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詐騙案件屢屢成為輿論焦點,讓警政與司法體系疲於奔命,被大量詐欺案件癱瘓,無力執行其他更重要的偵查工作。

追根究柢,因當前的管制規範不足,未能有效預防詐騙集團展開後續行動,詐騙集團進而發展為分工嚴密的犯罪組織,導致後端偵查動能與司法資源,大量耗盡(註一)。

於是,行政院會在今(2024)年 5 月 9 日通過「打詐新四法」草案──分別涉及全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以及部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洗錢防制法》條文調整(註二)。

前述分散在四部法律草案的內容,大致可以區分為「行政管制」與「刑事司法程序」。本文將依序帶大家來看看,這樣修法能否改善問題,還是在打假球?

## 事前的行政管制,主攻打人頭!

這邊要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說起。草案第二章,針對金融業、電信業以及數位經濟(如網路廣告平台、第三方支付與電商業者等)設計了許多行政管制措施;這些措施繁複,無法一一囊括,以下將就實務常見的「人頭帳戶」、「人頭門號」來舉例。

__1. 如何防堵「人頭帳戶」氾濫?__

詐騙集團之所以能夠製造「金流斷點」,便是因為我國人頭帳戶「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使司法與警察機關被迫面對大量人頭戶案件而屢遭癱瘓。

然而,正因使用了人頭帳戶,便難以溯源找到真正的詐騙首腦。而人頭氾濫的原因之一是,在我國銀行申辦帳戶極為容易;過往檢警偵辦的案件中,即常常發現「一個人」就能交付好幾本,甚至高達二位數的不同銀行帳戶存摺。

草案即在第 8 條推出,管制可疑帳戶的相關措施,例如持續審查客戶身分、暫停存入或提領的「大略方向」。然而要如何具體執行以及用什麼標準來處理,草案並沒進一步規定,而是授權由金融主管機關訂定。

__2. 如何阻止「人頭門號」橫行?__

「人頭門號」是電信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

以雲林地檢署於今年起訴、合法掩飾非法之俗稱「黑莓卡」、「比特卡」等漫遊及國內網卡為例,國內二類電信業者向中國電信業者引進國際電路配置系統,並提供向國內 5 大電信業者申請的企業門號,供中國電信業者隨機配置比特卡等不法網卡,導致產生大量「人頭門號」(註三)。

令人驚訝的是,被行政院列為「打詐國家隊」的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委員,竟然違反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而擔任其中一間涉案電信業者的「顧問」,嚴重損害主管機關公正執法與廉政形象(註四)。

事實上,早在去年 6 月一場「[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https://udn.com/news/story/123563/7255383)」中,已不乏學者與檢察官批評現行法制與主管機關,對於電信業者濫發門號的亂象管制不力,導致追查詐騙集團上游過程中,不時出現「斷點」。

因此,草案第 16 條即明確要求,電信門號原則應採「實名制」的作法;第 19 條則要求,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第 20 條以下則進一步對境外用戶進行管制。

從這些條文來看,確實想要在前階段展開種種管制,並有設計相應的行政罰作為制裁。

不過,那些草案內容,目前也僅是粗略的綱領文字,執行方式仍待主管機關經授權後,訂定細部基準才更為明朗。另外,是否能夠落實相關規範,也有勞主管機關遵守廉政規範,而不被財團「關說」、「遊說」等所動,此尚須搭配防弊措施,例如把關「高層」公務員的遴選與倫理,以免再有淪落不法業者「顧問」等相關醜聞發生(註五)。

## 事後的刑罰與偵查方法,不斷擴大

依循過往類似的「刑罰恫嚇」思維與「重罪化」修法慣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三章、《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 6、19、20 條,增加了特別的刑罰規定,擴大入罪的範圍。

例如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本來屬於行政管制的「登記」措施;草案則將相關違法行為,轉嫁由刑事司法機關來追訴處罰(註六)。

在警檢的追查手法方面,可以留意《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這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草案,旨在擴大偵查機關能夠使用的調查手段,例如能夠使用科技方法追蹤位置、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且那些科技偵查手段未來也不會僅用來調查詐欺。

此外,也可看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中部分條文的修正,乃放寬公權力能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等範圍。

談完了大方向,就讓我們看看裡面的細部問題。

### (一)一味擴大刑罰與重罪化?

__1. 疊床架屋的規定__

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 43 條為例。本條的立法模式是,在[《刑法》第 339-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39-4)的既有規定上,在認定某人獲取詐欺利益達新臺幣 1000 萬元時,調高法定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罰金(註七)。

前述規定,其實在《刑法》中本來就有對應的處罰規定;在立法技術上,實在沒有必要在這部法律中,另外做疊床架屋的特別規定,製造後續適用與量刑上的紊亂。

此外,近年《刑法》詐欺罪也已上修刑責了,《刑法》第 339-4 條已是同法詐欺罪的加重規定。那麼,一味調高刑罰的刑度,對於預防或威嚇詐欺犯罪,到底有何實證效果?行政院並沒有提出刑事政策與犯罪學上的實證依據。

__2. 行政管制遁入刑事司法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