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報:密戰」戰什麼?——為了戳破政府謊言而戰|王鼎棫

王鼎棫

2018-03-31發佈

2023-03-05更新

「郵報:密戰」戰什麼?——為了戳破政府謊言而戰|王鼎棫

「郵報:密戰」戰什麼?——為了戳破政府謊言而戰|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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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卡獎才剛落幕,「郵報:密戰」沒拿下什麼項目,實在可惜。 這樣為諷刺當代政治局勢而拍,卻不失眾星雲集、緊迫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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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報:密戰」戰什麼?——為了戳破政府謊言而戰|王鼎棫

奧斯卡獎才剛落幕,「郵報:密戰」沒拿下什麼項目,實在可惜。

這樣為諷刺當代政治局勢而拍,卻不失眾星雲集、緊迫節奏的片,也許該引發更多的討論。想想川普趁著階級對立、民心浮動上台;赴任前後,屢屢針對媒體的鄙視或封殺;美國修憲以來,所自豪的言論自由,在這樣領導風格下,不免再次飽受瘡痍。

對照本片,則是建立在美國越戰失利,民心思變,政府高舉國家安全大旗,拼命阻擋媒體曝光謊言的黑歷史上,也充分凸顯歷史的可重現性。

「國家說謊」乃是起因。當時美國國防部長麥納馬拉(Robert McNamara)下令召集專家學者,評估整體越戰的局勢,寫成「美越關係:國防部研究」(超連結裡有正本掃描!原名:United States – Vietnam Relations, 1945–1967: A Study Prepared by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1945-1967 )」也就是俗稱的「五角大廈文件」(Pentagon Papers)。眼見文件一字字評估越戰大勢已去之際,國家卻仍持續號招青年上陣,不勝唏噓。

當這樣的謊言陷入泥濘,幸好吹哨者挺身而出,搭配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及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突破重圍,深入報導文件,才漸廣為世人所知。毫不意外的,報導招來時任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的強力反彈,透過禁制令的聲請,要求各媒體不得報導相關資訊。1971年6月3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果斷作出判斷,駁回政府聲請,允許媒體繼續報導,才算撥雲見日。

走出電影回頭看,歷年「無國界記者」指出:全球獨立媒體的生存日益陷入陰影,在各國意識形態及國家宣傳機制下,媒體自由備受打壓。當然,除了政府,「大型財團」收購媒體的行為也箝制了言論自由。

或許,我們該反思的是:為何當年聯邦最高法院,在身處戰情危急之際,仍能不疾不徐捍衛新聞自由?透過此案,或可重新召喚新聞自由立足於民主制度的意義,期能照破當代政權為限制新聞自由所丟出的種種話術。

對了先講,本文涉及劇情,請斟酌觀賞。

密戰起源

如前所述,當時國防部長麥納馬拉下令召集專家學者,針對越戰做整體評估。為求慎重,他下令廣招人才與蒐集資料,最後寫出本文3000頁,附錄資料4000頁的大部頭報告;為求慎重,各頁也印上了「高度機密(top secret)」等字樣。

看到國防部長對頹勢了然於胸,卻囿於消極的態度,其中一名研究員艾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因親身經歷越戰現場,看過文件吐露的真相,更是忿忿不平。

艾爾斯伯格表示:這是一份歷經四代總統、整整23年的文件,其中堆滿了對國民的虛偽與欺瞞。因為文件顯示,政府非常清楚隨著戰爭費用及危險性日增,成功率卻日漸探底的事實。對此,他也忿恨指出:這是違反當地居民意願,所強行發起的一場戰爭。與其說是正義之戰,不如說形同殺人!

因為再也無法吞下對越戰五味雜陳的感受,艾爾斯伯格下定決心公開。1969年10月,他找來了同夥,前往保管文件的金庫,遮去了「高度機密」的字樣,印了43卷的資料,交給紐約時報的記者Neil Sheehan

1971年6月13日,紐約時報著手報導相關文件。作為該報的競爭對手,華盛頓郵報自然也不甘示弱,在取得同樣文件後,加速跟進報導。最終,他們也同時招來尼克森政府的禁制令攻勢,揭開了法律戰的序幕。

密戰高潮

就讓我們快轉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現場。同年6月24日,該院即受理此案,並於同月30日,以經典案號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403 U.S.713, 1971),宣判尼克森政府敗訴。算算從聲請禁制令開始不過十五日,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人裡,有三位投下反對票,顯見事件發展還是暗潮洶湧。

判決裡分出勝負的地方,正是「舉證責任」。法院認為,國家一定要證明:報導將對美國政局產生「急迫且不能回復」的影響不可,否則就不能限制文件的系列報導。

換句話說,由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高度保障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所以只要政府發動封殺,也就是事前限制,進了法院,就會被「推定違憲」,除非政府能充分證明「限制報導的正當性」。

這樣的舉證負擔,某程度上也展現多數意見,對新聞自由充分保障的態度——沒有國家可以恣意限制媒體!

本案更感人之處,則藏在大法官們的意見書;如媒體定位與新聞自由的作用,Black大法官即娓娓道來: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裡,制憲先賢之所以制定表現自由這樣的保障,正期盼它能在我們民主社會中扮演重要角色。亦即,媒體乃服務人民,並非政府。政府對媒體的審查若能廢除(abolished),媒體自由評斷(censure)政府的功能才能永久貫徹…而媒體至高無上的責任就是避免政府上下蒙蔽人民,將其送至遙遠國土,而死於異鄉的疾病或砲擊。在我看來,與其說他們將因勇敢報導而受到譴責(condemnation),不如說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或其他報紙都應因為效勞制憲先賢所言明的要求,而被稱頌(commended)。亦即,揭露了政府導致越戰的一切作為,這些報紙令人尊敬且正確地,做了制憲先賢所期盼、相信的事。

回顧這些年,新聞自由的暗潮

東亞的新聞自由發展又是如何呢?咳咳,中國就別提了,報載美國保護記者協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形容習近平乃運用「其日益強大的鐵腕,將審查制度和網路管理相結合,壓制有異議的新聞媒體」,並稱中國是「全球媒體界最糟糕的獄卒」,不僅政府控制多數傳統媒體,且「記者若冒險觸犯新聞審查底線,恐會失去工作或被禁止旅行」。

至於欲加入中國,變身其中一省的菲律賓,也跟他們強勢的總統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如媒體指出:該國媒體Rappler,就曾因大力批判杜特蒂總統引以為傲,報導其招牌主打政策「毒品戰爭」,而引來官方以「缺乏信賴」為由,封殺未來任何的採訪機會。

再往南邊的新加坡,新聞也說:這個富裕且名列全球最安全的國家,眼見東南亞風波不斷,計畫提升反恐等級,正著手提出草案,打算令當局可以禁止散佈恐攻畫面或報導維安行動。在國家安全的大旗之下,此法將成為當局漫無邊際限制新聞自由的遮羞布。

日本也是前科累累,1970年3月4日,就曾因偵查學生於博多車站陳抗(美航空母艦停放),由最高法院作成強行沒入媒體相關採訪影片的裁判。今年三月初,網路指出,其更是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責,而去年通過的「特定秘密保護法」一事,限定資訊公開範圍,讓新聞自由受到相當程度的萎縮。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資料顯示,韓國的新聞自由程度屢屢滑落,並在大多為高收入經濟體的OECD國家中一度「墊底」。2017年媒體報導,南韓的兩大公營媒體「文化放送」(MBC)和「韓國放送公社」(KBS)的聯合罷工,更突顯媒體高層長年配合政府自我審查新聞,且刻意操作輿論傾向政府,甚至電視台內部排除異己,將不配合的員工調離原單位。

再看看臺灣,過往多見警察阻擾記者拍攝執勤的衝突;像是社運現場,常見警方拉起圍籬,以妨礙公務為由,檢查記者記者證,限制採訪範圍等情事。最近也有柯文哲市長,因不滿媒體調查台北燈節內幕,竟要求市府官員不許接受記者採訪電話的疑雲。

對此,該媒體進一步指出,柯市長雖澄清這不是封殺,而是希望市府人員有警覺性去處理;臺灣新聞記者協會也回應,柯市長僅否認他的行為是「封殺媒體」,卻也未否認確實使用了針對性手段,留下了啟人疑竇的話柄。

為民眾「知」的權益而戰

在此起彼落的事件中,可見政權對揭其瘡疤的媒體就是無法友善,並懂得運用缺乏信任、妨礙公務或國家安全等雲端口號,迴避評斷並遮掩其限制目的,我們該如何照破?

首先,政府手握的公權力形同「合法的暴力」,不能放任濫用;而為了抑制,需要許多眼睛雪亮的市民來共同監督,訴諸輿論,形成反向壓力。這樣的監督必須建立在一套「蘊含豐富資訊且具批判力」的媒體上。

就像我國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中所說:相較一般個人,多數媒體事業才有足夠的資源,針對社會議題,蒐集、整理並提供多元價值的資訊,讓市民得以接近,進而促進政策的充分討論,滿足大眾知的權利,最終讓輿論方向趨於正確,達成良好的公共監督,落實我們對政府「以民為主」的想望。

其次,兩權相害取其輕,相較漫無邊際的公務順行或國家安全,新聞自由若輕易遭到封殺,對民眾認知的戕害,進而蠶食民主運作的風險,可說是更加鮮明。

這樣的霸氣抉擇,讓人懷念一篇在2006年6月28日,題目為「愛國主義與媒體」的社論中,紐約時報所傳達的核心主旨:

除非有限制報導的壓倒性理由存在,我們的同僚都懷抱著如下理念工作:讓人們知悉記者所有的重要情報。

 

而自由的媒體,在憲法中有其一席之地,因為它可提供國民必要的資訊,使其作出正確判斷,就算過程中必須冒著被貼上不愛國標籤的風險(Even if it runs the risk of being labeled unpatriotic in the process)。

雖千萬人吾往矣,是新聞媒體的本色,也是閱聽人所期待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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