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你去過法庭嗎?即使沒去過,透過影視作品,我們對法庭至少有些初步印象。
進入法庭後,會先看到法官坐在法庭的最後面,而且位置最高。當事人們則坐在法官前面,位置略低於法官──彼此可能是互相對視,也可能是面向法官。而在法庭的另一側,會有一排排座位提供給旁聽民眾,並以欄杆將旁聽民眾及法官、當事人們分隔開來。
這樣的法庭印象,深植人心,一談到法庭,前述形象就會在腦海中浮現。
但為什麼法庭會長成現在這樣?影響法庭席位布置的原因是什麼?法庭一定只能長成這樣嗎?循著這些問題,接下來將開始透視法庭席位布置。
法庭如何布置?
法庭布置會對應於法庭活動,而常見的法庭活動有:法官審理、當事人辯論、證人作證等。因此,法庭內的席位也就可分為法官席位、當事人席位、證人席位。
而法官在審理時需要有人協助紀錄、翻譯等事項,因此法官身旁又有書記官席位、通譯席位。在專業法庭中,甚至還有其他需求,因此也就會設置技術審查官(供智慧財產法院所用)等席位。
不過,空間劃分並非僅涉及法庭活動,更會使用欄杆將法庭劃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這樣的區分,不僅是物理意義上的劃分而已,其法律上的意義在於:法條規定涉及到庭或不到庭時,只有在出現在審判活動區內,才算是到庭;旁聽區本身則與「公開審理」的要求相連──藉由旁聽區,使得民眾可以自由聆聽訴訟案件如何進行。
影響法庭席位布置的原因是甚麼?
司法院針對法庭席位如何布置,目前訂有《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該規則不僅考量法庭中各角色的功能,實際上更反映出各訴訟程序中不同角色間的互動關係。
(一)法官席位
法官位處法庭的最深處,通常位置也略高其他席位。這樣的安排,不僅象徵司法威信,同時也有管理法庭的作用。但法官居高臨下,不免令人產生權威感,因此有人認為法官席位應與當事人席位處於同一高度,而不應高高在上(註一)。
目前,調整座位高度的理念,已在部分特殊法庭中獲得實現(詳後述)。只是,在一般法庭之內,要如何兼顧管理法庭的作用,如旁聽區有民眾滋事等情形,就頗需思考。比較起來,像是德國就把法官席位稍微降低,只有高出數公分(註二);未來,我國或許可以考慮如此辦理,藉此調和理念與實際需求的差距。
(二)當事人席位
1. 刑事訴訟中的演進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檢察官及被告。以現在的想法來看,檢察官跟被告既然同樣是當事人,那麼兩者位置應該是同一高度;雖然目前確實是如此配置,但並不是一開始就是這樣。
1990年以前,檢察官是與法官併排而坐(圖一、圖二)。這樣的席位布置可追溯至法院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後改制為法務部)的年代(註三)。而自從1980年「審檢分隸」後,即開始有檢討併排而坐的呼聲──畢竟檢察官是當事人,與法官平起平坐,不免容易有偏心的印象。
因此,1990年,司法院即發布「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把檢察官的席位移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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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擷取自《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七輯)》。台北:司法院。〈朱石炎先生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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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擷取自《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七輯)》。台北:司法院。〈朱石炎先生訪談紀錄〉)
檢察官席位移至下方之後,並沒有馬上變成目前的布置方式,而只是稍微降低席位高度,並改與辯護人對視,但仍稍高於地面,
在此一階段,被告席位則成為焦點(如圖三所示)。簡言之,當時被告席位可再分為被告席及被告應訊席,與辯護人身處不同席位。如此布置,可想而知在庭訊時實在不便溝通,而有害被告的防禦權,且未體現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同為當事人的理念。
因此,2005年司法院參考當時法庭設計的國際趨勢,修正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將法庭席位改為如今的「ㄇ字型」,並使辯護人與被告同坐(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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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擷取自王梅英,談促進刑訴程序機能之法庭席位改革(二),司法周刊第926期,第三版。)
2. 民事訴訟中的演進
民事法庭中,原告起初與被告都是併排面向法官陳述。有人認為,如此配置,並不符合民事訴訟中,原告及被告互為對立、互為辯論的地位。
於是,1999年起,司法院開始嘗試把讓原告及被告與律師同坐(註五),後再將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席位,由共同面向法官,改為兩造席位相對,以便進行訴訟攻防及辯論(註六)。2005年,更與刑事法庭一同修正為現今席位布置方式。因此,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席位布置,可說是為凸顯「辯論」所配置。
(三)證人席位
1990年,司法院發布前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以刑事訴訟而言,當時證人席位及其應訊席是設置在法官的左前方,並與檢察官同側(如圖三),其更需站立應訊。
如此設計,一般認為有貶抑證人尊嚴之嫌,影響證人出庭意願;而且,證人的位置也不是處於法庭中心,不利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行使詰問權(註七)。也就在2005年,趁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