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1969年5月23日維也納會議通過《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的50週年。作為「規範所有條約的條約」,條約法公約其實充滿了彈性,除了大原則外(如誠實信用、條約必須遵守、條約解釋方法等),大致上保有相當空間,因應不斷變遷的國家締約及解約實踐。

舉例來說,歹戲拖棚的英國脫歐(“Brexit”)佔據了國際新聞許多版面,弄到最後已經不只是英國內部的政治問題,也是條約法的問題:比如英國是否可以單方依《里斯本條約》第50條的規定脫歐?由於這是該條約生效以來,脫歐規定第一次被啟動,因此不管是英國或歐盟都在瞎子摸象,琢磨要如何進行

另一方面,更深一層來說,當全世界都把歐盟視為區域整合最高境界的一種典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sation)——這起「脫歐事件」更是當代國際組織正當性的嚴峻考驗。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看看歷史上各國與其他國家分手,深感國際合作沒意思,因此決定透過撤銷條約「不玩了」的眾多案例。

最糗的,莫過於國際聯盟

事實上,自一戰以降,國家脫離國際組織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比如第一次的“Brexit”是1926年6月巴西片面宣布脫離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緊接著在1930年代,原本雄心壯志的國聯氣數已盡,拉美國家率先發難紛紛脫離這個一度風光的世界性組織,而軸心國(德義日)更不用說了,老早就不想玩了。

這應該是國際史上最大規模的解約潮,而國聯的後繼無力,對企圖透過「條約建立之國際組織」來促進世界和平、國際安全、國際發展倡議者來說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象徵了「(自由)制度主義」([liberal] institutionalism)的重大挫敗,也成了強調權力平衡、比拳頭大小的現實政治最有力的經驗證據之一。

因此,從國際關係或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脫歐不只是個單一面向的事件。除了英國脫離歐盟以外,歐盟更因此失去一個重要成員,其影響是深遠且多面的:英國與其他歐盟成員將不再存有「締約國」彼此之間的單一法律關係,取而代之的是多條不均等發展的雙邊關係,這顯然會對歐洲政經局勢造成不小動盪。

離家出走,為求博弈籌碼

二戰後,大國其實仍蠻常利用「離家出走」來要脅國際組織的。1977年美國離開國際勞工組織(ILO),因為ILO在1975年大會上接受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觀察員資格。1980年美國強勢回歸,原本社會主義色彩濃厚的ILO,竟接受了強調自由市場競爭的「華盛頓共識」,轉為注重就業與薪資不平等等問題。

1984到1985年間,英、美、新加坡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經營不善」,相繼決定退出,重創原本就財政困難的UNESCO。 雖然後來又重新加入,但因UNESCO大會在2011年通過了巴勒斯坦「會員國資格」的提案,美國及以色列在2017年又祭出「退出通知」(2019年元旦,解約正式生效)。

2016年蒲隆地、南非、甘比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