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表現自由」自台灣民主化後已幾乎成為台灣人民心中確信之真理之一;我們似乎已經離「報禁」、存在「禁歌」與「禁書」的時代遠矣,但近日文化部因函告要求出版社將於台出版之中國書籍「補件」送審,引起軒然大波。輿論有謂「返回戒嚴時代」,甚至稱文化部「搞文革」。

似乎只要公行政碰觸到這一塊所謂「文化」相關的議題便會觸動人民最敏感的那條神經,然而文化相關事務若公行政完全任其自由發展,真的是件好事嗎?還是可能反而發生ㄧ「大凌小、強侵弱」的現象進而使弱勢的文化亦或文化認同逐漸消弭?

當我們將文化事業視為一「公共服務」,國家即應公正公平將此「文化」分享與大眾;國家應於文化事務積極作為,扶助多元文化以符憲法對於國家的期待,文化行政法亦強調公行政得以法律保護文化領域上之重要法益,但顯非以內容事前審査之機制干涉,而致人民無法近用。否則不只有可能有侵害人民基本自由的疑慮,亦對邁進文化國的路上蒙上一層灰。

事實爭議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5月4日寄發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査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

怎麼樣的審查才算是大法官眼裡的侵害人民表現自由基本權?

憲法第11條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此為底,我國人民享有表現的自由。

表現,雖明文中以「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為例,但解釋上應認任何類型的「表現」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下都受保護,除有法定事由外不得任意限制之(憲法第22、23條參照)。但咎於我國歷史上之特殊政治因素,我國真正落實此項基本全迄今亦僅有不到三十年的時間。

在落實這項基本權的路上,我們的大法官做出了多號解釋使這項抽象的基本權更加具體。

・我國最早關於表現自由的釋字445號解釋,大法官認集會遊行機關「事『前』審査集會之內容而得禁止」之權限,違反憲法保護集會自由之意旨。

・2008年的釋字644號解釋亦闡明「人民團體宣揚之政治理念此類之『內容』審査」不應成為主管機關反對的理由,而對於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固應符合比例原則,對於因人民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等政治主張之人民團體「事前審查」而不予許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又自此號解釋開始,除非「明顯(如寫在額頭上一般清楚)行為後會立即造成危險」或「政府能另外舉證」有必要進行事前審查,公行政方具有事前審査之權限。

・2017年的釋字744號解釋認為,對於商業廣告之事前審查,已超過了必要程度,因此違憲。

關於釋字744號:

此號解釋中打破以往釋字414號解釋參考美國就言論自由採違憲審查的雙階理論:將言論依内容之性質,分出價值之高低,而似不再以「商業性言論非高價值言論」之定見,可認直接言明「事前審查言論,違憲!」。

「殺人不過是殺死一個理性的動物,而禁止一本好書卻是在毀滅理性本身。」1644年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於至議會備詢時便作出以上前衛之答辯。

我國於1999年順應時勢,廢止作為主管機關「恣意」審查依據的出版法,亦是對言論自由及出版事業之一大進展。

而今天文化部依照兩岸人民條例授權訂立之許可辦法中獲得就書籍内容「事前審查」之權限,與上述大法官所做之論述,難道沒有齟齬嗎?

另一個觀點:就出版之限制違反文化國原則?

除了上述與表現自由相關大法官釋字的摩擦外,論者還想提出另一切入點,即自我國憲法社會國原則衍生出之「多元文化國」原則。

文化國是什麼?參照我國憲法第22條所推導出之廣義基本權,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中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雖然目前僅停留在學理上的討論,但我們仍可得出文化國應作為我國憲法中為維護與保障人民自我實現的任務。

德國學者Ernst Rudolf Huber對文化國做了一些描述:

1. 文化應獨立於國家而不被任何制度、組織操弄。

2. 國家應為文化服務。

3. 文化具有形塑國家之力量。

4. 國家乃文化之產物,國家就是文化。

由上述可觀察出文化與國家間交錯作用之關係,並可知為何文化國原則須以多元文化為開展。為實踐此項原則,可分為兩項子原則:中立性原則寬容原則

1. 中立性原則:就是國家不能侵犯對人民有關文化事務之認同。亦有論者引進法國法上公共服務之概念:「國家應公正將文化視為公共服務,公平分享予大眾。」由上述將文化視為國家應負擔提供之服務,也就是法國法上「公共服務」(service public)之觀點,該消極、保持中立的原則僅表現在對文化認同相關事務上;就其餘事務,國家仍得協助各文化群體發展。

2. 寬容原則:寬容原則乃為解決多元文化社會中強勢的主流文化下,主流文化社群與非主流文化社群必然造成不可避免之衝突問題,而法規範應分別自人民面與國家公行政面使人們得自由地接近更多元之文化活動,同時防止任何人對文化的侵害,以預防可能的文化受壓迫消滅之危機,甚至進一步保障鼓勵弱勢文化、次文化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