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出兵烏克蘭引發世界譁然,除了一些情緒性理由外,如「拳頭大就是爽、就是熱愛獨裁者、反美帝即正義」,似乎都很難說是師出有名。
對於社會大眾來說,我們很習慣把挑釁一國元首等同挑釁一個國家;因此,當一國統治階級不爽,就彷彿理所當然能發動國家機器,要一群人去殺另一群人,佔領別人土地。這就是國際法詭異的地方——再如何召喚和平主義,始終無法否定國家發動戰爭的權利,也無法完全揭開面紗,看見背後的權貴與野心。
事實上,俄國此次出兵,除了可以從帝國擴張的野心觀察外,甚至早已透過「過早承認」兩個國家的獨立,鋪好出兵之路──即從烏克蘭東部片面宣布獨立的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Donetsk People’s Republic)及盧甘斯克共和國(Luhansk People’s Republic)。
有人會問,這場戰爭中,難道國際法都沒有用嗎?廢話!大部分國際法規範是這些人喬好的,行為合法與否也是他們說了算,俄國甚至還記得要用法律手段(國會授權)跟法律話術(經頓、盧同意)來包裝暴力行徑與擴張意圖──除非人民動員起來否認這場騙局。
和平,不過是這幾十年的事情
自有所謂「國際社會」以來,即便在主權概念出現之後,國際法的發展大部分都是在紀錄著人類的戰爭。而這個由歐洲列強創造出來的無政府狀態,也讓規範國家行為的條約,鮮少要求國家徹底抗拒權力的誘惑與武裝衝突手段。
國際聯盟時期的「常設國際法院」甚至在1923年《東卡累利亞地位案》(Status of Eastern Carelia)中表示,「未經國家本身同意,不能強迫它與他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儘管二戰前已有許多嘗試,包括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試圖把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戰爭,認定成非法的舉動,但因實在很難明確設計定義,最終在人類史上最大規模的「世界大戰」中,尷尬收場。
至此,各國政客才著實被自己的嗜血瘋狂嚇到。因此,出於人民對於暴力達到前所未有的恐懼與嫌惡,《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中明定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要求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再度危及世界安全。
不過,若是出於主權獨立(包括領土完整性、不得干預內政)、集體安全之必要等正當理由,聯合國還是保留給國家和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許多使用武力手段的例外正當事由(詳見《憲章》第七、八章規定)。
但聯合國比國際聯盟較為進步的發展在於,《憲章》明文讓「和平解決爭端」(參第六章)成為法律義務——即在「未經適當、窮盡和平手段」之前,任何「非出於自衛」的武力使用(甚至威脅)都應先推定為非法。
《憲章》第33條更進一步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具體途徑,以一種苦口婆心的態度,要求爭端當事國「在爭端繼續存在,會足以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時,應盡全力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利用區域機構或區域辦法,或各國自行選擇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這些方法之間,並不存在孰輕孰重、優先順序的關係;不管有沒有客觀第三方介入,只要能解決爭端(註一)、解除危機就是好方法。
從而,訴諸武力已不再是解決政治僵局的選項,《憲章》鼓勵各國多利用聯合國大會或安理會來解決爭端,尤其當爭端國權力關係不對等時。
「武力非法化」已被許多國際法學家肯認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二戰後,任何國家在軍事行動前都會先想好合法事由,而可「例外」出兵。在1986年《尼加拉瓜境內武裝案》中,國際法院認為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甚至具強行法的地位,不能透過相互約定而排除。
無論正當與否,侵略已是事實
除了《憲章》,有關武力使用是否符合符合例外情況,最常被援引的國際文件,包括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第2625號決議,1970年)及未經表決即通過的《關於侵略之定義》(第3314號決議,1974年)。
回到俄國入侵烏克蘭這件事,當然不得不提《關於侵略之定義》這項決議,其所定義的侵略(aggression)要件很廣泛——幾乎所有不符合「可例外使用武力」的情況(如主權國家同意、自我或集體防衛、安理會授權維和行動),都會被推定為侵略。
具體而言,侵略要件(註二)包括:
1. 一個或一群國家;
2. 透過使用軍事武力;
3. 侵害他國主權、領土完整性,或政治獨立性;
4. 其他違反《憲章》例外允許之武力使用。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問結果嚴重如何,都得當作已發動侵略行為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除非行為國能提出足以推翻事實之反證。可怕的是,當代國際法雖承認和平的重要性,卻未完全否認「義戰」(just war)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