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的地方大選中,臺灣針對「18歲公民權」的修憲議題,同時舉辦複決公投;當時投票率僅 59%──其中同意率約 53%,宣告失敗。

回想這起修憲,在同年 3 月 25 號,於立法院以壓倒性的態勢通過提案,擬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投的年齡門檻下修至 18 歲,後續則交由公民複決。

沒想到眾黨派及民間團體為此蓄勢待發之際,到頭來仍碰到巨大的反對聲浪。例如,有人便認為 18 歲還不夠成熟、沒辦法為自己的選票負責,甚至可能反過來被政黨操弄。

今(2023)年,碰到總統大選,民眾黨參選人柯文哲於十月初舉辦[政策記者會](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0090061.aspx)之際,提出數項主張,包括再次強調下調選舉年齡,推動修憲。

沒想到上次失敗的議題,又能夠在這次選舉相逢。之前種種反對聲浪,是否就會自動消失?為什麼「參政年齡門檻下修」那麼受到政治人物重視?既然這個話題的緣分不滅,就讓我們趁機了解。

投票年齡門檻下修的實質意涵

隨著時代的演進,我們從過往儒家的「民本」思想轉變成現在的「民主」思想,基本人權的正當性也不斷地往增進人民「自主性」的方向發展—讓人民透過權利的主張,能夠「主動地」爭取自身權益、對抗不當侵害,甚至積極建構自己所希望身處的社會環境。

而參政年齡門檻的下修,便是讓原本在各種政策或選舉上只能「被決定」的年輕人(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取得相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從而能夠積極主動地為自己表達意見,進而「做出決定」,其中體現的正是當代基本權利的核心內涵——讓更多國民享有參與和決定政治生活的「主體適格(資格)」。

除此之外,權利其實也和義務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可以試想,如果權利的擴張只是給予人民更多自由,而且這樣的自由能帶來更多好處,那麼我們為什麼不乾脆直接廢除參政權的門檻,讓任何人一出生便能「自主決定」呢?

如同筆者在〈[「宇宙是黑暗的森林,文明是帶槍的獵人」——從《三體》的「黑暗森林法則」看契約論中自由與權利的角力](https://pansci.asia/archives/334261)〉一文中提及:「權利保障其實根本上是建立在對於個體自由的限制之上。」所謂參政權資格的擴張,除了代表人民有更高的自主性和參政自由/可能外,另一方面也代表了相應義務的加諸—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相當於一種「自我治理能力與地位的承認」。

換言之,當我們說一個嬰兒不能享有投票的權利時,也正反映了我們認為:其現階段無法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反之,當我們承認部分年輕人的參政權時,其實也是肯認了他們在政治參與上能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由此可知,參政年齡門檻的下修意涵,表面上是對於人民自主性的賦予;另一個層面上,卻也是對於人民自我負責的要求。

18歲還不夠成熟?

當我們為年輕人取得更多自主性感到雀躍時,有人便可能會擔心,現況下的年輕人是否都真的能在權利賦予的自主性肯認下,適得其所地開展自身的意見表述,為自己的選擇認真負責?

但筆者認為,此處的擔憂並不該成為反對參政門檻下修的理由。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權利的保障是一種對於人民「自我治理能力與地位的承認」,其背後所傳達的便是:我們肯認他們 __能夠且應該「學習為自己負責」__。

即便退一步來說,現況下有部分青年相對缺乏政治參與的能力,那也應該回歸到政府對於青年賦權(empower)的義務問題,而非直接回過頭抹煞掉對於其權利的保障。簡言之,權利來自於 __對「潛能」的承認與期許__,而非「既有能力」的檢測。

可以試想,當我們在談論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時,並不會主張他們因為無法達到某些社會的主流「標準」,如生理上的自由行使或心理上的思想表達,而回過頭剝奪對於他們社會參與的保障,反而會覺得社會應該負起賦權(empower)的義務,提供教育或協作措施,讓他們能夠更順利地「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所以,現況下 18 歲的青年是否足夠成熟,自始便不該成為參政門檻是否下修的爭論點,反而更該思考:當我們承認在 18 歲便可以且應該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時,政府或社會是否已經提供他們充足的資源或配套措施(註一),促進年輕人對於政治生活的認識與參與了?

為何投票門檻是「18」歲?

從前述觀點可知,我們該反思的問題並非「被加諸權利的族群是否『已經』具備足夠能力」,而是:為何我們覺得「 18 歲」的青年有學習為自己負責的「潛能」?為什麼不是 16 、 17 或 19 歲呢?

從立法院的議題研擬資料可以發現,各國在年齡政策上的參酌不脫三個要素:身理與心智發展、社會結構和國際趨勢。然而筆者認為,這些原因其實都很難去說明如何把所謂的「成熟」一刀兩斷、界定出明確界線,畢竟成長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並不會說一過 18 歲生日就突然從「不夠成熟」變為「成熟」,而年齡的劃分自始都是政策上為求便利而做的類型化規範。

由此而論,筆者認為,為何是 18 歲而非 16 、 17 歲等,並不是此次修憲案的重點(註二),毋寧更關注其背後的意涵:「下修」。因為不僅在現有立法政策上(如民法成年、刑法責任能力等,詳見註三),可以看見立法者肯認青年學習承擔責任的潛能。

在實務上,青年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也與日俱增,如今(2022)年 8 月 11 號甫結束的「[這次換我說!108 課綱高中生論壇](https://www.facebook.com/tw.tyad/posts/pfbid0uAmso3HPrXo6heVxQGrD2joDU9gavPZajWi9ZrtPeKitRB7paBMSSPzvQXmFg7DVl)」,就是由高中生組隊向教育部等主管機關,面對面分享自身實際在 108 課綱下的學習經驗與想法。種種皆顯示,政治參與的潛能不斷在青年世代的身上展現,因此應該「下修」參政權的門檻,讓青年取得公民權的最後一張門票,也透過權利加諸的責任要求,讓政府看見青年賦權的重要性。

結語:未竟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