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圖來源:[林高志 作品](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63384296), CC BY-SA 4.0

近日立法院院會,因表決「國會改革」法案上演全武行。在諸多改革法案中,修正幅度最大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為首的規定。

簡單來說,該法草案(本文以下,以[二讀版本](https://pumashen.pse.is/5ye2qn)為主)擴充有關質詢程序的規定,要求未來被質詢的官員不能反質詢、拒絕答覆或虛偽陳述等,也不得隨意缺席。其次,本法也強化立法院調查的權力,除了能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相關人員提供資料,必要時還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席作證。

如果人民在立法院調查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資料,或是聽證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拒絕說明或是聽證過程中虛偽陳述,可以經院會決議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至於政府官員如果違反質詢或是聽證的規定,除了面臨罰鍰、移送彈劾糾正之外──在質詢或聽證過程中,如果虛偽陳述還可能面對此次爭議最大的刑事責任,即「藐視國會罪」,可能會受到罰金、拘役或甚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這樣的規定,不正是要監督政府,很正當呀?到底為何起爭議?

## 爭議點到底在哪?

首先,將反質詢一併當作處罰行為,將有寒蟬效應的疑慮,因其定義非常不明。

如同國民黨今(2024)年 5 月 23 日上午召開國際記者會,現場外媒《[德國之聲](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提問:反質詢的明文定義為何?藍委吳宗憲僅回應,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做交代。對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表示,這就好像一個陌生人拿著奇怪的東西說,「這很好吃,你先吞下去,我再告訴你有沒有毒?」

其次,刑法學者[范耕維](https://www.facebook.com/victor.fan.9/posts/pfbid02SZT5Mq5JgTzn9TwwCQJkRfFrYVwqq9mh7F3LowJzh3ydKfKsA5WqoQBvmszCXWBul)也質疑,前述「藐視國會罪」禁止的「虛偽陳述」要如何認定?是否就無關個人公務的質詢不講真話,也要被處罰?此外,受質詢或聽證之一方,其所享有的程序保障也很薄弱,例如即使涉及國防、外交明顯的立即危害,會有不能講的疑慮,卻也要得到國會許可才能拒絕,將使官員對機密事項的保護進退兩難。

如此一來,面對藐視國會罪的刑事訴追,官員一方面很容易落入虛偽陳述,二方面難以拒絕回答機密爭議的困境──公開之後,又可能產生對國安的危害。

本文認為,這樣的「雙重困境」,衍生的疑慮是:將來立法委員只要掌握多數支持,就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回答或提出任何資料;透過修法,多數立委即獲得運籌帷幄的極大空間──調查權的實施結果,將讓立法權超出該有的界限,產生過度箝制行政權,破壞權力分立的疑慮。

那德國作為內閣制國家,國會同樣對於行政官員擁有質詢權的前提下,又是怎麼運作?

## 德國的國會調查權,力道很強勁

[德國聯邦基本法第 44 條](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79659-8911ef7e8ac140a2a30034ba643cb9b8.html)寫明聯邦議會有設置「調查委員會」的權利,並於同條明文規定有關證據調查的程序,可以套用「刑事訴訟」程序。2001 年制定的 《聯邦眾議院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 德文全稱見註,下稱調查委員會法)則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依據。

首先,聯邦眾議院必須成立調查委員會來行使調查權。依據《調查委員法》規定,調查委員會可以傳喚私人或政府官員到調查委員會作證(註二)。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調查委員會可以要求該證人支付因缺席或拒絕證言而產生的費用,並可以科處10000 歐元以下的罰鍰 (Ordnungsgeld)。

其次,如果證人仍有缺席疑慮(註三),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發動強制拘提(Zwangsweise Vorführung),強行令證人到場。甚至必要時,還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由調查法官管收(Haft),迫使證人作證(註四)。

又證人在調查委員會調查時,雖不須如在法庭作證般具結,但也必須負擔「誠實回答」的義務。如果證人在調查委員會作證時虛偽陳述,可另依據德國刑法第 153 條及第 162 條第 2 項 規定,面臨虛偽陳述罪的追訴(註五)。

## 強勁的背後,是嚴格的把關

相對種種強制手段,《調查委員會法》也訂有許多保護證人權利的規範。

首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若符合拒絕證言的例外事由,如證言內容可能涉及職業上所知悉的種種秘密,或是證言內容可能使證人本身或其親屬受刑事訴追的風險,是可以拒絕證言的。

其次,如果調查委員會所提問題不適合,或與調查事項無關,例如涉及個人健康狀況、宗教信仰等私生活領域,且與澄清事實無關(註六),證人可以依調查委員會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要求主席拒絕該提問。

此外,為了確保證人明白前述權利,調查委員會有告知證人相關事宜的義務──即在傳喚時,以及在詢問證人前,必須告知證人享有前述拒絕證言的權利。另外,若對調查過程產生爭議,依《調查委員會法》規定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聲請救濟,審查證據調查手段是否合法。

另就質詢官員所回覆的內容,德國也有修法聲音出現。在 2022 年,德國「另類選擇黨」(AfD) 的議員 Gerrit Huy 就曾[批評](https://afdbundestag.de/gerrit-huy-bundesregierung-missachtet-fragerecht-von-abgeordneten/),針對政府的補助政策,被質詢的政府官員經常含糊閃爍,但從新聞報導的內容可明顯看出,媒體即從政府獲得更加詳細的資訊──這種不公平的對待,已藐視國會議員的質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