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伶|悔婚不夠,連訂婚戒指都要還回去?

陳怡伶

2017-11-24發佈

2023-03-05更新

陳怡伶|悔婚不夠,連訂婚戒指都要還回去?

陳怡伶|悔婚不夠,連訂婚戒指都要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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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常說的訂婚,在法律上究竟有什麼意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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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伶|悔婚不夠,連訂婚戒指都要還回去?

民間常說的訂婚,在法律上究竟有什麼意涵呢?在法律上阿,所謂訂婚就是「訂定婚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約,訂立婚約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訂婚。但需要注意的是婚約只是男女雙方預約將來結婚,雙方並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身分關係。簡言之,訂了婚約並不會使對方變成老公老婆的關係,也並不代表當事人一定要結婚,婚約只是讓雙方負有結婚的義務而已。

小綠是20歲的有為青年,小紅是14歲的少女。這天是浪漫的七夕,他們到淡水河畔旁散步…小綠掏出鑽戒突然說道:
「小紅,小紅,妳願意跟我結婚嗎?」
「好浪漫喔,好啊!」

咦?這個婚約有效嗎?如果小紅今天是14歲的少女,根據法律的規定,小紅未達最低的法定訂婚年齡15歲,所以這個婚約是無效的。

那我們再換個情境。小綠是24歲的有為青年,小紅是18歲的少女。這天是浪漫的七夕,他們到淡水河畔旁散步…小綠掏出鑽戒突然說道:
「小紅,小紅,妳願意跟我結婚嗎?」
「好浪漫喔,好啊!」

咦?這個婚約有效嗎?如果小紅今天是18歲的少女,雖然達到最低法定訂婚年齡15歲,但卻沒有得到紅爸紅媽的同意,就私自接受小綠的求婚,如果事後紅爸紅媽不同意婚約,這個婚約還是無效。

假設今天小紅終於滿20歲,不需要紅爸紅媽同意,就可以和小綠訂婚,小紅終於能開開心心的收下鑽戒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小紅愛上了富商阿錢,於是要求和小綠分手,聽到要分手的小綠,臉變得比花椰菜還綠,但小綠決定尊重小紅,同時要求小紅返還當初求婚的婚戒。

登愣!這時候問題來了,小綠可以要求小紅返還婚戒嗎?
答案是可以喔!根據民法的規定,只要是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在婚約無效、撤銷、解除時都可以無條件取回。像是小綠因為求婚送小紅的求婚戒指,在婚約無效(小紅14歲沒辦法訂婚時)或是解除婚約(小綠小紅協議分手時)的情況下,小綠都可以向小紅要求拿回戒指。但如果是在交往時期,小綠送的名牌包、iphone 8等等禮物,就沒辦法拿回來囉!因為這些情況不是因為訂定婚約的贈與,而是屬於小綠無條件的自願贈與,因此就沒法拿回來啦!

除了要求返還因為訂婚的贈與物(戒指)外,小綠也可以向小紅要求因為解除或是違反婚約的損害賠償喔!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除了在雙方同意而解除婚約外,法律也有規定幾種法定解除的情況,只要有這些情況發生,依照法律規定,就可以解除婚約,例如訂婚後,小綠才發現小紅和公司男同事發生性關係;訂婚後,小綠才發現小紅早就已經和第三人訂有婚約;訂婚後,小紅因車禍變成殘廢等情況;在違反婚約的情況下,例如訂婚後,小紅就是單純的不想和小綠結婚,認為雙方個性不合。在上述情況下,小綠除了要回戒指外,還能再向小紅要求解除或是違反婚約的賠償,像是小綠因準備結婚而租賃房屋、購置嫁妝或是辭去工作準備結婚等造成的積極損害,可以向小紅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或者是小綠實在是太難過了,也能向小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喔。

咦?如果今天小綠就是堅持非娶小紅不可,可以強迫小紅履行婚約嗎?這當然是不行!結婚本來就要你情我願,勉強來的愛情是不會幸福的,而且法律也明白規定,根據據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迫履行」。因此,小紅如果反悔不履行婚約,並不須要任何理由,小綠也不能請求強迫履行婚約。

哀,愛情就是如此殘酷,有時可能賠了夫人(錢)又折兵(女友),但感情就是個深深深深深的問題呢。(菸)

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之。
民法第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約束。

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979條之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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