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院選擇保護喜歡安定的人-談 愛滋 退學案|楊貴智

白廷奕

2016-08-30發佈

2023-03-05更新

當法院選擇保護喜歡安定的人-談 愛滋 退學案|楊貴智

當法院選擇保護喜歡安定的人-談 愛滋 退學案|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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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往往只在一念之間,法官賦予誰權利、要求誰承擔義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的價值與信念。法院的見解,或許維持了安定,但是這樣只讓想要趕走愛滋患者的軍官們感到安定,卻把受到歧視的愛滋患者能求救的最後一扇門給關上了。令人擔憂的是,愛滋病患者的權益若無法獲得保障,未來只會讓更多潛在的患者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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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選擇保護喜歡安定的人-談 愛滋 退學案|楊貴智

當那些被人群掃到角落、不敢出聲的人們發出求援的哀嚎,大眾是雪中送炭或是將他們趕出視線之外?而司法者作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否願意為最弱勢者展開關懷,將是判斷那個國家文明程度最好的試金石。

今日醫學十分進步,愛滋 病毒感染者或 愛滋 病患依現有醫療科技尚無法治癒,惟如遵照醫師指示,配合服藥並定期回診追蹤檢查,仍是可以維持原本的生活和工作、貢獻專長。但即使如此,民眾對 愛滋 病患抱持的誤解仍濃到難以化開。2006年,收容 愛滋 病患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因無法獲得居民諒解,曾遭居民以修改規約之方式迫遷,所幸最後在訴訟上取得勝利,使得 愛滋 病患人權在我國司法史上成功地邁進一大步。

愛滋 病毒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亦不會經由未損傷的皮膚侵入人體,因此親吻、蚊蟲叮咬及日常生活中如牽手、擁抱、共餐、共用馬 桶、游泳、上課等,皆不會傳染 愛滋 病毒。

關愛之家案也促成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過了十年,本以為已經邁開大步的 愛滋 患者人權卻在國防大學摔了一大跤。

無孔不入 愛滋 歧視

國防大學學生「阿立」因為在體檢中確認罹患 愛滋,校方遂開始利用頻繁約談、不讓他上游泳課、衣物及餐盤都要獨立清洗等方式「勸他自請退學」。最後終於抓到把柄,以阿立違反資安規定,未經報備使用電腦與 愛滋 社工和醫事人員討論病情記了阿立申誡兩次,再以身為校系幹部不能以身作則追加兩次小過,最終於2013年1月通過將阿立退學的決議。(後來因程序有瑕疵,於2013年8月重新做成新的退學處分)。

但衛福部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調查,在相同違規情節之中,其他違規學生至多被處以1 申誡處分,國防大學就相同違規情事,獨對參加人為不同且重達6 倍之不利處分,顯然是針對其 愛滋 病患身分所為的歧視行為;換言之,國防大學在處理阿立的案件時,相較於過去相同的案件,給予阿立異常嚴厲的處罰。但是除了阿立是 愛滋 患者外,與過去的案件並無其他相異之處,因此可說是基於 愛滋 身分而施加了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樣的行為,是不容於《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一項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第23條則規定:「(2)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3)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生雞蛋無,放雞屎一大堆

作為《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受理 愛滋 歧視案件的申訴,並於2014年,根據上述條文行文要求國防大學恢復阿立的學生身分,或是與阿立和解。阿立的案件也讓聯合國 愛滋 病組織(UNAIDS)致函疾管署關切,疾管署也將對國防大學開罰,如國防大學遲未改善,疾管署將連續開罰。

國防大學不願意恢復阿立的學籍,於是選擇把衛福部告上行政法院。結果出人意外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國防大學勝訴。

行政處分於法律救濟期間已過,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者,即產生形式之存續力,其概念內涵與形式的確定力相當;又行政處分既因救濟期間已過,產生形式存續力,而有拘束處分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之效力,則此隨行政處分存續而存在之效力,乃有實質存續力,相對人不得對之為爭訟。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阿立的退學處分是由國防大學做成,而阿立在30天內未按程序提出救濟,這項退學處分就因此取得「形式存續力」以及「實質存續力」:前者是指人民不得再透過訴願、訴訟等救濟途徑要求政府、法院廢棄行政處分;後者則是指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必須確實行政處分內容,不得隨意加以否認、廢棄。

本案複雜的地方在於,雖然阿立來不及直接對退學處分提起訴願,但是因為做成退學處分的過程不僅歧視了阿立,也違反了《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因此阿立向衛福部求援,衛福部也願意幫助阿立,要求國防大學依法停止歧視行為、恢復阿立學籍。但是法院卻認為,衛福部必須按照行政法的「實質存續力」規定,尊重退學處分的內容而不得加以爭執。因此在退學處分仍屬有效的情況,衛福部要求恢復阿立就學機會一事在法律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判決衛福部敗訴。

法院不否認國防大學的行為可能構成歧視,但卻在判決中表示,就算阿立遭到歧視,但因為阿立未循該救濟程序提起合法之救濟,致該退學處分確定,因此阿立只能自己吞下這口氣。而衛福部好心想幫,法院卻認為你憑什麼質疑國防大學的退學處分:哎呀,這次不是假的,這是真的!

無堅不摧的法安定性真的好嗎

法律必須保持安定,維持穩定使得人民得以預測。但是在法安定性之上,更不能忘記法律有更重要的目的:追求正義。事實上,就算行政處分已經取得各種存續力,行政程序法仍然允許撤銷、廢棄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因此,本案中阿立遭受的歧視並非不能改善,只要國防大學、國防部,甚至是行政院自行將退學處分加以撤銷或廢棄就可以了。雖然退學屬於學生之學業成績、品行考核事項,為大學自治的核心權限,但有權限不代表能隨心所欲地行使權限。事實上,《HIV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要求「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國防大學利用行使權限之機會來從事歧視,衛福部依法有權要求改善。

參加人苟因遭歧視而為原告不法退學,則在原退學處分之救濟程序內,參加人可就該不法處分為主張,惟其未循該救濟程序提起合法之救濟,致該退學處分確定,而行政處分確定後,有形式上及實質上之存續力,在未予撤銷、變更或廢止前,乃有拘束相對人即參加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即原告之效力

而衛福部有權要求違法者改善歧視行為,法院卻表示,本案的歧視行為是由行政處分做成,因為阿立沒在時間內提起救濟,導致退學處分取得強大的存續力作為保護罩,因此基於法安定性,衛福部也不能把具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當成假的。此見解忽視了國防大學仍然能透過撤銷、廢棄退學處分來彌補錯誤的可能性;而允許衛福部要求校方限期改善違法裁處並開罰,卻不允許衛福部質疑退學處分,此種見解對於解決問題毫無意義。

要求政府認錯並廢棄自己的決定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尤其在僵化而保守萬分的國軍體系內,更是難以期待國防大學自我認錯。透過衛福部的糾正,便能形成來自外部的壓力,逼迫國防大學重新檢視自己的歧視行為,進而改善歧視、恢復阿立學籍,更確保未來不再犯下相同錯誤。但在消除歧視與維持安定之間,法院選擇了後者。

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往往只在一念之間,法官賦予誰權利、要求誰承擔義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自身的價值與信念。法院的見解,或許維持了安定,但是這樣只讓想要趕走 愛滋 患者的軍官們感到安定,卻把受到歧視的愛滋 患者能求救的最後一扇門給關上了。愛滋 是病而不是罪,本案國防大學無異於集體狩獵 愛滋 病患,法院卻限縮衛福部權限,讓 愛滋 病患受到的歧視透過形式存續力獲得加持。更令人擔憂的是,愛滋 病患者的權益若無法獲得保障,未來只會讓更多潛在的患者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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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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