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
2016-10-07發佈
2023-03-05更新
王鼎棫|EP19 : 公有公共設施不良,導致受害,該如何討公道?
那起車禍已經發生好幾個月了,夜深人靜躺在床上的時候,潔芸總是會無法克制地想到彼時的場景,難以成眠。就在另一個難受的夜晚,潔芸嘆了口氣,將身體蜷曲抱住自己,這時忽然想到:出事前,她經過一條九十度的大彎道,而且轉彎後寬度驟減,忽然僅容一台車通行,然後就看到俊明的車,高速朝自己跟阿嬤衝過來…。想到這邊,潔芸腦中使出電光一閃,決定立馬翻身查資料,查道路是否設計不良,而她又可以向政府管理單位,請求什麼樣的公道?
王鼎棫│EP19 : 公有公共設施不良,導致受害,該如何討公道?
故事開始
那起車禍已經發生好幾個月了,夜深人靜躺在床上的時候,潔芸總是會無法克制地想到彼時的場景,那個煞車聲,那個驚恐,那個撞擊的當下,都讓潔芸翻來覆去,難以成眠。就在另一個難受的夜晚,潔芸嘆了口氣,將身體蜷曲抱住自己,這時忽然想到:出事前,她經過一條九十度的大彎道,而且轉彎後寬度驟減,忽然僅容一台車通行,然後就看到俊明的車,高速朝自己跟阿嬤衝過來…。想到這邊,潔芸腦中使出電光一閃,決定立馬翻身查資料,查道路是否設計不良,而她又可以向政府管理單位,請求什麼樣的公道?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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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設置或管理有問題,導致權利受損,該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請求依據在哪裡?
這時候,請直接看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下就針對本條相關要件,進行說明。
一、什麼是公有公共設施
所謂公共設施,如同體育場、公園、橋樑、航空站、停車場等大家都可以去的所在;再以本案道路為例,亦包含從屬的人孔蓋、護欄、標誌或號誌等硬體設備。須特別強調的是,這裡所講的公共設施,須已「設置完成且提供大眾開始使用」,所以還沒蓋好的,只是工地現場,就不是本條所稱公共設施;又如果有人違反門禁規定,偷偷溜到營區,跟阿帕契直升機一起當自己家來拍照,卻不慎被鬆脫的螺旋槳打傷,基於同樣道理,因未提供大眾使用,也不能請求國家賠償(是否適用民法損害賠償規定,另為他話)。
而本條所稱「公有」,並非限於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只要設施確實處於這些組織的「管理狀態」下,如此即可。
二、設置或管理如何欠缺
「設置」,指的是有關公共設施的「設計、建造或安置」;管理的話,則是指公共設施設置完成後的「管理維修」。而此處所稱欠缺,係帶有一種門檻的意味;也就是說,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過程中,未能滿足「應有的狀態或功能」,比方說在特殊危險路段,未能依法提供足夠照明,或合理設置警告標誌及護欄,未能減低該路段之駕駛風險,並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或是路上有大洞卻久久未來修等等。
三、設施不良如何導致權利侵害?
而設施不良與個人權利受損之間,仍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就算觀光纜車設計超級不良,若個人受傷係來自本人想挑戰極限運動,而從纜車跳下山坡跌斷腿,則此情況跟設計不良無關,並不成立因果關係唷。
四、請求權時效多久?
這部分常因被害人稍有不慎,而超過時效,無法繼續伸張自己的權利,而值多加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就要件更多的實例說明及相關舉證問題,請進一步參見同作者他文「災害防救與國家賠償」。
請求流程怎麼跑?
一、機關協議先行
這個時候,就讓我們再翻出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一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二項)。」
由前述規定可知,請求流程第一步是採「機關協議先行原則」,也就是不能直接拿訴狀向法院起訴的喔!要先跟機關喬喬看,而前述所稱書面格式,在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有詳細規定如下(請求權人須務必遵守前述格式,否則賠償義務機關仍會通知請求權人補正。):
- 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 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 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 賠償義務機關。
- 年、月、日。
二、法院起訴在後
而請求權人若遭拒絕或機關遲遲不作回復又該如何處理?此時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當(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二)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簡要說明,請參考法務部國家賠償流程圖如後。
故事該怎麼繼續?
潔芸半夜研究資料興起,隔天也順勢向打工的地方,請了一天假。抽絲剝繭的結果,她發現:事故現場的路,是呈九十度轉彎且寬度驟減的所在,且管理單位雖在彎道前設立「連續轉彎」的警告標誌,卻未依規定在一定公尺前的地方,針對此九十度大轉彎,設立警告標誌,在道路的標誌設計上,似乎出了紕漏,未能於轉彎前給予提醒,讓潔芸切入彎道後,反應時間不足,進而減少閃避俊明車輛的反應時間,共同導致車禍的發生。查好來龍去脈,心情篤定的潔芸,則開始準備向道路主管機關提起國賠協議的資料了…。
(至於保險公司之前依契約理賠潔芸後,可否代位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則又屬他話了。)
相關法條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一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二項)。」
-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 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