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自〈公司化不等於民營化:台鐵改革到底改了什麼〉。
延伸:2022年5月1日台鐵集體休假事件介紹
隨著台鐵公司化的爭議越演越烈,臺灣鐵路工會為了與交通部抗衡並表達訴求,決定在五一勞動節當天「拒絕提供勞務」。鐵路停駛的消息瞬間炎上,成功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
不過,媒體在報導時多以「罷工」、「類罷工」等字眼描述台鐵工會這次的行動,但工會卻一再強調這次的行動不是罷工,而是依法休假不加班,到底誰是誰非?兩者間又有什麼差別?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罷工,勞資爭議的殺手鐧
罷工,指的是「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是勞動三權的權利之一。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有權利發動合法罷工,並要求工會會員在罷工期間拒絕提供勞務,勞工可以合法拒絕履行勞動契約。同時,僱主不能將勞工記曠職,或是對勞工實行解僱、減薪或調職等處分。
不過,罷工的發動並不容易。勞工必須要先組成工會,因為依法只有工會有權合法發動罷工,而且只有涉及調整事項所引發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發動罷工,如果權利事項所引發的勞資爭議,就不能發動罷工。
除此之外,工會代表與僱主協商調整事項時,必須跟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兩次調解不成立之後才能展開罷工投票,最後經過工會成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工會才能取得最終的罷工發動權。
值得注意的是,台鐵的員工大多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依照早期的行政機關函釋,多是認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者,雖然可以加入工會,但不得參加工會之罷工[1],因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台鐵工會得否發動罷工,本身就存在爭議。
集體休假是換湯不換藥的罷工?
集體休假,簡單說就是勞工們彼此約定好在特定日期一起行使休假的權利,透過符合勞動契約、法律的方式,在特定日期拒絕提供勞務。兩者看似相近,都是透過拒絕提供勞務而使公司業務停擺,進而達到施壓予雇主的效果,但根本的性質卻是天差地遠,千萬不可以混為一談。
集體休假最常見的是請特別休假,由於特別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勞工可以直接請假而不會有合法性的爭議。實務上也會有集體請「病假」的情況,不過明明沒有生病,卻用病假為由拒絕工作,雇主事後可能會主張勞工施用詐術,進而對勞工進行懲處甚至解雇。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多少可以感覺到,集體休假其實帶有爭議色彩的行為,是游走於罷工與單純休假間的灰色地帶。集體休假也因為不像罷工有這麼複雜的要件或程序,逐漸會成為勞工無法依法發動罷工時的替代方案。
五一勞動節停駛的台鐵其實才是「正常狀態」
特別的是,這次台鐵工會採取的方式,其實也不算是典型的集體休假,台鐵員工們既不是請特休,也不是請病假,而是利用《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節應休假的規定,加上勞工及工會依法「不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合法取得的休假權利。換句話說,台鐵員工既然兼具勞工身分,本來在五一勞動節就是休假,過去幾年只是台鐵員工們願意犧牲自己配合公司營運調整休假或加班,其實才是「例外情形」,今年的台鐵只是回到法律規定的正常狀態而已
與前面提到的殺手鐧-罷工,完全不同,各位在思考連假行程時,也要注意不要被風向帶著走啊!
[1] 法務部79年8月24日(79)法律字第12462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076096&type=E&keyword=&etype=etype3
【製作團隊】
監製|楊貴智
研究|白廷奕
撰稿|白廷奕、楊貴智、劉時宇(延伸部分)
參考資料
魏千峰(2004)。台鐵工會罷工事件始末。《月旦法學雜事》,期 107,頁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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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楊貴智
研究|白廷奕
撰稿|白廷奕、楊貴智、劉時宇(延伸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