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言論霸凌!霸凌言論?什麼是基本權水平效力?

蔡孟翰

2015-05-09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言論霸凌!霸凌言論?什麼是基本權水平效力?

蔡孟翰|言論霸凌!霸凌言論?什麼是基本權水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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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權利侵害的來源可能正式另一個權利的主張,因此如何在兩者權利之間找出平衡即是困難的重點所在。此就會有所謂的「基本權的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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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言論霸凌!霸凌言論?什麼是基本權水平效力?

近期對於網路留言霸凌的事件受到社會的關注,也因此有要求限制「過分的言論自由」意見。言論自由是不是有所界限呢?其實在這次案件涉及了兩個基本權的相互碰撞,一個是一方的言論自由權、另一個則是另一方的名譽權,兩者權利之間應該如何相互配合呢?

事實上,人權的概念提出是為了對抗國家高權,是防免個人權利(rights)受到國家權力(power)的侵害。但是如上述的情況,人權的侵害者可能來自於另一個個人,此即是所謂「基本權衝突」的問題。

其實「基本權衝突」的情況在日常生活當中還滿容易可見的,除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外,還可能有如狗仔隊的新聞表現自由權跟被跟拍的隱私權、PUB的營業自由和附近居民的居住安寧的權利等等,此種情況一個權利侵害的來源可能正式另一個權利的主張(例:保護狗仔隊的新聞自由難免大大限縮了被跟拍者的隱私權)。

因此如何在兩者權利之間找出平衡即是困難的重點所在。此就會有所謂的「基本權的水平效力(horizontal effect)」,在德國憲法下則有所謂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也就是處理權利對抗權利的問題,而國家則須要予以權衡。 在私人之間的基本權衝突,國家同時負擔著對屬於侵害源的權利尊重而不侵害的義務、同時對被侵害的權利有保護而不受侵害的義務,不過兩個各別權利之間並不直接對他方負有義務。因為基本權的義務承擔者是國家而不是個人,權利真正受到限制的原因仍是公共利益。所以國家在兩權利之間的平衡,或許還是會考量各個權利所代表的公共性,因各項權利背後所保障的,更包括更多其他享有相同權利項目的人,國家所面對的其實不僅只是個案中的兩個個人之權利碰撞。

因應權利之衝突問題,國家對於個人權利僅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且應符合比例原則,並透過司法程序處理,例如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制定刑法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防免個人隱私被他人披露而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

日前有論者認為,雖然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方得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相同的觀點在2014年「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時,也曾有批評集會遊行應該依循適當性、必要性、比例性的比例原則標準。然而此觀點可能不是非常精確,其實比例原則是限制公權力的標準、防免國家恣意行為而侵害個人權利,並不是針對個人權利;換句話說,比例原則是用在權利所受到的「限制」上,而不是權利本身。

因此,國家在調和權利衝突時,不得僅考量單一個人之利益,還是應以社會整體權利的調和,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對衝突權利進行必要、適當的限制。若是要對言論自由作適當的限制,仍應審慎考量,以免變相的成為對權利的侵害,防止私人之間言論霸凌、卻導致國家對個人霸凌言論。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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