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蔡孟翰

2017-03-22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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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新聞在網路上受到討論。一對擺攤賣麵包的夫婦接到一通訂購 200 個麵包的電話,結果趕緊暫停生意製作訂單,沒想到後來接到對方取消訂單的通知,最後在經過追查下才發現電話竟然來自同業。在法律上會如何評價或制止這樣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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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叮咚!一百份披薩不請自來?

日前一則新聞在網路上受到討論。一對擺攤賣麵包的夫婦接到一通訂購 200 個麵包的電話,結果趕緊暫停生意製作訂單,沒想到後來接到對方取消訂單的通知,最後在經過追查下才發現電話竟然來自同業。

類似的案件過去也曾經發生過,例如戲弄來電的詐騙電話,結果隔天就收到大量的珍珠奶茶外送服務,顯然是受到詐騙集團的惡意報復,也成為網路上鄉民留言常見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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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d13n9ry8xcpemi.cloudfront.net/photo/odai/400/2e2854d6131c2b834ec98394d914b6a2_400.jpg

但法律上應該如何評價或制止這樣的行為呢?

關於惡作劇下訂單的行為就曾經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座談會上被討論過,如果 A 用 B 的名義向披薩店 C 下訂單,這樣的行為到底構不構成犯罪呢?當時座談會上的紀錄留下了兩方不同的意見。(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 )

第一個見解認為,如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因為 A 是以惡作劇的心態要捉弄 B,但是並沒有犯罪的故意。再說店家 C 製作好的食物還是可以帶回去、販賣給其他客人,所以並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因此沒有構成犯罪。不過, C 如果受到損害,還是可以依據民事程序來請求賠償。

另一個見解則認為,此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 355 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間接毀損罪
刑法第 355 條規定,具有損害他人的主觀意圖,並用詐欺的手段使本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導致產生財產上的損害,構成間接毀損罪。
而 A 用 B 的名義,假裝要訂購食品,就是施用詐術的行為;使 C信以為真而製作食品並外送,但 B 拒絕收貨及付款,就會導致食品廢棄及支出送貨費用的損害。且 A 明知 C 會送貨、 B 會拒收, C 勢必將受損,因此 A 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的意圖。

讀者覺得以上兩個主張哪一個比較有道理呢?
最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和法務部的研究意見都採納第一個想法,認為 A 並沒有犯罪,只是產生民事上的責任而已。

這樣的結論您是否認同呢?
店家製作大量的食品真的可以轉售給其他客人嗎?特別是在有客製化(就是要幾分糖、多少冰的珍奶)、或無法久放(如要熱熱吃快快好的披薩)的食物。不過,這場法務部舉辦的座談中所提之意見,其實並沒有法律上的拘束。筆者查詢過往的法院判決,剛好找到一則有點相似的有趣案件。

甲是乙喜餅公司合法授權經銷商的負責人,而丙卻在同一地區銷售乙公司的產品,因此甲為了查明乙的貨品來源,向丙下一百盒禮盒訂單,結果在交貨前被丙發現甲的用意,並且已打斷丙的進貨管道。丙因此不滿,故意向警察局謊報說,甲惡作劇向他訂了 105 盒油飯及 55 盒麻糬,導致丙受到三萬元的損害。(好想知道為什麼是 105 、 55 盒不是 100 跟 50 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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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s://pic.pimg.tw/alice700613/1438611180-3269047159.jpg

地檢署後來以毀損罪對甲提起公訴。經查明後,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判甲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1 年度上易字第 25 號判決);反倒是丙,後來被判誣告罪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2 年度上訴字第 75 號)。

雖然本件的案件事實和前面座談會的內容有點差異(一個是雙方的關係、一個是三角關係),但至少提醒我們,亂惡作劇還是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的唷!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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