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打壓工會幹部案,戳破資方自律的童話|劉冠廷、楊貴智

法白作者

2018-02-14發佈

2022-10-19更新

華航打壓工會幹部案,戳破資方自律的童話|劉冠廷、楊貴智

華航打壓工會幹部案,戳破資方自律的童話|劉冠廷、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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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自律只是童話,自爆才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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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打壓工會幹部案,戳破資方自律的童話|劉冠廷、楊貴智

2016年,華航資方要求空服員簽署勞基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條款,並片面將空服員報到地點從松山機場改為桃園機場,嚴重惡化空服員勞動條件,而當時的華航企業工會毫無作為,不滿企業工會的空服員遂組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成功發起罷工並使資方退讓。

罷工結束後,趁著社會輿論及關注退燒,華航資方展開秋後算賬。2017年6月23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台鐵、北捷等運輸業工會齊聚於交通部前,抗議「罷工一年、過勞沒有改變」,而當天擔任主持、演出行動劇的華航工會幹部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於活動結束後,遭到華航一連串的打壓——林馨怡、張書元被華航空服處的「客艙組員評議會」建議解雇,朱良駿更被華航總公司的「人評會」決議一大過兩小過。

華航公司打壓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情節重大

「不當勞動行為」一用詞來自日本,意思是:資方手握人事懲戒、工作規則制定等生殺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被「不當運用」,成為老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因此這種妨礙勞工行使團結權的雇主行為被統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主要規定在工會法第35條以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主要分為「給予工會身分給予勞工不利益待遇」、「侵害或妨礙工會團結權」與「違反誠信協商原則」三種類型。

在本案中,華航公司派人至現場監看朱良駿等三人參與的623工會活動,隨後將三人當日發言做成逐字稿,逐字檢視三人發言,其中只要觀點與公司不同(例如工會認為紐約航班飛時長達17小時但空服員無法獲得充足休息而有過勞疑慮,公司則認為符合派飛方法而沒有違反民航法規),便將三人的發言貶為不實言論。有趣的是,在623工會活動中,林馨怡擔任主持人帶領群眾高呼「罷工一週年,過勞沒有變」、張書元演出行動劇,穿著空服員制服接受群眾潑灑紅色顏料,象徵運輸業勞工血汗工作,竟也遭華航指責為不法言論。

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調查,三人於623工會活動及FB上之發言均有依據,是正當的工會活動及言論,而且華航具備澄清與反駁的可能性,即使認為工會言論有誤,仍可以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澄清,因此有義務忍受工會的言論。儘管如此,華航卻將三人送交懲戒評議程序,雖然最終懲處建議尚未生效,但此過程令勞工心生恐懼、擔憂工作不保,造成寒蟬效應、使員工不敢參加工會活動。換言之,此舉等同削弱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等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故裁決會最後認定華航公司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且情節重大,並要求華航公司將裁決主文公布在公司所屬網站,讓所有員工知道公司打壓工會的行為是不對的!

華航敗訴後執意續行懲戒程序的爭議

一、華航堅持己見、不認為打壓幹部,無視裁決會裁決

華航公司對空服員做出大過以上之懲處,程序上要先經過「客艙組員評議會」為懲處建議,再送「總公司人評會」決議,最後交由總經理簽核生效。(華航公司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是在幹部三人遭「客艙組員評議會」為懲處建議,朱良駿並由「總公司人評會」做出懲處決議之階段。)

裁決結果出來後,原以為華航公司會適可而止,停止不當之打壓行為。沒想到,華航公司完全不甩勞動部,收到裁決結果後,繼續懲處程序,將張書元、林馨怡案件送「總公司人評會」,並做出林馨怡解雇及張書元記過調職之決議。意即,現在幹部三人的懲處案,均已完成華航內部程序,總經理隨時依據工作規則簽核懲處令。然而,華航公司面對外界質疑,卻辯稱懲處尚未生效,故沒有打壓工會。

事實上,本來就不需要懲處確定生效,才是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本次裁決會就認定,工會幹部三人之懲處雖尚未生效,但從評議會詢問時間之長、詢問人之多及詢問之問題之尖銳等整體過程觀察,明白顯露華航公司對三人將從重懲戒,造成三人心理極大壓力,讓工會幹部處於將遭解雇或調職的不安情緒中,並引發後續的寒蟬效應,這樣已是明確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了。

二、資料東拼西湊,華航根本先射箭再畫靶

根據華航公司的評議會會議記錄(裁決時華航自行提出),當初華航懲處三位工會幹部的理由及依據,「完全沒有」提到幹部三人所謂紀律問題,相關懲處建議是基於幹部三人於623工會活動及其FB上之發言,與工會幹部之工作表現、紀律完全無關。

但華航公司敗訴後,自知理虧,後續將張書元及林馨怡送總公司人評會時,才臨時把林馨怡數年前遭客人投訴之記錄加
上去,改稱是因為林工作態度有問題因遭懲處。事實上,三位工會幹部值勤記錄數年來一向優良,而空服員每年服務上千名乘客,偶爾遭一兩名客訴在所難免,顯然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從此過程可看出,所謂紀律問題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先決定懲處工會幹部再找理由,並藉此模糊焦點。

工會言論為何必須獲得保護?

三人在「客艙組員評議會」面對的情況是,華航公司當天先要求三人「寫考卷」,就公司認為有疑義之發言逐一說明,其後接受客艙組員評議會之詢問。該會議由華航公司1位協理主持,9位經理列席,會中與會人員就三人之發言詳細提問。整個過程歷時8、9個小時,最後評議會並做出數個大過或解僱的懲處建議。

從上面的過程可以知道,這就是一個要對幹部施壓、懲戒的程序,但華航公司否認施壓,在裁決會上竟然主張,客艙組員評議會是空服員與公司交流、溝通的勞資協商平台。明顯是要懲處、施壓工會幹部的「客艙組員評議會」,華航還能如此硬凹,變成王大陸口中的「大平台」,令人難以理解。

「客艙組員評議會」的組成都是資方人馬,資方手持生殺大權,要手無寸鐵的勞方如何在這種大平台上與資方展開協商交流?面對擁有懲戒權這張王牌的資方,勞方實際上不存在與之對等論理的空間。因此,我國法院實務均指出,為了保護這些挺身而出的工會,法律必須給予保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1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中便指出:

勞資和諧是一個願景,但不是最高規範,工會若不能強勢抗議,只被允許歌功頌德或致力維護企業形象,通常沒有辦法達到保護會員勞工權益之目的……企業工會針對雇主所為批評性言論、揭發不法,或因而產生之對抗活動…固可澄清、回應或不予理會,但不能要求禁止該言論、活動,亦不得以人事權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幹部為不利益之處遇,否則將形成寒蟬效應,使無人願意擔任工會理事長、幹部,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力量。

我們不難想像,當工會幹部知道自己在客艙組員評議會說的話,事後都會被公司做成逐字搞來逐一檢討、質疑,未來發言時會承受多大壓力;我們也可以想像,當會員看到工會幹部只是因為發表言論就被嚴重懲處,未來參與工會活動會產生多大恐懼。

但華航公司裁決時竟還主張,工會幹部在過程中並無壓力,反而是主導公司相關約談、懲處的主管,因為處理幹部三人的懲處案承受巨大壓力,為此還去看心理醫生!

資方自律只是童話,自爆才是現實

從華航這一連串荒腔走板的回覆,以及對工會的一連串打壓動作可知,唯有讓資方不當的打壓行為受到真正有感的制裁(現行法只能開罰數萬元),才能約束守法意識薄弱又信口雌黃的公司。同時,也唯有工會活動與言論獲得真正保護,才能讓為勞工奔走喉舌的工會幹部無後顧之憂。

華航公司資深副總上節目說,「公司要有一些基本的紀律,像管小學生某程度的紀律」;但身為一間上市櫃公司的華航,是否具備小學生程度的守法意識?而更重要的是,歷經華航罷工、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一例一休修法風暴的台灣勞工,是否能從袖手旁觀到加入行動行列,才是翻轉台灣勞動權益的關鍵所在。

  • 本文作者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106號勞裁字第33號即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遭打壓案申請人代理人。

封面圖片來源:https://flic.kr/p/6scna8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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