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中有關公投日期的規定,原本是規定在第 24 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2018 年 1 月 3 日,民進黨政府完成其「補正公投法」的競選政策,將公民投票法第 23 條定為:「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然而在 2018 年 11 月 24 日的公民投票發生邊選舉邊開票的現象後,民進黨隨即再次修法,將第 23 條改為「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然而這樣的修法引起國民黨不滿,國民黨隨即發起公投主張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該案經中選會公告為我國公民投票第 19 案。

本號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從內容可知這項公投提案的目的即在於設計定公投制度,因此有必要先對公投制度有所了解,再來討論是否該同意這項公投案。

代議民主的危機

以創制及複決之權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我國政治體制上,雖然採取代議民主,由選舉選出之總統及立法委員為人民行使政治權力,然主權最終仍歸屬全體人民,因此憲法第 17 條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談論到公民投票,立刻聯想到的就是創制及複決權。

公民投票法第 1 條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用語使用「直接民權」而非「直接民主」,暗示我國公投法在制定的時候,仍受到孫文學說的影響。

孫文認為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也就是人民有管理政府的權利,而政府有治理人民的能力。為了讓人民能控制政府,因此賦予人民直接任用與撤換公職人員的選舉權及罷免權,並賦予人民直接制定或否決法令跟政策的創制權與複決權。

換句話說,在孫文的思想裡面,創制權與複決權是人民用來制衡政府的權力,當政府制定了人民不樂見的法令或政策,又或者政府怠於制定人民迫切需求的法令或政策,此時便能夠透過創制權與複決權來實現權力。

孫文在〈民權主義第四講〉中說:「在『代議政體』沒有成立之先,歐美人民爭民權,以為得到了『代議政體』,便算是無上的民權。……我們中國革命以後,是不是達到了『代議政體』呢?所得到的民權利益究竟是怎樣的呢?大家都知道現在中國的代議士,代議士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為全國人民所不齒。」,並在〈民權主義第六講〉中提及:「人民有了這四個民權,才算是充分的民權,才算是徹底的直接民權。從前沒有直接民權的時候,人民選舉了官吏議員之後,便不能夠再問,這種民權,是間接民權,間接民權是代議政體。」

由此可知,孫文之所以在三民主義學說內加入創制權及複決權的,原因在於觀察到代議政治的缺陷,目的在於制衡間接民主並補足間接民主的不足。只是在孫文學說的理論下,創制權及複決權不能等同於當代的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也不等於直接民主,這一點需要注意,只是基於篇幅問題不予討論。

當代代議政治的危機

當代政治學學者在討論公民投票與直接民主的時候,也經常提出類似的觀點。

Wolfgang Merkel 即曾指出代議民主在當代存在三項危機:首先於參與層面上,投票率逐年下降,反映人民對於代議民主逐漸失去信任而無參與意願;在代表層面上,各國國會代議士出現高度同質性而無法充分地代表社會不同階層,更無法反映社會的實際組成;在政府層面上,因國際公約及國際組織的盛行,由代議士為民眾選擇承擔的國際義務造成各國政策決策之自主權受限。

為了回應代議民主的危機,Benjamin Barber 認為民主社會不僅必須設置談論場域以供民眾探討公共議題,也必須建立創制與複決的制度供公民直接行使決策權力,才能使民主社會恢復生機。

Ian Budge 則認為直接民主賦予公民突破代議民主的限制,由人民直接做成決策,進而抑制腐敗的代議政治及政黨政治。蘇彩足、孫煒、蔡馨芳則認為透過直接民主直接控制政府官僚,可避免政府決策過度迎合跨國組織以避免傷害主權。

直接民主的理想與現實

然而亦有不少學者研究發現,直接民主的實際運作結果並不如預期。例如相較於間接民主是決定人選,選民可基於選舉人的過去經歷來做決定,直接民主則決定事務,選民則需深入了解公投事項來做,難度較選舉來的高,因此造成弱勢群體實際上難以使用直接民主,參政機會被相對剝奪。

此外,正由於直接民主有賴於選民對議題的實質研究而難度較高,因此實際上選民多半趨向配合其所支持政黨的立場,而非獨立思考後自行做成決定。政黨、大企業及強勢公益團體也可利用直接民主來實現其政治上的利益,本應用來補足代議政治不足的直接民主,反成為政治人物的背書工具。

更令人擔憂的是在野黨可能跳脫監督者的角色,利用公民投票越俎代庖,直接制定政策來牽制執政黨,進而導致政府執政難以穩定,進而降低政府效能。因此在公民投票最盛行的瑞士,利用「魔術公式」分配聯邦委員會中的政黨席次,藉此反制在野黨利用公民投票博取政治利益的情況。也因為如此,許多政治學學者提醒「瑞士經驗」是無法輕易學習與複製的。

此外,學者蘇彥圖指出,在代議政治中,政治人物可以在不同議案間進行政治交易並尋求妥協,而直接民主下的公民投票,議題被化約為同意與不同意,公民只能進行二元選擇而不能在議題之間進行策略投票,不存在妥協空間。以《藻礁案》為例,政府面對公投進逼,雖推出「再外推」方案,若干環團也對政府方案表達認同,但因為公投不存在妥協機制,因此選民仍只能在同意與不同意間做出選擇。

再觀察 2021 年公投第 17 號《重啟核四案》與第 20 號《遷離三接案》都涉及能源結構及轉型等議題,我國政黨基本上都同意能源轉型並降低燃煤的目標,只是手段上,在綠能發展過渡期間,國民黨仍為能源結構應納入以核四為代表的核能,而民進黨則採取非核家園立場,認為要提高更多的天然氣發電佔比以全面廢除核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