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伶|壞壞公民不繳錢,國家也要對你使壞壞

陳怡伶

2017-07-22發佈

2023-03-05更新

陳怡伶|壞壞公民不繳錢,國家也要對你使壞壞

陳怡伶|壞壞公民不繳錢,國家也要對你使壞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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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不太開心的時候想必是繳稅的時候,那如果哪天沒有繳稅的話會怎麼樣呢?例如拒絕繳燃料費,這時候國家可不可以強制收取費用?又是由誰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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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伶|壞壞公民不繳錢,國家也要對你使壞壞

又到了炎炎夏日的7月,7月除了是學生最愛的暑假外,也是有車之人得向國家繳交汽車燃料費的月份喔!(落淚

小黃有一台很拉風的黃色瑪莎拉蒂, 7 月 1 號到了就馬上乖乖去繳燃料費;小黑則有一台很瞎趴的黑色保時捷,但到了月底 7 月 31 號也沒有要繳燃料費的意思。

如果過了 7 月 31號,小黑還是好壞壞拒絕繳燃料費,這時候國家可不可以強制收取小黑費用?又是由誰來執行呢?
7-1.jpg 沒錯,和讀者想的一樣當然是可以的囉,而且國家甚至設有專屬的機關來強制收取未繳的費用,這個機關就是──「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署簡單來說就是專門替國家討債的機關,只是他們是依法而為,而不是無憑無據隨便就要人民吐錢出來。行政執行署在強制執行時須有「執行名義」,也就是要跟人民說為什麼可以用強制手段拿走人民的財產 ,因為有了執行名義,所以人民就負有公法上的給付義務。所以呀!當人民在公法上有了金錢給付義務卻不履行時,行政執行署就會出現並且依公法進行強制執行噢
8.jpg 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plus/9733/2174062

通常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可分成:
1.稅: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稅。
2.健:健保費。
3.罰:闖紅燈或因違停被開單等罰鍰。
4.費:通行費、燃料費、勞保費等費用。

當小黑不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時,行政執行署可以先扣押人民的存款並收取這個燃料費,或是強制收取三分之一的薪水,再沒辦法就會強制查封小黑的動產或不動產,再將它強制拍賣得到的錢還給債權人。
9.jpg 圖片來源:https://kknews.cc/society/oqa9o.html

如果上述辦法都沒有辦法向小黑拿到錢的話,可能就會朝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向發展,例如:限制出境或是拘提、管收,目前我國的管收所都附設於看守所,所以被管收其實就跟坐牢很像,差別在於,依據管收所規則規定,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的費用,由被管收人行負擔喔!其餘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是不是真的跟坐牢很像。

比較有名的就是欠稅大戶前太平洋電信董事長孫道存遭管收後,在短短 2 小時內就籌出 1.2 億交付獲釋的案子!進而促成禁奢條款的制定,也就是鼎鼎有名的孫道存條款。
孫道存條款就是禁止欠稅大戶(欠稅金額達1000萬台幣以上)從事奢侈行為,在必要時可以拘提、管收義務人。所謂的奢侈行為像是不能搭高鐵、不能住五星級飯店、不能唱KTV或是不能買高級名牌包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假設故布繳先生是ㄧ位積欠1500萬營業稅的公司負責人,那麼他就可能被禁止搭高鐵或是住五星級飯店,如果故布繳先生還是從事這些奢侈行為,在必要時,可能就會被行政執行署拘提或管收!

回過頭來,看看我們的小黑,雖然沒有欠那麼多錢,不至於被禁止做奢侈行為,但小黑如果不想惹出這麼多麻煩,小黑還是乖乖的繳錢給國家比較實在,這樣我們的國庫也才有錢供養下一代囉!

10.jpg 圖片來源:https://s2.yimg.com/lo/api/res/1.2/rF12Nwr9zB8BuaflILGisQ–/YXBwaWQ9eXR3ZnBhZ2U7cT03NTtoPTM0MS4zMzMzMzMzMzMzMzMzNztzbT0xO2lsPXBsYW5l/http://media.zenfs.com/zh-Hant-TW/video/video.asiaftv.com/201407152014715N07M1-b-b.jpg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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