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而2019年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歐盟的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EU’s High Representativ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Josep Borrell在主持外交事務理事會的會議(Foreign Affairs Council)後於記者會宣布歐盟將啟動歐盟版本的 馬格尼次基法 (Magnitsky Act)立法草擬的準備工作,以制裁重大違反人權的個人。
提到國際人權的保障機制,大家較為耳熟能詳的或許是「兩公約」等等以國際人權條約、規範為首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將人權法制化,試圖使人權的法制普世化,不過,在討論國際人權這件事,除了國際人權法制,各國以政治工具對違反人權的國家、個人的制裁(如經濟制裁、簽證制裁、凍結財產)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面向,尤其是個人制裁的部分。
也就是說,關於針對國家的經濟制裁雖有不少是基於人權理由,過往針對個人的制裁體系則主要限於反恐,基於重大違反人權理由制裁個人的法律可以說是一個嶄新的領域,美國於2012年訂定了馬格尼次基法(Russia and Moldova Jackson-Vanik Repeal and Sergei Magnitsky Rule of Law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2)世界上才第一次有單純基於嚴重人權違反理由而制裁外國個人的法律制度,本文試圖為所謂馬格尼次基法提供一些簡短介紹與淺談。
馬格尼次基法背景與簡介
馬格尼次基法(Magnitsky Act)源於美國,背景為俄國一名揭發重大貪腐弊案的稅務審計師Sergei Magnitsky因而於2008年被俄羅斯政府逮捕並拘留,在拘留期間因被毆打與缺乏醫療照護而於2009年死於拘留所中(此案後來有起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一直到去年才做出判決認定俄羅斯政府有多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處)。
2012年美國對於俄羅斯迫害Sergei Magnitsky一事的相關人員訂定對俄羅斯制裁的法案,馬格尼次基法(Magnitsky Act)這部針對制裁重大違反人權的個人因而誕生,不過有論者批評馬格尼次基法因針對俄國政府官員政治動機過於濃厚,美國在2016年訂定全球馬格尼次基問責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將適用對象擴及至全球,爾後許多國家亦跟進美國訂定相關立法,例如:英國、加拿大、愛沙尼亞、立陶宛等國。
從美國的全球馬格尼次基法的條文觀察,簡單來說,美國總統可根據可靠的證據對於符合下列事項的任何外國人(any foreign person)實施制裁:
・這個/些外國人在任何外國對揭發政府官員不法行為的個人或行使國際人權與自由的個人實施法律外處決、酷刑或其他重大違反人權的行為。
・作為前項違反人權事由的行為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重大貪污腐敗行為(acts of significant corruption)的政府官員,而應負責,或涉及指揮、命令、共謀、控制。
・對於前項的協助、贊助或提供財務、科技、物資、貨物與服務等援助。
可以實施的制裁有不得進入美國(簽證制裁)與凍結其在美國的財產,讓嚴重違反人權者無法「發大財」、「人進不去」。效仿美國立法的國家也大致按上述模式立法,台灣民間甚至有論者鑒於中國近年來重大違反人權的行為進而主張台灣應制定台灣版本的馬格尼次基法。
政治動機?保護人權?
馬格尼次基法:一個新的起點 這類的人權制裁法究竟能否真的保護人權呢?尤其過去國家以人權為理由對他國的經濟制裁不免也有遭到質疑是以人權理由包裝真正的政治動機而遂有「雙重標準」與「選擇性執法的問題」的批評,例如:對於國家的經濟制裁,歐盟似乎時有傾向避開盟國或經濟夥伴國而遭受雙重標準的批評。
另外,不論該制裁是否真的有達到制裁違反人權的國家的效果,使該國家改變其人權政策或改變國家行為,此等經濟制裁(如:提高貨物關稅、中止經濟援助等)卻制裁到了該國的無辜者,一般老百姓,特別是經濟的弱勢,使得真正保護人權的效果有限。
相較於針對國家的制裁,馬格尼次基法針對嚴重違反人權的個人實施制裁而非國家整體,有效的避免波及無辜(雖然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者的家人與員工等等還是可能被制裁),又馬格尼次基法針對個人,對於國與國的外交關係的破壞較小,使國家對嚴重違反人權之個人行使制裁時較不會有外交顧慮,這可從美國在馬格尼次基法的實踐觀察得出,美國人權制裁名單打擊面廣大,涵蓋許多國家的個人,這或許顯示受到雙重標準質疑的可能性下降了許多,或許是因為此等個人制裁實踐上並未顯著影響美國與被制裁者國家的外交關係,總之,此等立法可望可以突破過往對於國家制裁是基於強烈政治動機的質疑。 相關法律分析:定義問題、正當法律程序、有效性 雖然馬格尼次基法起點看來是立意良善,但若要更加鞏固馬格尼次基法保護人權的決心、彰顯法治精神,並削弱政治動機的質疑,除了基於保護人權與一致的國家實踐,另一方面應展現在法律條文上,例如:重大違反人權的條款應參考國際法的標準,例如:絕對法(jus cogens),即國際法所說最高階的國際法,所有條約與國際習慣法與其牴觸,無效。
絕對法的法律基礎亦可見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而64條(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亦寫明:「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牴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絕對法反映的是普世價值,例如:禁止酷刑、禁止種族屠殺、禁止法律外處決(extrajudicial killings)等,這都可以成為馬格尼次基法「重大違反人權行為」定義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