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當人民參與審判我們會更接近正義嗎?
人民不信任司法這件事在台灣並非由來已久,司法形象「在統計上」也並非一敗塗地。不管你信不信,根據文獻顯示,在1980年代的民意調查結果,人民曾經對於法院判決的公正性的信賴跟法官正面形象都有相當的肯定。舉例來說,1984年中國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對於沒有官司經驗的民眾來說,趨近四成的民眾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僅有一成左右認為法官並不公正,而1985年政治大學的調查中對法官正面的形象也高於負面選項。時序推到1990年代以後,調查顯示了人民對法官的信任逐年下降,1995年的調查結果顯示對法官的正面形象肯認已經從68%下降到33%。到了近幾年,雖有調查機構所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高達84%的人民質疑法官之公正、公平性,但是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新聞稿所臚列的各家民意調查機構結果顯示,對於法官公正性的不信賴其實還”穩定”的在四、五成間徘徊。於是以人民為核心、符合人民期待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務,更成為民主化後台灣每任言及司法改革總統的必然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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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為什麼不信賴司法?
究竟台灣人民為什麼會不信賴司法呢?這其實是個大哉問,你問千百個人會得出千百個答案,有些人可能被告後拿到敗訴判決就不爽所以不信賴,有些人可能是因為遇過司法黃牛、送過紅包,有些人就是覺得法院就是OO黨開的,有些人只是不爽社會矚目案件的處理結果,有些人可能因為親友有不愉快的經驗。有些人因為歷史因素再加上司法系統內部未曾經過轉型正義的洗禮,僅憑時間讓人「自然凋零」而對司法審判人員產生不信任,有些人在法治教育不彰的先天不良再加上司法語言不親民的後天失調下,因而對司法陌生也不信任。「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黨證無敵」都依舊是人民質疑司法判決脫口而出的話語。即便自1980年代歷經審檢分隸、審判獨立的內部司法改革過程後,透過依靠制度大幅降低個人干預制度的機會,然而司法與人民間的鴻溝,卻仍受困於司法的不親民、文字的惱人、專業性的原罪、價值觀落差、風險社會不安情緒等泥淖之中。
人民參與審判的這帖藥方
人民不信任職業法官是近期人民參與審判在臺灣引起討論的很重要因素,這帖藥方提升方式簡單來說就是「你自己來判判看,你總不會不相信你自己吧!」,透過讓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判決,使得司法運作不再像維多利亞的秘密潘朵拉的盒子充滿神秘感,而是人民可參與的透明屋(參見法律白話文: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
陪審制
陪審制常見於英美,在英格蘭的起源來自征服者威廉,透過給予居民的參與審判解決對立紛爭,並進而掌控各地區的人口、財產,換取英格蘭人對於威廉這位諾曼地人的信任,然而演變至今已成為具有「民主化精神」的審判制度。其制度的運作特色是由人民組成陪審團,在親自見聞檢、辯雙方的陳述、對證人的訊問對案件發生的事實產生一定的圖像,理解法官所闡釋的法律規定後,對於被告有罪於否進行判定。
小補充:美國還有另外一種制度叫做大陪審團(Grand jury),其主要負責的是在偵查程序中的調查令狀的核發及起訴與否的決定,並非每個州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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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進入審理前法院會先進行陪審員的挑選,陪審制作為「以人民為核心」的審理制度,原則上僅須是投票權人就可擔任陪審員,但是仍然有些「身分」、「情況」的人例外不能擔任陪審員。如為免政治力介入會有排除行政、立法、政黨人士的設計,或是考量到陪審制的理念是讓「一般人民」的法感情可以進入司法,為了避免「法律人」、執法人員(如軍、警)的專業權威印象左右了陪審員的意見,通常也會將此類人士予以排除;又考量到陪審員行使司法權的妥適性,如犯罪正在執行者、遭褫奪公權的人、心神喪失的人或有利益迴避需求者,自然都被排除在外。
在選完陪審員後,就會進入正式庭審,首先檢、辯雙方會進行開場陳述,內容是對陪審團簡述案件,及預先簡單告知所憑證據。開場陳述結束後即進入檢、辯雙方的舉證,包括了物證的出示以及人證的傳喚跟交互詰問。當雙方舉證都結束後,檢、辯雙方會進行最後陳述,最後陳述後法官對陪審團進行法律指示,其內容包括了裁決所需的法律知識(包括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像是無罪推定、證據原則、所適用的法律),陪審員在審判中應進行的工作與負擔的義務。
當法官指示結束後,陪審員進入獨立的小房間開始對案件進行評議,法官不能旁聽評議過程,若有問題多以紙條交由法警詢問法官,若未於當日結束評議,除非有隔離必要,通常允許陪審員可以返家,但是陪審員負擔保密義務及禁止媒體接觸的義務。至於到底要幾個陪審員認定被告有罪才可以宣告被告有罪這件事,實行陪審制多年的美國多數州是採一致決,當陪審團無法形成一致判決時,法官會建議陪審團續行討論,試了又試還是不行的時候,就成為「僵局案」(HUNG JURY),此時法官宣告判決程序無效,可重新選出陪審團再進行或放棄形同沒有判決過,此時球就丟到檢察官手上了,看是要再起訴一次或認為既無法說服陪審團便放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