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為什麼 測謊 拿到的證據不一定是好證據?

江鎬佑

2016-06-17發佈

2023-05-04更新

江鎬佑|為什麼 測謊 拿到的證據不一定是好證據?

江鎬佑|為什麼 測謊 拿到的證據不一定是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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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府員工的「自願測謊」還是「自願被測謊」事件加以檢討,首都市長的人權概念到底是因為久居醫院不諳人權,還是不在乎,就不知道;不過我們關心的是:測謊得到的證據真的是好證據嗎?而在刑事訴訟實務上又是怎麼看待著些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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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為什麼 測謊 拿到的證據不一定是好證據?

沒有人喜歡人說謊,因為說謊給人背叛的感覺,所以就算是為了保護心愛的人的安全,讓他先行離開所說的善意的謊言,對於被欺騙的人,心裡還是會不好受的。

而要判斷人有沒有說謊, 測謊 就是一個耳熟能詳的方式,也是綜藝節目上常見的梗!!!

最近這個手法的應用推陳出新,被運用在看市政府有沒有內鬼
但是 測謊 得到的證據真的是好證據嗎?而在刑事訴訟實務上又是怎麼看待著些證據呢?

嘴巴說不要,身體倒是挺誠實的

「說謊」似乎是人類面對質疑或是面對想掩蓋事物的天性,而犯罪嫌疑人更往往為了洗脫自己的罪嫌,三不五時會說個謊,而為什麼人們普遍會相信測謊報告呢?其實不外乎我們不相信犯罪嫌疑人們嘴巴講的,但是相信身體的反應。

(上圖截自最愛,國光幫幫忙YOUTUBE頻道)

這樣相信身體的反應其來有自,像是古代印度有一種測謊叫做「嚼米測謊法」,此 測謊 法源於古代印度人相信犯人在緊張的時候,唾液分布會變少,如果犯人說謊的話就沒辦法順利把吞進口中的乾米吐出所以演變出這樣的測試方式。當然這樣的方法因為太不科學了,所以自然被揚棄。但是人們會因為恐懼、緊張產生心理反應這件事並無法否認,科學家陸續藉由呼吸、脈搏、生物電流等技術研發出測謊儀器,而這個方法在美國也被陸續用在犯罪偵查及軍警、工商業團的忠誠度判定、及內部竊盜偵辦。

然而因為測謊衍生對人權的侵害疑慮陸續遭到人民的質疑,美國勞動部基於員工的工作權以及人權保障,在1988年制定了Employee Polygraph Protection Act,保障即將受企業僱用或已經僱用的人員可以享有免受測謊調查的權利。而在台灣測謊技術人員的培養以及技術的實施的關鍵時點,源自於1986江南案時,調查局的翁文維探員看到FBI的 測謊技術後,覺得此方法國內亦可採行,開始陸續使用儀器及培育人力。

測謊 的步驟

測謊的實施大抵可以經過測前會談、實際測試、測後會談、圖形分析四個步驟進行:

筆者自製

而一個成功的測謊除了必須依造上述步驟進行以外,也必須滿足「受測者知到可以拒絕 測謊後仍同意配合」(不測謊就離職表示…)、「 測謊人員經良好專業訓練也有相當經驗」、「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受測者如果具有易受詢問者暗示性的影響人格、易焦慮者等,容易影響測驗結果等因素)、「 測謊環境良好並未受不當的外力干擾」以上要件時, 才可以算是一個成功的 測謊 ,但是這樣依造步驟並且要件都滿足的測謊結果,到底有多少準確率呢?從99%、96%到85%都有人說過。

法官是怎麼看 測謊 鑑定報告的

因為測謊的結果並沒有辦法像一般科學檢驗有絕對的正確結果,所以法院在評價這樣的證據的時候就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分成三類:

第一種法院見解認為測謊已經被當今心理學及生理學專業領域認可, 測謊的基礎理論也達到了「普遍接受標準」,所以如果形式上 測謊 鑑定已經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就可以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證據。至於那個測謊鑑定報告法官相信到什麼程度,在法官審酌完「受測者的人格特性」、「受測謊者對問題的理解度」、「 測謊檢查的時間」等因素後,並且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下,得出測謊鑑定報告可以證明事實的程度。此外,法院也不可以把受測者否認犯罪時,而呈現不實的情緒波動反應,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92台上2282號判決及97台上6293號判決參酌)。

(不過如果是外星人,你還是乖乖讓他走好惹~.P.S.這部電影真的超難看DER~)

第二種法院見解認為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亦即一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諸如指紋、血型、DNA之比對、毒品等之鑑驗,均可達到此項要求,而可以拿來在審判上用,但是測謊原則上沒有再現性,沒有辦法透過一再檢驗獲得相同的結果,因為受測對象的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跟剛剛所說的指紋比對、DNA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況差很多;即便透過再測法,但是因為人類有學習跟避險之本能,第二次施測可能因為學習或因為熟悉環境過程而導致生理反應之變化有所不同,所以即便實施再測法進行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的科學鑑識技術相較,仍相差甚遠,所以還沒辦法拿來做為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94台上1725判決)。

第三種法院見解認為測謊結果沒有像一般科學試驗可獲得絕對正確之結果,所以沒辦法作為判決的關鍵依據,但是如果有其他客觀上可以信賴的證據存在情況時,測謊的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補強其他證據的信賴度參考之用(100台上2557號判決、101台上1854號判決參酌)。換句話說這個見解認為測謊的鑑定報告雖然不能拿來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但是還是可以拿來輔助其他的證據,提升法官對其他證據的信賴度。

測謊 機不是朴夏修,受測者也沒有皮諾丘

在聽見你的聲音裡面男主角有一個超威的能力,那就是X教授一樣也有的讀心術,對!就是天啟超想要有的那個,如果現實中的測謊有那麼威的功能,可以讓我們們跟男主角一樣聽見每個人的聲音(這樣打官司超作弊的呀!),並且呈現出來這世界一定超美好。可惜現階段測謊人員跟測謊機都不是朴夏修

而受測者更不可能像皮諾丘裡面的女主角一樣,一說謊就會有打嗝症狀~

所以對於這樣的證據使用上還是要小心為上,自於市府員工的「自願測謊」還是「自願被測謊」事件,可能就要等測謊的公務員提起司法救濟後,我們才能進一步窺探事實了,不過作為首都市長,對於人權的概念如此地貫徹兩岸一家親的見解,到底真的是因為久居醫院不諳人權,還是不在乎,就不知道了~

參考資料:

1.林雨蒼,[爆卦]在台灣,測謊報告會說謊
2.法操,台北陳律師,拒絕測謊的代價?
3.王彥喬,風傳媒,我的新聞報導竟引發柯市府「白色恐怖」風暴 測謊整肅作法令人毛骨悚然
4.石宜琳,測謊於刑事司法審判上之運用—兼論測謊於證據法上之評價,台北大學犯罪研究所
5.黃建銘,從醫學觀點論測謊報告知證據能力,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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