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9個人吃了12萬!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

黃俐菁

2016-01-28發佈

2023-03-05更新

黃俐菁|9個人吃了12萬!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

黃俐菁|9個人吃了12萬!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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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姐等9人到一間無菜單日本料理店用餐,一進餐廳店家就告知劉小姐,店內沒有菜單想吃什麼可以直接點,劉小姐一行人最後吃了大間黑鮪魚、頂級和牛等14道菜,結帳才發現帳單竟達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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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俐菁|9個人吃了12萬!從頂級日本料理介紹法律上怎麼成立民事契約

劉小姐等9人到一間無菜單日本料理店用餐,一進餐廳店家就告知劉小姐,店內沒有菜單想吃什麼可以直接點,劉小姐一行人最後吃了大間黑鮪魚、頂級和牛等14道菜,結帳才發現帳單竟達12萬多元她氣憤說:「感覺店家很不實在,為何不一開始就把價錢說清楚?」同行友人也說:「價格很離譜,像被當肥羊宰!」,老闆反駁,點餐過程都有跟劉小姐說有些菜單價比較高,是客人說沒關係,好吃就好,才會準備頂級食材,也覺得很無奈。

你的沒關係跟我的沒關係到底是什麼關係?

原來關鍵在民事契約到底有沒有成立啦

在本事件中,很明顯地雙方在這樁買賣的價格上共識不足,而既然共識不足,劉小姐是否還是需要支付這筆金額?如果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他們雙方的法律關係下手
,倘若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劉小姐才負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如果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劉小姐當然不受拘束而不需要支付這筆金額,所以最關鍵的問題是他們的買賣契約成立了嗎?

契約是什麼?

首先,先跟大家談談最基礎的法律概念─契約,談到契約你想到的是什麼呢?閃過腦海的是不是白紙黑字與契約書等等的東西?不過在法律上並不是只有那種約在咖啡廳相談後,白紙黑字寫下來,最後簽名蓋章的文件才稱得上是契約,只要是兩人以上合意而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都可稱是契約,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可是相當頻繁地以「契約」與他人間發生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呢。

關於契約的成立

與他人間成立契約其實相當容易,原則上當與他人相互地就特定內容為一致、吻合的表示,不論表示的方法是明示或是默示,契約就成立了(參照民法第153條);例如去飲料店買珍奶,你看完價目單後向店員點了一杯半糖少冰的珍奶,店員說好,此時兩人對買賣一杯49元珍奶的意思是一致、吻合的,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至於接下來的付錢、拿珍奶,則是契約成立之後,如何履行買賣契約的問題。

不過,雖然多數契約的成立只要兩人表示一致即可,但是有些時候為使當事人慎重並確保契約存在以及保全契約內容,法律針對某些契約會特別規定需要一定方式才能成立,此類契約稱為法定要式契約;另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也可以在特定的契約約定須要踐行一定的方式才可以成立,此類契約則稱為約定要式契約。

須提醒的是,兩人以上互相表示的特定內容必須是對立的、互為需求的,例如,一方要買和一方要賣,一方要出租和一方要承租,一方出借物品和一方是借入物品;如果兩人以上表示的特定內容並非對立,例如投票給同一個候選人,並不會因此成立契約。

關於契約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契約成立後,將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拘束著契約當事人,而此拘束力將積極地促使當事人繼續履行契約,或消極地使當事人對訂約的另一方負起責任,例如債務不履行時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民法將日常生活常見的契約類型予以定義並且規定其內容,例如買賣(民法第345條~第397條)、租賃(民法第421條~第463條)、借貸(民法第464條~第481條)、承攬(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等等,這些在法律上明文規範之契約被歸為有名契約;與其相對者為無名契約,亦即當事人成立與法律明文規範之有名契約全然不同的契約。

關於契約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負擔及行使,有名契約是直接適用民法規範的內容,無名契約則須依照性質和經濟目的,類推適用與其相近之有名契約的規定。

關於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生活上最常用的有名契約,它規定在民法第345條,即「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我們自文義上即可得知,成立買賣契約,當事人需對買賣的標的物價金此二者特定內容為表示並達到一致,如果二者之一未達一致,買賣契約是無法成立的。

但是,價金雖然是買賣契約成立的基礎要件,我們在日常生活上卻時常發生未具體約定價金的情形,是以民法第346條第1項即有特別規定,「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因此即便當事人雙方沒有明確的講出金額,但是依情況價格是有辦法可以推測的,則依第346條第1項將直接擬制雙方已經約定好價金,進而不妨礙買賣契約的成立。

於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即受民法買賣章節規範(即民法第345條至第397條),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買方須依民法第367條支付價金給賣方,而賣方須依民法第348條將買賣標的物交給買方。

關於此新聞事件可能的法律爭議

綜上所述,新聞事件中的劉小姐是否要支付大餐的金額給店家,必須先看他們雙方的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但是劉小姐跟店家間的約定只有「沒關係」,而未具體約定該買賣契約的價金,因此討論上應聚焦在本事件的情況,是否為民法第346條第1項可直接視為定有價金的情形?如果採肯定見解,劉小姐就必須支付該筆金額;如果採否定見解,劉小姐就不須支付該筆金額,而店家只能另外依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再去向劉小姐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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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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