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17-08-19發佈
2023-03-05更新
劉珞亦|律師考試改成及格制,有意義嗎?
8月10日的下午,一篇新聞稿引爆了法律界許多的討論,更點燃許多國考生的怒火。簡單來說,就是律師要變成及格制囉!雖然這樣的及格不是像會計師考試一樣,每一科都要及格,而是他畫了一個底線:扣除國文和選考,總分還是要維持400分以上。 按照歷屆以來的分數,滿分為1000分的國考,大致上每一科若拿一半的分數就可以上榜,因此若扣掉難度比較低的國文和選考,要維持400分以上,難度確實增加。
劉珞亦| 律師 考試改成及格制,有意義嗎?
這是有意義的「 律師 考試」嗎?
就在8月10日的下午,一篇新聞稿(https://buff.ly/35ms3jE)引爆了法律界許多的討論,更點燃許多國考生的怒火。
「考試院說明,由於現行 律師 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未訂定最低及格分數門檻,為發揮考評 律師 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 律師 考試第二試及格標準,增訂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之規定,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信效度,建構專業導向之 律師 考試制度。」
白話來說,就是 律師 要變成及格制,雖然這樣的及格不是像會計師考試一樣,每一科都要及格,而是他畫了一個底線:扣除國文和選考,總分還是要維持400分以上。
按照歷屆以來的分數,滿分為1000分的國考,大致上每一科若拿一半的分數就可以上榜,因此若扣掉難度比較低的國文和選考,要維持400分以上,難度確實增加。
但是這樣的制度,本質上有非常多的疑點,也暴露出考選部的一廂情願和幻想。
相對值變絕對值?
第一,各科各題每年的出題老師都不一樣,所以每年每一科的分數高低都會不同,或許去年 100 分算高,但是今年 105 分才算高,整體的分數都會呈現出「相對」的狀態,若硬要在 400 分畫下一個線,變成一種「絕對」值,難道考試院是要去干涉老師評分標準嗎 ?若有的出題老師在 25 分的題目中,自己所認定的高分標準是 10 分,那這位老師的「標準」在新制底下,似乎就要改變成 12.5 分才行,否則必定會影響到考生權益。
所以考選部會去向每一位老師說明:「因為扣掉國文選考之後要 400 分才能過,也就是剩下法科總共 800 分要拿一半的分數,所以各位老師的分數思維要衝新調整喔!」考選部會有這麼貼心的舉動?還是其實是偷偷告訴老師:「我們就是要降低 律師 錄取率呢?」
分數等於 律師 職業能力?
第二,考試院還是活在「分數」等同於「能力」的幻想泡泡中。考試院說:「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信效度,建構專業導向之 律師 考試制度。」不禁讓人想問,現今在執業的 律師 ,哪一位會相信,這樣的「及格制」可以讓新進 律師 更有「基本專業能力」?難道 律師 的基本專業能力會建築在分數上面?考試有這麼了不起嗎?
國文存在的必要?
第三,國文這麼雞肋,國考根本都沒有人在念,改作文的老師似乎也知道這科不應該分勝負,所以給予作文的分數相差都不會太遠,那為什麼要讓它一直毫無意義地存在?還要特地在及格制上被剔除?既然這麼不重要,這麼無所謂,為何不乾脆廢考?
考試院與其有那麼多的時間把腦筋動到考生身上,不如應該去想想專業人士的專業能力如何能在現在的社會市場當中,有更多發揮的可能性。
考試院的做法無非是希望有志投身實務界的考生們,必須要花更多的時間唸更多的書,要記住更多死硬的法律爭點。卻忘了法律是伴隨著社會、生活與實務工作而生。 律師 的專業更需要這些經驗值的加持!不思考如何確實營造培育專業 律師 的誘因,而大刀闊斧的讓考生們陷入無止盡的爭點迴圈裡面,顯然背 道而馳。
考試等同於能力的無限循環
這樣的思維也暴露在台灣政策思考的局限性,我們總是以為考試能力和實際操作的能力是一樣的,所以我們總是把所有的精力和時間都花在考試上面, 律師 考試是如此,義務教育皆是如此,每一個學生都必須把最精華的時間,花在「考試」身上,而不是閱讀、而不是學習、更不是增加實務經驗,這樣的思維不改,任何一件考試改革終究是換湯不換藥,見樹不見林。
律師 考試,應該是作為一種「資格」測驗,通過 律師 考試的人不代表你「必定」有能力職業,而是代表你有「資格」進入這個行業,進去之後,如何的有能力,應該是自己要去充實和培養,而不是考試分數幫你預先設定的。請讓考生將時間花費在對於這個的行業真正有幫助的地方,而不是活在分數的幻想泡泡中。
如果考選部真的想要降低 律師 錄取率,那就應該大方的降,用這種迂迴的制度,只是造成更多人麻煩而已。
願所有考生考試都順利,不要再被不合理的制度影響。
圖片來源:Woody Hibbard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