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賴宜欣
台北大學法律系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興趣是外文和比較法研究。現為執業律師。
隨著新冠肺炎疫苗研發成功,世界進入了疫苗搶購及大規模施打潮。臺灣在疫苗供給逐漸到位後,也致力於提升接種率。
然而,此時卻開始傳出民眾接種後身體不適,甚至死亡的個案。這些疑似因接種產生的嚴重不良反應,讓臺灣人民對施打疫苗開始卻步。
因此,施打疫苗如果產生不良反應該怎麼救濟?臺灣現在的做法是什麼?疫苗研發大國—美國,與本次東京奧運主辦國—日本,對於新冠疫苗不良反應,又是如何處理?一起來檢視臺灣有沒有能做得更好的地方吧。
臺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臺灣目前對於疫苗接種的不良反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設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如果有人因為預防接種產生「嚴重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不良反應,經請求權人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證明後,衛福部會召集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與接種有關」。
如果經審查之後,確認事故與疫苗之間有所關連,或無法確認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是否有一定關聯性的時候,最高會給付600萬元的補償;此外,這筆基金也針對「釐清關聯性所生的相關醫療費用、解剖死者、孕婦的流產或死產」等狀況,也會酌給補助。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讀者該如何主張權利,筆者自製表格整理如下:
申請方式[2] | 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證明受害的各種資料,向「接種地」的衛生局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 得知受害起2年,或受害發生起5年內。
審查方式 | 中央主管機關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審查: 1.接種與受害關聯性。 2.受害救濟的補償金額。 3.其他跟接種救濟的相關事項。 審查過程中,還可以邀請申請人陳述意見,委託相關機構調查研究,或邀請學者專家鑑定。
審查時限 | 資料齊全交給審議小組起6個月內,得延長一次3個月,即最長9個月。
支付內容 | 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其他不良反應給付。
支付金額 | 有關聯性:最高給付至600萬; 無法排除與接種關聯性:最高給付至350萬; 無關聯性:不給付。
酌給補助 | 一、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雖然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可是那是為了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的關係,所施行的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20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喪葬補助費30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依孕程最高給付新臺幣10萬元。
美國及日本的作法,有何借鏡?
2020年經歷過幾波爆發,美國確診及死亡數居高不下,因此也積極研發疫苗,並相當快速就進入施打階段。
而日本為了如期舉辦已經延期1年的東京奧運,也致力於在東奧前盡速提升新冠疫苗施打率。但兩國在提升新冠疫苗施打率的同時,對於疫苗產生的不良反應當然也要訂出對策,接下來,就來看看美國和日本是如何因應的吧。
1. 美國的「國家疫苗補償損害計畫」
早在1988年,美國(以下相關資訊,請參考註一)就有「國家疫苗損害補償計畫(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簡稱VCIP)」,這個計畫隸屬於衛生及公共服務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簡稱HHS)。
本計畫以補償一覽表列出屬於補償對象的疫苗及不良反應種類,如果施打指定的16個例行疫苗,出現羅列的不良反應,申請人不用證明損害和接種之間的因果關係,也能直接領取「無過失補償」,且補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勞動上損失、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精神上痛苦及其他相關費用。
不過,本計畫最大的問題在於,目前新冠肺炎疫苗還沒列入補償所指定的疫苗中,因此接種新冠疫苗出現不良反應,不能依此計畫申請補償。
那麼,在美國接種新冠疫苗出現不良反應,就沒有其他補償方法了嗎?
此時可以考慮,在2005年通過的「公眾防範及急難準備法(Prep Ac,註二)」。在該法之下,有一個「損害補償對策計畫(CICP)」。但該計畫比較著重在促進疫苗研發,乃明文提供疫苗生產商法律免責權,鼓勵廠商進行疫苗開發,同時也會嚴格認定被害人的損害補償請求。
此時,不但需要證明損害與疫苗施打的因果關係,更把提出請求的時限限縮在12個月之內。要知道,在短期內需準備足以證明醫學事實的相關文件,是非常困難的,大部分請求也多被以「醫療紀錄並未支持其請求內容」的理由拒絕,這也常被法界人士所詬病(註三)。因此,有律師認為最釜底抽薪的方法正是更改VICP的規則,在補償名單中增加新冠肺炎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