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在美國,他們是決定國家長相的局外人─讀《最後的正義,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劉珞亦

2018-01-29發佈

2023-03-05更新

劉珞亦|在美國,他們是決定國家長相的局外人─讀《最後的正義,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劉珞亦|在美國,他們是決定國家長相的局外人─讀《最後的正義,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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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國參議院為了一件事,共和黨徹底地封殺民主黨的提案;2017年,為了同樣的事情,只是相反過來,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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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珞亦|在美國,他們是決定國家長相的局外人─讀《最後的正義,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

2016年,美國參議院為了一件事,共和黨徹底地封殺民主黨的提案;2017年,為了同樣的事情,只是相反過來,民主黨封殺共和黨的提案,這被各個評論家封為一場「政治鬥爭」,幾乎全美國都在專注這件事。

不是為了法案,而是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

本書的作者歐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就是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且是美國史上第一位女性的大法官,在1981年時被雷根提名,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曾以共和黨選上過國會議員,被譽為美國最有權力的女性,2005年退休,在2000年的Bush v. Gore案,曾投下對布希有利的一票。

美國一共有九位大法官,在美國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每一次提名,都牽動著美國的政治局面及國家未來的發展,人民對於每一位大法官的名字、立場都非常的熟悉,甚至還有人把大法官的頭像放在衣服上。

在台灣,我們可能連一位大法官名字都叫不出來,但在美國為什麼大家如此重視?

大法官做什麼?

美國九位大法官,可以決定國家的長相。例如在2015年的Obergefell v. Hodges案中,宣告了各州對於同性婚姻的禁令是違憲的,也間接宣告在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性。不僅如此,在2000年的Bush v. Gore案,直接暫停了計票,宣告布希贏得總統選舉;更久以的Texas v. Johnson案,認定燒美國國旗是合法的;Roe v. Wade案宣告美國人民墮胎是合法的權利;Mapp v. Ohio案告知美國人,非法取得的證據不是證據;Miranda v. Arizona案更告訴大家,從被警察拘捕那一刻,「緘默權」就開始了。

這些都訴說,大法官擁有改變國家的權力,大法官每做出一個判決,將會撼動整個國家的制度,直接並衝擊性的影響人民的權利。但不禁令人想問,為什麼九位大法官可以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呢?

國家需要「局外人」

當孟德斯鳩設計出「三權分立」後,人們理解到,國家的權力需要分散,才會有平衡的可能性,但行政和立法的分開理由很明顯,一邊制訂法律,另外一邊執行,但司法呢?

作者歐康納,他如此說道:

起草者希望建立一個獨立的聯邦司法體系,因為他們明白,新建立的全國性行政機關不可以不受監察。我們的國會議員、以及總統均為民選代表,民選代表的身份應該為人民發聲、回應人民。正因為如此,起草者不會依賴行政機關保障非主流的小眾利益;他們反而設立聯邦法院,委以首要重任:抵禦行政機關逾越侵權,並且刻意將司法機關設計、視為是獨立於大眾意願制度之外的「局外人」。

彷彿訴說,多數人來決定事情是民主,但有時也會是一種危險,我們需要「局外人,」來制衡這樣的危險。

假設今天民意支持我們可以將某些有錢人的財產全部充公或是殺死我們討厭的人,或許會得到民意支持,法案會通過,但這樣是公平嗎?

這時九位大法官,作為局外人,可以當一種煞車,讓暴衝的民意,可以有一個喘息的機會。

如同在同性婚姻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湯德宗大法官所問到:大法官會不會有「抗多數困境」?少數的大法官可以決定整個國家事物,甚至和國家民意對撞,這會不會是另一種危險?

很顯然它會是危險,少數人決定多數人的事永遠會是危險,但他同時也是一種是制衡,所以美國大法官地位如此的高也如此的難;總統提名後,參議院要審核過半數同意才能擔任(2017年參議院修改規則改成過半數),在這過程中必須通過社會的檢驗、媒體的批評以及國會議員的質詢,確保擔任這位置的人不具危險,因此這絕對是一個艱難的工作。

但這樣的權力是誰給予的?憲法會比得過國家基礎不穩定的政治力嗎?美國的開國元老們難道都同意這樣會和他們對幹的機構存在嗎?

司法權力由來

這是非常有趣的故事。

在美國開國之初,司法體系其實並沒那麼有權力,這樣的權力建構來自於時任最高法院院長馬歇爾(John Marshall)。當時總統亞當斯(John Adams)輸掉選舉,因此執政位置必須轉交給對手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輸了誰都會心有不甘,因此亞當斯在卸任前,簽署一批行政命令,將自己的信任的人,派到行政以及司法體系下,但是動作太慢,簽完還沒送達,就離開了。

傑佛遜上台之後發現,心想:「我才不要用你的人!」因此就不管那些命令。有一位官員馬布瑞(Marbury)覺得不開心,亞當斯既然要給我職位,我當然要拿回來,要求最高法院請現任總統發布這些命令。

最高法院馬歇爾是和前任總統亞當斯同黨的戰友,但最有趣的是他和現任總統傑佛遜是表兄弟,私底下卻感情極差,互相厭惡。而在這個案子中,傑佛遜放話:「我是總統,憲法當然是有我來解釋,你馬歇爾要怎麼判關我屁事?有種來來找我執行!」

馬歇爾當然陷入一種兩難,要是我判傑佛遜贏,我不就認輸?要是我判他輸,他不理我,以後還會有人理我最高法院嗎?

此時身為最高法院院長的馬歇爾做了一個決定,他判定馬布瑞當然有理由抗議新總統不發行政命令,因為這個命令已經簽訂了,因此當然要發布。但是!馬布瑞所依據的「法律」是違憲的!馬布瑞所依的「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但這和美國「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必須向下級法院申訴,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有違,因此抵觸「憲法」的「法律」應屬無效,因為解釋憲法是最高法院的工作。

馬歇爾的判決完全是創造一種「雙贏」,一方面他說馬布瑞雖然有理,但另一方面是依據的「法律」違反憲法,因此判決馬布瑞敗訴,和總統避免正面衝突。傑佛遜很高興,因為他們不需要發布這些命令,馬布瑞也並非無理,只是依據的法律無理,在這樣大家都可以接受,且又得到「政治力」默許的狀態下,他確認了「解釋憲法」這項最高法院的權力,也是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宣判國會法律無效,從此奠定了最高法院的職權,這就是著名的Marbury v. Madison案,在判決當中有一段話,成為最高法院永恆的標誌:

本院認可的法律,才是法律。

大法官是神龕嗎?

即便大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力,我們也理解,他終究不是神。歐康納本書雖然敘述了美國大法官壯麗的歷史,但同時也揭開了那樣神秘的面紗,讓我們豁然瞭解大法官也是擁有令人莞爾之處。

如同「巡迴法院」之稱,當初在交通尚未發達時大法官必須乘坐馬車巡迴審案,但經常體力不支,因此辭職;大法官在辯論完之後的中午會一起聚餐,但潛規則是不可以談論剛剛的工作,因為這畢竟是難得的放鬆機會,有趣的是每一位大法官必須坐在自己承繼的上一位大法官的座位,因為這樣才可以感受前任大法官的「用餐」視野;過去的大法官經常和行政職重疊,就有大法官在在任時還競選過總統;在最高法院的辯論庭中,有一些大法官會認真聽取辯論內容,並且心證也會因此而受影響,但也有大法官表示辯論對他來說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他不會因為辯論而撼動自己原先的立場。

而如同一開始所述,每一位大法官之所以會被總統挑中,必然是他和該任總統的意識形態有相似之處,因此大法官在議題上也會展露出自我「政治哲學」的意識形態,對於某些政黨所擁護的意識形態的支持,一覽無遺;另外在過去有一位大法官辭職後,就競選總統!但不幸敗北,卻可以再回頭擔任大法官,這和之前我國討論大法官可否「再任」,美國卻提供的另一種想像的可能。

在書中歐康納將許多大法官的生命故事書寫進去,並且將他們的情緒、個性等,不論好的壞的都放進去,讓人民對於大法官這樣崇高的符號,有了清晰投射的可能性。

想想我們

回到台灣,社會上絕大部分的人其實都並不認識大法官,但這或許不是我們的問題,在於我們總是如此不經意的,去建構與大眾隔絕的法律高牆;另一方面,也因為我們的釋憲制度不審「個案」,是單純宣告「法條」本身是否違憲,而相較於美國在個案中的直接論述,比較容易在新聞媒體上,缺少血肉的故事作為呈現,也較難得到大家關注,更別說我們去看各大法官的立場了。

我們卻也沒有這樣的書籍,簡單、平白,沒有任何壓力,沒有喘不過氣的法律名詞,只有溫柔地揭開大法官的神秘面紗,介紹那些大法官平常我們看不到地方,卻也是最和我們接近之處。這樣的「真正」但的書寫,把他們從神像上拉下來,讓人民和這樣的位置連結,或許,這樣我們才有建立互信的司法可能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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