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丁憶楨

2017-06-24發佈

2023-03-05更新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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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隨機抽查十五家網購(拍賣)業者,以瞭解業者是否遵守消保法規定,發現三分之一左右的業者未依法規定提供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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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消基會隨機抽查十五家網購(拍賣)業者,以瞭解業者是否遵守消保法規定,發現三分之一左右的業者未依法規定提供消費者 7 天內無條件退貨保障,其他業者雖然提供但也有未公開說明,嚴格限制退貨條件的不合理情形。

消基會是在網購拍賣平台中以隨機方式抽查拍賣平台推蔫或人氣店家,依照消費法零售業網路交易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項目,檢視店家在網站上的購物資訊,包括是否依法提供網購消費者 7 天內無條件退貨保障、業者不合理規定、經營者資訊揭露等等。

調查發現十五家業者中有六家依法提供 7 天內退貨保障,剩餘九家業者網站上未明確說明 7 天內退貨資訊,其中五家業者佔33%明 確表示不接受任何原因,包括個人觀感如不喜歡、不符期望等理由退貨,違反消保法 19 條規定。

內容引自〈iThome〉網路新聞

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想必大家都有在網路上買東西的經驗吧?只要待在家動一動手指,接下來只要等包裹送到就可以拿到想要的商品,十分方便,尤其是收到包裹時心中的雀躍,足以讓人忘記等待的煎熬。但是,如果送來的商品有破損又或是與你想像的不同,這個時候只好含淚退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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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著不同店家的退貨規則不同,一百家網拍可能就會有一百種退貨規則,退貨已經心情夠差了,身為消費者此時更可能因眼花撩亂而崩潰。不過,究竟哪些規定是合理的,而哪些又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又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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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的一種,依據消保法第 2 條規定,通訊交易是指商家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是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商家訂立的契約。正因為在這樣的交易形式下,消費者沒有辦法親眼看到商品的狀態,也難以檢查商品或服務有沒有瑕疵、符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法律上才訂立特別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依消保法規定,可於收到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商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這樣的規定稱之為「7日解除權」,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七天鑑賞期,商家當然也可以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可是只能優於消保法的規定,否則約定就會因為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無效。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能夠適用這樣的規定,有哪些商品和服務屬於7日解除權的例外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所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為不適用 7 日解除權的合理例外情事,以下和各位讀者簡單的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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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這些商品和服務因為其本身的特性較為特殊,為了平衡商家和消費者間的權益,所以屬於7日解除權的例外喔!

而7日解除權的7日應該從何時算起呢?答案是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或服務的次日開始起算喔!假如你在7月1日收到商品,那麼就是從收到商品的次日,也就是7月2日開始起算7天,到7月8日內都能夠行使7日解除權喔!

孰悉了以上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可以來看看哪些退貨規則是不合理的吧!

首先,如果商家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退貨運費、或是支付退貨手續費都是不合理的,消費者於七日解除權期間退回商品,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此處所提及的費用當然包含退貨的運費或是手續費等,不只如此,消費者若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且沒有與商家另外磋商的話,商家應該在收到退貨通知的次日起15日內到原本交付商品的地方或消費者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再來,商家也不能以「商品須有重大瑕疵始可退貨」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貨,消費者於七日解除權期間,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即可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所以不管有沒有瑕疵,或瑕疵重不重大,都不會影響消費者退貨的權利喔!

另外,商家若因「商品經拆封、試用、剪標」而拒絕消費者退貨,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導致其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七日解除權不消滅,就是因為網拍商品無法讓消費者親自檢示、試穿,所以收到商品時當然需要拆封、仔細檢查,消費者在法律賦予的合理檢查範圍內,就算吊牌、包裝遺失也是可以要求賣家退換貨的,只有在商品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在退貨時,須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

除此之外,許多網路商家會規定,退貨後的貨款只能轉為該商家的網路購物金,供下次消費使用,這樣也是違法的喔!消保法有規定,契約經解除後,商家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而根據民法這條規定中的「回復原狀」約定,消費者將貨品退還給商家後,商家就必須返還現金給消費者,不得將退貨後的貨款以網路購物金來代替

現在網路交易如此發達,人人都有機會在網路上購買東西,雖然我們不希望成為奧客,但也不應該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如果遇到商家以違反退貨規則而拒絕退貨,而且該規則違反消保法的規定,記得心平氣和地提醒商家「網拍規則牴觸消保法者無效」,如果商家仍然拒絕退貨,消費者可以先向企業經營、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第一次申訴,如果未獲得妥適處理,可以向所在地消保管提出第二次申訴,如果仍然沒有得到妥適處理的話,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又或者是提出消費訴訟,以司法途徑尋求解決喔!

本週的冷到法抖祝大家買得開心!

相關法條:

消保法 第二條 第十款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保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消保法 第十九條之二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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