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客輕生屋子掉價 二房東遭法院判賠 142 萬

法白作者

2023-12-12發佈

2023-12-19更新

轉租房客輕生屋子掉價 二房東遭法院判賠 142 萬

轉租房客輕生屋子掉價 二房東遭法院判賠 1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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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女子將房屋轉租他人,沒想到租客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房屋價值減損,提告楊女請求損害賠償。楊女辯稱房屋價值未減損,且房東應向輕生租客求償,但未獲法院採納,遭判賠 142 萬 130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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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女子將房屋轉租他人,沒想到租客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房屋價值減損,提告楊女請求損害賠償。楊女辯稱房屋價值未減損,且房東應向輕生租客求償,但未獲法院採納,遭判賠 142 萬 1308 元。

房屋鑑價掉 142 萬,楊女須全賠

楊女辯稱,事件發生後房屋已轉租他人,月租金還是 6000 元至 6500 元,顯示房屋價值沒減損,況且房東也沒脫手,是否真有價值減損、減損原因是否與本案有關都不明。

但法官指出,依我國民情,社會大眾對發生非自然身故的房屋多嫌惡畏懼,也容易對住戶造成心理負面影響、有礙生活品質,房地產交易實務經驗皆顯示,房屋發生非自然死亡,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市場價格。

至於房屋到底有無價值減損,實際交易只是證明方法之一,這種情形通常會經由專業估價師作成報告,再由法院考量事發前後及未來發展等狀況來認定。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意見指出,本案房屋總價原約 507 萬元,發生自殺事故後約為 365 萬元,價值減損約 142 萬元,法院判賠相同金額。

法院:轉租房客輕生,二房東須賠償

雙方租約約定,乙方承租期間如果在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造成本租賃房屋毀損或價值上損失,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

因此楊女也稱,非自然死亡的是她的租客而非她(乙方)本人,她毋須負責。但台中地方法院指出「乙方承租期間」只是時間上的約定,不是指乙方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才須負責。

縱使要作這種限制解釋,法官認為「乙方」一詞也不必然僅指楊女本人,還包括楊女同居人或得到楊女允許使用租賃物的人,如此才能平衡承租人可以擴大使用租賃物的結果,這在《民法》也有相同規定。

《民法》規定,承租人有善良管理租賃物的義務,如違反義務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得到承租人允許使用的其他人導致的,承租人也須負責。

判決書也指出,楊女承租的房屋被隔成 3 室,可獨立上鎖,也分別都有床、電視等家具,可推知雙方已考慮到會有其他使用人,將本案情形解釋成楊女須負責,符合客觀事實。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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