼文,內容包括「你知道嗎臺灣捐血率世界第一最友善國家世界第二醫療照護體系全球第一」、「打造港澳朋友在台北投資創業的全方位支援服務」,因而遭到內政部開罰。

同儕自我審查

他們主張,政府透過法律規範業者的送審義務、罰則,且機關也有相當的權力,因此送審應該屬於政府審查,不是同業自律。

聲請的法官也認為,這些規定屬於「政府委託移民團體」,對移民廣告所進行的事前審查。

內政部則主張,讓移民署指定團體進行審閱確認的原因是專業分工,這些團體再依照移民署制定的相關準則辦理。曾有法院認為,既然是同業團體進行審查,那就屬於業者基於社會責任的「同儕自我審查」,主管機關只是監督,並未以公權力介入。

憲法法庭不採「同儕審查」的主張。

大法官認為,負責審查的團體可以單方面決定要不要確認一則廣告,背後又有罰則逼業者送審、服從結果,因此這種審閱具有強制力,有公權力的作用;而且審查標準是移民署訂的,團體只是照著辦,不能算是「業界自律、自治」的同儕審查。

保護移民消費者的重要性

2017 年,大法官在釋字第 744 號解釋,宣告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並認為事前審查原則上違憲,只有為了防止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而且非事前審查不可的狀況下,才能例外合憲。

本號判決這次判決沿用這套標準。

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移民廣告不實只是浪費時間、金錢,很難說會造成生命、身體、健康的危害,因此質疑對這類廣告實施事前審查的必要性。

內政部則主張,移民涉及居留、定居,甚至身分與國籍,若有人因此受騙,可能會蒙受難以回復的時間、財產損失,甚至影響身分與國籍權益。另外民眾與業者處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更容易被誇大不實的廣告欺騙。

內政部強調,移民包括依親、結婚、工作、留學,可能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跨境犯罪等國安風險。也曾有法院認為,移民是人生轉捩點,會花費大量金錢,且影響自身及家人,不實的廣告可能助長人口販運、外國人移入也攸關國家安全。

憲法法庭指出,規範目的確實涉及公共利益,但重要性沒有高到必須要事前審查,是否相信廣告應該要留給消費者決定,且消費者也可以多方比對市面上的資訊。

另外,大法官強調,移民廣告不實造成的通常是人民財產上的損害。大法官也不認同「國安風險」的說法。內政部只說移民業務「可能」涉及這些風險,卻沒有具體說明不實廣告和假結婚、人口販運等犯罪有什麼因果關係,不能因此認定「移民廣告審查」是為了把關國家安全。

大法官也指出,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歸化,以及國人喪失國籍,主管機關都要進行審查,因此很難說單純的移民廣告會影響國家安全。

廣告一定要事前審查嗎?

這次的聲請人都主張,政府還有其他對言論限制較少的做法,不必用事前審查。

內政部主張,由於民眾難以查證外國移民法令與業者的資訊,移民業務可能會涉及假結婚、人口販運等問題,才有事前審查的需要。內政部也認為,事前把關廣告品質,能減少移民糾紛。

但是,憲法法庭指出,《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都有規定不實廣告相關的法律責任,主管機關也有介入的空間。另外,食品、化粧品、健康食品、長照等廣告的規範,也都只會在廣告刊登後才進行處罰等管制措施,大法官不認為移民廣告有比其他廣告更加需要進行事前審查的特殊情形。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供給憲法法庭的資料,2016 年到 2025 年間關於移民業務廣告的消費爭議,僅有 4 件,且其中一件進入調解。

送審被拒,能不能馬上找法院

聲請人主張,若審閱不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並沒有後續救濟的規定,影響業者的權利。大法官在釋字第 744 號解釋時就指出,若要進行事前審查,則必須提供讓人民立即透過訴訟救濟的管道。

內政部回應,實務上在審閱時多半透過「事前輔導」,業者也多能配合修改,實施至今沒有透過正式核准、駁回的方式處理移民廣告。但不過判決移民公司敗訴的法院也承認,送審沒過的業者會「無所適從」,建議應該設置救濟機制。

憲法法庭重申,政府如果要事前審查言論,必須讓被拒的人能立即透過訴訟救濟。不過,由於大法官已經認定本案事前審查的規定違憲,因此不再探究本案是否有後續救濟的規定。

綜合以上,大法官認為相關規定不當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因此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

意見書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陳忠五大法官加入。

呂太郎認為,判決指出「內容真實、不誤導、以合法交易為目的的商業廣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代表必須符合一定標準的言論,才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反過來說,若言論不在此範圍內,就會直接被排除在外。

呂太郎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時,是一律給予保護,並不會區分政治談話、商業廣告,甚至低俗、偏激、不符主流價值的言論等種類,因為保障言論自由,並非要給予所謂的「好言論」特權。

在這個前提下,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時,要有正當理由以及必要性。

判決在最後重申釋字第 744 號解釋的要求,事前審查必須讓人民能立即獲得司法救濟,呂太郎則質疑這項見解。

呂太郎指出,這項要求應該是源自於美國法,但美國與台灣的不同是,美國法院的法官如果認為法律違憲,可以直接拒絕適用;但是在台灣,法官如果認為法律違憲,不能直接拒絕適用,必須暫停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

兩者的差異就在,法院能不能及時介入,呂太郎對此有所保留;另外,呂太郎也認為,只要不涉及違憲與否的疑慮,人民可以直接透過訴願的管道獲得有效的救濟,不一定要直接進入法院。

呂太郎認為,這項要求在台灣是否可行、有沒有必要、具體內容是什麼,都有待往後的憲法判決釐清。

照片來源:司法院|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