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東吳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

2021年6月4日,「維吾爾族法庭」(Uyghur Tribunal)於英國倫敦舉行了第一輪為期四天的聽證會。

超過30位在新疆(有稱「東突厥斯坦」,本文採國際通稱「新疆」)受到中國政府迫害的維吾爾族等穆斯林人士或其親屬、目擊證人以及參與其中的前員警,分別親自出面或透過影片的方式,控訴中國政府的罪行。

而法庭將檢視那些證據,評斷中國政府在新疆的行為是否構成「種族滅絕」。然而「維吾爾族法庭」並非英國官方法庭,也不是國際法框架下的「國際法庭」,其最終判決對中國政府並無任何拘束力,也被中國政府視為一場「精心策劃的反華鬧劇」。

無論如何,作為第一個用法庭形式調查維吾爾族等穆斯林人士是如何在新疆遭受迫害的組織,「維吾爾族法庭」確實受到廣泛的國際關注。

新疆維吾爾族人面臨了什麼樣的迫害?

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新疆,成立新疆省人民政府,開啟了中國政府在地長達數十年的高壓統治。

面對政府的威權及對獨立的渴望,新疆維吾爾族人民多次發起示威和獨立活動,其手段方式伴隨著政府的鎮壓愈演愈烈,最終變成一個又一個的暴力事件。

對此,中國政府將這些暴力事件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為了防堵那股「囂張氣燄」,政府開展一系列的維穩和「去極端化」工作,如今臭名昭著的新疆「集中營」便是其中之一。

2014 年,習近平新疆考察後就說:「對暴力恐怖活動,必須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先發制敵,露頭就打,打早,打小,打苗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用鐵的手腕予以毀滅性打擊,堅決把暴力恐怖份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以震攝敵人、鼓舞人民。要通過維護穩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新疆更好更快發展。」

儘管中國政府多次向外界強調:其所設立是「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或「再教育中心」,主要目的在於收留並教育受極端化思想影響的維吾爾族人士,只是讓他們學習漢語、漢字、法律知識和職業技能,去其極端化思想,幫助他們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中國政府還強調在中心居留的人均出於自願,可隨時離開,他們在中心內的各項基本權利都受到保障;甚至每個人在學成結業後既擺脫極端思想,又擺脫了貧困,每個人都非常感謝黨、感謝政府、感謝社會。

但根據外媒報導及多位受害者或其親屬、目擊證人和參與其中的前員警的指稱,在中心內近200萬的維吾爾族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絕非出於自願,且在裡面的生活也絕非如政府所宣傳的「歡樂」。

受害的一方表示,他們受到許多公權力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性的性侵、絕育、奴役、強迫勞動、強迫改變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等對身體與精神上的重重傷害,並將其孩童強迫轉移至別的中心接受「轉化教育」。這些「教育培訓中心」實質上就是「集中營」。

近年來,隨著相關報導與指控浮上國際檯面,多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團體也愈發關注新疆的人權問題。

期間像是美國發布「國家年度人權報告」和制定《維吾爾人權政策法案》(Uyghur Human Rights Policy Act of 2020),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定期審議中國的人權狀況,甚至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也聯合制裁那些違法的新疆官員,更有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CI)抵制新疆棉花的聲明(還記得後來更引發臺灣藝人支持新疆棉的爭議嗎?)。

前面那些活動的目的不僅在於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還希望藉此讓中國政府正視新疆的人權問題、公開新疆的人權真實情況,最終停止那些發生在新疆的人權迫害。

遺憾的是,上述手段非但沒有實質保障維吾爾人的處境,反而還遭到中國政府指稱,這樣的舉動不只違反國際法,干涉中國內政,更是帶有意識形態的「反華」行為。

維吾爾族法庭的前世今生

為了避免訴求失焦,喪失維權的正當性,2020年7月,流亡海外的維吾爾族人向「國際刑事法院」呈交大量顯示中國政府罪行的證據檔案,要求調查中國是否確實犯下「種族滅絕罪與反人類罪」,希望通過法律手段公平地對中國進行究責。

而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過程中,發生了種種難以想像的暴行,使得國際社會意識到,這樣嚴重的犯罪會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福祉。

為了防止那樣的暴行再起,並讓正義得到彰顯,國際社會建立起一套新的國際法規範和審判機制,像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因此而產生了「國際刑事法院」。

然而很快的,人們發現這套機制,有所侷限(註一),主要原因有三:

1. 國際社會缺乏一個有權管轄各國的中央機構。國際法確立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導致國家只有在其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受到國際條約的拘束及國際法庭的管轄。

2. 聯合國安理會可通過決議設立國際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安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但常任理事國(美國、中國、俄國、英國和法國)對此具有否決權。

3. 種族滅絕罪等萬國公罪,使得各國雖對其均有普遍管轄權,但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也導致了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在使用這個詞和採取行動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而取得證據與認定罪行卻非常困難。

也因前述侷限性,儘管中國曾簽署《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不過由於中國並未簽署《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本蘇達(Fatou Bensouda)只好以國際刑事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新疆維吾爾族人對中國政府犯下「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