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打你的權利。」 「我有不被你打的權利。」 「我有打回去的權利。」(歪腰!聽起來好像哪裡怪怪的)
「我有去廟裡拜拜、寫情書、罵總統、坐博愛座的權利!」乍聽之下,權利很像自由的意思。但是「我也有吃飽、看醫生、跟任何人結婚、租得起房子的權利!」這好像又不只是自由的意思。
今天幾乎每個人都琅琅上口的「我有什麼什麼權利」,到底權利是什麼?能吃嗎?很多人聽了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什麼是權?什麼是利?到底是權利還是權力,怎麼霧煞煞?怎麼好像什麼都是權利,又什麼都不是勒?
本文就是想聊聊當初【right】在中文世界剛出道的時候,是如何受到國際法的影響,而產生「權+利」的翻譯選擇。然後為什麼這樣的翻譯容易使人產生「感動不能」的尷尬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權利」背後的小典故,抽絲剝繭一下吧!
從國際法來的「權利」
一般都認為「right=權利」的近代意義,是當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Martin)翻譯Henry Wheaton的《萬國公法》[note]原著為《國際法原理》(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55,第六版),於同治三年(1864年)由京都崇實館出版。[/note]所確立的,不過當時丁的譯本其實是意譯,而非逐字逐句翻成,因此後來「權+利」這個用語並非沒有任何爭議。
[圖片:2016/09/未命名.jpg]
象形字典(http://www.vividict.com/)
該書雖經常被認為是第一本引進中文世界的現代國際法教科書,但其實早在1839年時,林則徐就曾委託另一名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 Parker)和袁德輝合力摘譯Emmerich De Vattel經典著作《國際法,或適用於各國和各主權者的行為與事務的自然法原則》的英譯本。[note]原著是法文(Le Droit des gens :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英譯者為Joseph Chitty,即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note] 後來收錄在魏源主編的《海國圖志》[note]1843年出版。[/note]中,以開展當時大清帝國「師夷之長技以制夷」的戰略。
在伯駕負責的段落,他大多將【right】譯作「(主詞)…當/得…(做什麼)」的形式,作為一種幫句子增添意義助動詞(例:吃飯 ➙ “得以”吃飯);而在袁德輝的部分,則將【right】當作名詞,若無法詳盡描述,則會補充「…之權」或「…的道理」。
由此可以推測,伯駕心中對於【right】的理解是有個對象的,即「權利-義務」的相對關係,因此只要「有權利做什麼」,就會有另一方(可能是另一個國家、政府、社會、其他人)需要接受那個「做什麼」(有人得以吃飯,意味著有其他人要給他飯吃)。袁德輝則傾向於狀態上的說明,強調某事理的正當及正確性。這意味著擁有、行使或主張任何權利,是基於「因為我可以」,不論是道德上或法律上的理由。對袁來說,那個「我可以」的理由才是重點。
至於確立了「權利」一詞的丁韙良呢?則可能要追溯到當時的時代背景談起了。在Wheaton的原著中,他將法源分為「天性之法」(即自然之法,natural law)及「公眾之法」(即共識之法,consensus law)。後者對當時「中國人」的世界觀衝擊很大,尤其是朝廷中以帝王本位所發展出的天下秩序觀。[note]如漢學家費正清(John Fairbank)等人由朝貢貿易系統提出的「天朝外交論」,不過各朝代的天下觀略有不同,無法一概而論,諸如元、明、清就有差異。大清兩百多年的歷史更是數次更迭、改變,外交行為也依時局、視對象有所不同,並非只存在著「天朝vs.朝貢國」一種關係,如此立論,亦可能有簡化史實的危險。[/note]
這點從大清外交官張斯桂為《萬國公法》作的序文可以看出端倪(張斯桂和丁韙良當時是語言交換的摯友)。他當時寫道:「首善之區,四海同會,萬國來王。」能看出,中原本位思想再重,也不得不承認西方列強類似春秋時代的諸侯國,不再能以蠻夷相待。
[圖片:2016/09/image-2.png]
後來才學中文的丁韙良當時將【right】一詞譯為「權利」二字時,他自己其實也曾表示不大篤定,也不認為這個用語應就此確立下來。在另一部與汪鳳藻合譯T.D. Woolsey的《公法便覽》[note]原著為《國際法研究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1878 [1860])。[/note]中就談到:
(國際)公法既別為一科,則應由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內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內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分。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說穿了,就是很難翻,但希望大家能慢慢習慣它。推敲丁當時的想法,決定將【right】翻譯為權利,應是兼採「權衡」及「優勢(有利之勢)」的意思。
[perfectpullquote align=”right” cite=”” link=”” color=”” class=”” size=””] 「有權之人」就是在一個有相對人的社會關係中,具有法律上或道德上優勢地位的那一方,得以自主判斷「為」或「不為」者。換句話說,對方就有接受這個決定的「義務」,一個出於道義要求的任務。 [/perfectpullquo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