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臂上的花朵》:憲法無法讓人快樂,但可以讓社會保持歡笑

麥田出版

2018-02-27發佈

2023-03-07更新

《斷臂上的花朵》:憲法無法讓人快樂,但可以讓社會保持歡笑

《斷臂上的花朵》:憲法無法讓人快樂,但可以讓社會保持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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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笑就好」案──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在本案中,憲法法院判決不禁止某T恤廠商對某公司商標的諷刺性改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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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臂上的花朵》:憲法無法讓人快樂,但可以讓社會保持歡笑

一、「笑笑就好」案──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在本案中,憲法法院判決不禁止某T恤廠商對某公司商標的諷刺性改編使用,因為其對商標所有人財產權的侵害遠不及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在協同意見書中,我特別針對歡笑在民主社會中的作用提出意見。節錄如下︰

薩克思大法官:

法律之中有幽默感嗎? 這個難題每每在商標權保護的案子中出現,在其對立的兩造之中,一方是需被言論自由原則保護的諷刺性作品,一方是同樣強而有力的財產權原則。然而,參考世界各國的判決經驗之後我們會發現,各國法院不但沒有樹立一個明確的方針,我們反而能從千變萬化的判決當中看見法律的幽默。

在本案中,一位新聞學研究生決定摃上大企業,他將自己的公司稱為「笑笑就好」,他毫不掩飾地將大企業商標或文字戲謔改造,然後印在T恤上出售。受害者之一,「南非釀酒公司」(South African Breweries)發現其知名商標被改編後印在T恤上並公開販售。「黑標」(Black Label)和「卡爾林啤酒」(Carling Beer)商標分別被改為「黑勞」(Black Labour)和「白人罪惡」(White Guilt),而說明性的副標「美國最生猛有力的啤酒」和「南非釀造」則被改寫為「非洲自一六五二年以來最生猛有力的剝削」和「全球無人喜愛」。可想而知,「南非釀酒公司」是笑不出來的。該公司前往開普敦高等法院聲請禁止該T恤的流通販售,並獲得勝利。

「笑笑就好」公司不服判決而決定上訴,但南非最高上訴法院法官同樣不覺得這是一種幽默的表現。判決認為將種族剝削的形象加諸於「南非釀酒公司」受保護的商標對該公司有害,更何況這麼做的目的是販售T恤以獲取金錢利益。最高上訴法院判決維持對該T恤的禁令。這個判決的效果非常矛盾,一方面「笑笑就好」的品牌一下子打開了國內外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它也面臨破產危機。隨後,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憲法法院。

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在於「笑笑就好」故意且明確的使用「南非釀酒公司」的商標,且還別有用心。它使用對手的品牌來挑戰「品牌」這回事,藉此凸顯不只在南非,世界各地都以商標法打壓言論自由。這是一步精心設計的險棋,而該公司的宗旨就在於顛覆與挑釁。另一方面,一個諷刺作品如果沒有尖酸挖苦的效果,那就失去意義了。我們要解決的,不是這個諷刺作品是否觸怒我們,或「笑笑就好」的行為是否勇敢、莽撞,或是好笑或愚蠢。我們要衡量的是「笑笑就好」的行為是否合法、合憲。我的答案是極度肯定的,理由如下。

諷刺作品自然是有矛盾性的。好的諷刺作品既是原創的,也是寄生的,既是新創造物,也是衍生物。而商標和諷刺作品的關係便是如果諷刺作品和其寄生的商標沒有高度相似性,一般大眾就認不出那商標,也就無法理解作者的幽默。相對的,若是諷刺作品和原商標太過相似,不論其有多幽默,都會因為太少原創性而被視為侵害智慧財產權。

諷刺作品的確是挪用與模仿,但也包含匠心獨具的移花接木。最重要的是,諷刺作品其實預設了模仿對象的權威性與實際效果。諷刺作品保留原作的意象,並依賴觀賞者的能力來辨別其相似性並解讀巧妙的曲折。換句話說,觀賞者和作品的創造者進行了多種的交流,以呈現該諷刺作品。與以欺騙為目的的剽竊者不同的是,諷刺者依賴觀賞者辨認出原作品的能力。另一方面,觀賞者的機智與鑑賞力也是該諷刺作品成功的關鍵。

在這個充斥著消費主義和物質主義的社會,商標已經變成吸引消費者注意的重要行銷工具。企業和生產者無不投注大筆經費來設計、廣告,並保護其商標之獨特性。在這樣的運作過程中,知名商標自然成了諷刺作品嘲弄的目標。諷刺者各自為了不同動機而創作,也許是娛樂大眾,也許是為改造社會而發聲,也可能是因為有利可圖。魯茲(Rutz)曾說:

諷刺作品的笑點並非來自原作或原作者,而是其巧妙的移花接木之功。社會大眾可能在發現諷刺的對象之後而莞爾一笑;另一方面,觀眾也可能覺得生氣或驚訝,端視該作品的脈絡而定……

所以,一個公正、審慎的觀察家在看待這個案子的時候,會先仔細綜覽全局,並以憲法尊崇的言論自由價值為經,商標法提供的財產權保障為緯,然後問一個最關鍵的問題:諷刺作品對商標所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大於我們需要保護的言論自由價值? 法官在權衡輕重時需要有所依據,並且輔之以每個法官都應該有的對人情世故的理解。此外,雖然諷刺作品將在法庭上被嚴格審視,其所涵蓋的內容(不論是視覺、言語或兩者兼具)則須在具體社會情境中,對其重要性和(可能)對觀眾造成的影響作評估……

「笑笑就好」的唯一員工賈斯汀.諾斯(Justin Nurse)表示那只是間小公司,僅憑捉襟見肘的預算來營運。其運作方式便是製作數量有限的T恤、架設網站,並在促銷T恤時辦些娛樂活動。

「笑笑就好」對於它對該商標的嘲諷戲弄做出如下解釋。品牌無所不在,它滲透進我們所有的公、私生活領域中。在當代文化空間裡,品牌將自己包裝成某種生活風格、自我形象定位、個性品味的代言人。品牌通常和產品本身關聯性不大,所以儘管全世界的「黑標」啤酒喝起來味道都不同,但全叫「黑標」。在南非,這品牌和啤酒的實際口味、品質也沒有關係。該品牌廣告將喝啤酒、特別是喝「黑標」啤酒視為男子氣概、運動場上的勇猛表現、甚至是性能力的象徵,例子如下:

■ 「卡爾林黑標」被定位為全球「男性」喜愛的飲品。這清楚地將飲用「黑標」啤酒和男子氣概做連結;
■ 「卡爾林黑標」是「最生猛有力」的啤酒;
■ 「卡爾林黑標」飲用者具有或即將具有「大傢伙」;
■ 「卡爾林黑標」飲用者的下班後更有活力。

「笑笑就好」堅信「黑標」啤酒塑造出一種男性形象,如果你想成為這樣的男性,就要用辛苦賺來的錢買些「黑標」啤酒。至於廣告主打的美國印象,以及所有有關美國的林林總總(例如,黑人社區年輕人被美國大城市裡黑人區風行的嘻哈音樂所吸引)則全然近乎訴諸於荒謬的「偶像崇拜」。「笑笑就好」在訴狀中申論如下:

我們生活在一個商業和文化彼此交錯、混為一談的社會。這成了今日爭議之肇端,企業努力讓他們的品牌躋身為南非文化的標誌,一旦達成此目標,他們就躲在一套遊戲規則(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保護傘之下,但這些法律都不是為了壓制文化表現而制定的。不誇張地說,品牌深深地影響我們的行為與選擇……品牌是強大的、無孔不入的、潛移默化的。正是品牌這種不容挑戰、不受質疑的本質,令人無法接受……

因此,當愛惜羽毛的品牌遇到將其以諷刺方式印製的T恤,企業的反應就像是十四世紀的修道院修士看到十字架被摔個粉碎一般。事實上,「笑笑就好」確實指出,數百年來都嚴厲反對任何挑戰與批評的教會,以及今日大企業小心翼翼地保護他們的品牌不容褻瀆,兩者之間實在大同小異。

「笑笑就好」在結辯中表示,在這個媒體無所不在的環境中,它運用的語言也是熟悉媒體文化的觀眾。這個主張頗為有力,因為我們這個時代的語言就是品牌。要在一個媒體肆虐的環境裡激發社會大眾熱烈的討論,就得運用這個環境裡的語言……

本案中的證據指出,不論是製造者或消費者,每個相關人士都瞭解這件T恤就是刻意對該品牌做文章,來引發笑點,表達對於品牌支配的生活的不滿。引發販售者和購買者共鳴的是顛覆性的笑點,和啤酒毫無關係。此產品的核心就是使用(別人的)商標。此案中的諷刺作品並非被用來不當地「獲得注意或逃避創造新產品所需的辛苦付出」。

因此,本案的比例原則檢驗並不困難。要論傷害性,其實「卡爾林黑標啤酒」的行銷能力並沒有受損。這是一個顯示傳播效果遠比交易更重要的案例。交易是傳播的附帶產品。企業創造品牌的目的乃是在讓所有人獲得明確訊息,T恤的販售只是為了傳播的持續進行。我們不能說這是一個用言論自由來偽裝商業競爭的案子。若我們說這個訊息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表達,那便是混淆了諷刺作品的本質,畢竟訊息就藏在巧妙地將商標移花接木之中。原創者要質疑、挑戰的是品牌整體的作用與意義,只是利用特定的品牌借題發揮,而不是針對特定的品牌。該強調的是,關鍵問題不是該諷刺作品是否傷害了該啤酒品牌。因為該作品真正的用意是對我們社會的現狀嘗試採取犀利的批判。在此思維下,天秤明顯的倒向「笑笑就好」一方。一位美國法官說得很好,本案中的諷刺作品其實是一種幽默,而非剝削或欺詐。是以法院不應該禁止T恤的販售。

我將從憲法的角度補充兩點以使我的結論更完整。

第一點是關於寒蟬效應,即過度使用商標法將阻礙新觀念的流通。由此觀之,我們必需瞭解到一個商標權的訴訟對擁有商標的企業和以該商標惡作劇的人都是同等危險(例如本案的訴訟雙方)。原告尋求法院禁止對其商標濫用將面臨一場漫長的訴訟,他們所有的指控都可能回到他們自己身上,而對手卻不會因此有何損失。此外,任何企圖限制言論自由的企業都將會發現媒體支持他們的對手。事實上,訴諸法律這個沉重的武器的企業,很可能會讓他們的產品努力標榜的自由、活潑、輕鬆愉悅形象付諸流水。因此,在本案中「卡爾林黑標」啤酒提起訴訟所承擔的風險遠比「笑笑就好」販售兩百件T恤的風險大,前者主打的歡快形象可能因此受損。打官司的原則就是,要提防任何人隨時都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從更重要的憲法觀點來看,即使是威脅提出訴訟也可能引發是否有正當性的辯論。大企業掌握較多的財富與媒體及政府資源。就像是政客和政治人物,他們的商標能見度高、也容易辨識,反映了一定的社會規範與價值。知名品牌企業對大眾和政治議題有實質影響力,而這也使得企業和其品牌容易招致諷刺和批評。

然而,商標法裡面的「淡化」主張,包括醜化或玷污(tarnishment)理論,當運用到非商業競爭者的諷刺藝術家身上時,就可能是以毀謗罪之名對藝術家造成威脅。如此一來,法律淪為被濫用的嚇阻工具。這將造成大眾的恐懼。因為每當有人想要發表意見的時候,他們就會擔心商標法的箝制性,最後為了避免捲入訴訟而身敗名裂,不得不進行不必要的自我審查。

從這裡又延伸出我對憲法之意義的第二點考量。憲法不能規定鬱鬱寡歡者必需快樂起來。然而,憲法可以防止凝重肅穆之氛圍扼殺社會上歡快愉悅的情緒。事實上,若是我們的社會因為國家權力操之在一群老成持重的人手中而變成完全的嚴肅、古板,不只所有貌似不恭的笑聲將被壓抑,自我節制的精神最終將使得喝啤酒本身都可能被禁止。而且,我看不出為何拿政府開玩笑可以被視為言論自由,而拿「大企業」開玩笑卻不是言論自由?

笑聲不是無中生有的,必然有其情境。笑點可能是戲謔的、促狹的,有力者對弱勢者施加羞辱。在另一方面,笑聲可以具有安慰的效果,甚至也可以為邊緣化的社會批判所用,進而凸顯顛覆意義。在本案中,笑點便是該T恤挑戰了經濟強權,抵抗意識形態霸權,並增進了人性尊嚴。我們的身分不是作為品味或幽默的評審或裁判,我們也不被要求判決「笑笑就好」的諷刺作品有多成功。不論我們個人對該T恤的觀感如何,我們的工作是用法律來保障像「笑笑就好」這樣製造批判性幽默的當事人。不論幽默的形式是變裝秀中的模仿、報紙上的諷刺漫畫,或是T恤上的諷刺作品,這樣的保護都是必要的。喜劇演員獲得薪水,或是報紙、T恤贏得銷量,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味著它要表達的意涵可被視為單純的商品。這也不影響在談話節目上表達不同意見和T恤上的改作商標都是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笑笑就好」選擇以諷刺作品作為針砭時弊的工具,並邀請年輕的夥伴加入這個以笑聲為武器的團體。

一個太過正經的社會得承受壓力緊繃的副作用,並將所有正統之外的事物都視為其威脅。幽默是民主社會能接受的偉大潤滑劑。它用一種非暴力的方式呈現這個社會上的曖昧與矛盾。它促進多元性。它讓社會上諸多的不滿以自發、創意的方式抒發出來。最終,幽默可說是讓憲政健全發展的靈丹妙藥。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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