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佳臻|廢死相關配套措施:被害人保護機制

吳佳臻

2018-06-24發佈

2023-03-15更新

吳佳臻|廢死相關配套措施:被害人保護機制

吳佳臻|廢死相關配套措施:被害人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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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為刑事案件遭受身體傷害、殘障、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人,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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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臻|廢死相關配套措施:被害人保護機制

「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為刑事案件遭受身體傷害、殘障、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人,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稱「犯保法」)定義,該法保障的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受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虐等犯罪事件而被害之本人。

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以及因犯罪事件造成財產損失者雖然也是犯罪被害人,但不在「犯保法」保障範圍之內,也不屬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的範疇。

現行與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令

1998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通過之後,隔年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為主要補償被害人以及保護被害人的法源根據和機構。除了「犯保法」,跟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令還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此外,針對特定類型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或措施有「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113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什麼服務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是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設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犯保協會在各地的地檢署底下都設有分會,目前全台灣共有二十二個分會。每個分會設置委員會,由地方檢察官擔任榮譽主任委員,榮譽主委派任社會賢達擔任分會主任委員,各分會辦公室有具法律或社工專長的工作人員2-4位及志工組成。

犯保協會提供的服務都是免費的,服務案件以犯罪並遭到起訴的案件之受害人為主,最後的判決結果並不會影響犯保協會提供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性侵或家暴被害人,通常會由主責單位進行保護(例如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移民署、性侵或家暴被害人為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犯保協會則協助延伸的服務,例如補償金申請、轉介心理諮商。

(1)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補償金是由被害人或遺屬向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提出申請,可透過犯保協會協助辦理,經費來源來自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受刑人在監所勞動作業收入的部份金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或依法沒收或變賣的財產、緩起訴處分金提撥、以及其他捐款收入。

犯罪補償金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被害人死亡,由遺屬申請)、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重傷的被害人如果沒有意識或無法行動,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

補償金的內容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撫養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精神慰撫金。每項補償金都有其金額上限(例如撫養金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精神慰撫金最高不得超過四十萬),並不是實際可以領到的補償金金額,實際金額須經過各地檢署組成的「補償金審議委員會」審核、發給。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位為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直系血親個別都可以提出申請)、義務扶養費(被害人死亡的遺屬,如未成年子女、父母或配偶)等項目,遺屬可分別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小陳是一個三十歲男性,他與已經退休的母親、從事教職的妻子、一對未成年子女同住。小陳因犯罪被害而死亡,小陳的遺屬可以申請救治過程的醫療費用、殯葬費。小陳的母親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分別申請撫養金和精神慰撫金,每位遺屬的補償金請求權是獨立的。被害人因犯罪事件遭致重傷害或性侵,則由本人申請犯罪補償金,他的親屬、照顧者則無法申請,如果失去意識可由代理人申請。

(2)犯保協會提供的服務還包括:

  1. 主動訪視慰問、舉辦關懷活動。
  2. 轉介安置收容、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及諮商、法律資源、社會救助等資源。
  3. 調查協助:提供免費行文財稅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財產狀況。
  4. 安全保護:協助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提出協助以提供適當保護措施。
  5. 生活重建:提供多元化課程、才藝班、子女臨時托育、技藝訓練補助或創業優惠貸款、獎學金等服務。
  6. 信託管理:為未成年被害人遺屬代為信託管理補償金。
  7. 緊急資助:協助生活困頓的被害人或遺屬提供急難救助及尋求社會資源。
  8. 出具保證書:協助被害人及家屬向法院出具保證書替代假扣押擔保金。

理解被害人的需求

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執行長Renny Cushing來台分享身為被害人的經歷時說:「對被害人和家屬而言,從被害那刻開始,就開始了一段持續改變的旅程,一段不可能療癒的過程,受害的重大創傷不會因為時光流逝就沒事。被害人需要很長時間去理解『無法改變過去』,並逐漸接受與被害事件、與創傷共存的事實。如此,被害人才能開始面對未來的生活。」

被害人因為兇案發生會產生創傷和各種情緒,包括害怕、生氣、恐慌、無力、挫折、自責、失落、失去信心和對親友、對社會的信任等,因此可能產生自溺、自殘,甚至有暴力舉動,這些心理層面的需求必須被理解和關照。此外,因為重大犯罪事件導致被害人及家屬原本的生活分崩離析、經濟陷入困境,因此產生具體的外部需求,例如馬上面臨房租、生活花費、幼兒照顧、工作請假或求職、處理喪葬、生活重建或復健等具體且同樣重要的物質需求,同時要被滿足,否則,犯罪被害人無法順利地重新恢復生活常規,重拾對自己生命的主控權。當我們談到犯罪被害人權利和保護的時候,心理層面和物質層面的需求都要同時被看到、被理解、被照顧到。

其他國家的被害人保護

各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法令與制度不盡相同,以下舉例幾個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原則和作法,供讀者參考。

美國

美國的「希望之旅」(Journey of Hope)、「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及「瑪西法案」(Marsy’s Law)都是由被害人及家屬組成的民間團體,他們主要提供被害人支持、推動被害人權利相關法案、巡迴各地分享他們的經驗。美國各州法令與政策不盡相同,被害人權利運動團體積極推動修法,他們提倡的被害人權利包括:知情權、隱私權、尊重被害人意願、訴訟協助、經濟支持(補償金)、生活重建。

除了修法,美國被害人團體積極推動「包裹式服務(Wrap-around Services)」。所謂「包裹式服務」就是指犯罪一發生,相關的服務就可以立即進入協助,服務提供單位包括執法單位(保障被害者安全)、檢察體系(包括法院及訴訟程序)、矯正體系(被害者可以知道加害者在監表現、假釋等訊息)、社區服務(包括諮商、社區支持等)。

德國

與美國的犯罪被害人組織不太一樣,德國的犯保團體並非由被害人家屬組成,而是以志工為基礎的組織。德國在1976年成立的民間社團「白環」(der weiße Ring),是德國最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會員人數約五萬人,在全德國有420個分會,三千多位志工,有許多成員來自政府機關,如警察、檢察官,另外也有律師、商人與一般市民。

「白環」主要任務在協助犯罪被害人與預防犯罪。志工在受過相當嚴謹的訓練之後,在正職員工的協助下成為第一線工作者,和被害人聯繫、陪伴、提供建議或者協助他們尋求各式資源。每一年,白環組織提供經濟援助給大約一萬五千位犯罪受害人。

他們對犯罪受害人提供的援助項目包括:

  • 提供建議給犯罪受害人
  • 協助犯罪受害人與當局和法院交涉
  • 幫助犯罪受害人能在第一時間免費與自己選擇的律師進行諮詢
  • 心理諮商
  • 伴隨犯罪受害人上法庭
  • 提供資金支持
  • 協助進行受害人賠償和刑事和解

在預防犯罪方面,他們的工作包括:

  • 在犯罪預防工作中,加入受害人的觀點
  • 隨時了解最新型態的犯罪手段
  • 加強犯罪預防的網絡
  • 參與犯罪預防工作以及執行犯罪預防的計畫

此外,白環更提供諮詢,給懷疑自己可能正在或即將成為犯罪受害者的人,鼓勵大家如果對於家暴、詐欺、青少年暴力、網路暴力、性騷擾、跟蹤、偷竊等等犯罪,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諮詢白環的專業律師。

荷蘭

(1) 政府支持的被害人保護工作與預算:荷蘭政府每年編列被害人保護工作預算(每年約台幣25億)執行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預算與工作項目包括:

  • 提供被害人補償基金:1700萬歐元
  • 支持荷蘭被害人團體「荷蘭被害人支持」(Victim Support Netherlands)的運作:2800萬歐元
  • Victim in Sight 計畫(與加害者見面、調解)100萬歐元
  • 政府預先代賠償金 150萬歐元
  • 被害人保護政策規劃 1050萬歐元

(2)「荷蘭被害人支持」(Victim Support Netherlands):為民間團體,服務範圍涵蓋全國,全國共80個辦事處(志工1100人、專業人員500人),另會與在地NGO合作提供服務。

該組織提供免費服務,業務包括:法律、情感、心理支持,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等。報案時,警察就會告知有被害人服務機構,詢問被害人是否願意接受服務。服務的被害人包括暴力犯罪、交通事故、性侵害、強盜偷竊等案件被害人。.

地區性(省級)設有辦事處,辦事處由司法部門、警察、被害人支持團體三方合作,主要提供資訊、與監所聯繫、有個案管理員。省辦公室設於檢察官辦公室底下,荷蘭全國共有10個地區辦事處。

歐盟「受害人權利指令」

歐盟在2012年批准「受害人權利指令」(Victims’ Rights Directive),2015年生效,該指令要求歐盟國家在三年內將其內國法化。有漂亮的法律條文仍不夠,法律的實施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受害人權利指令」是提供給歐盟國家對於被害人的最低權利保障標準,其目的是要清楚認定被害人角色與需求,確保被害人在相關過程中受到尊重,對他們的需求要有敏感度,也能讓他們獲得相關資訊及專業化的對待,且絕對不能有歧視,不論被害人的國籍,都是一體適用。

受害人權利指令定義的被害人,涵蓋層面非常廣,在這個定義下,因為任何種類的犯罪而直接受到衝擊或傷害的,不管是經濟上、心理上、身體上、情緒上等受到傷害的都是被害人,其家屬也在保護範圍內。根據該指令的原則,被害人應該被保障的權利例舉如下:

  1. 資訊權、知情權:包括了解案情、訴訟程序的權利,尤其當被害人是兒童、視障者或外籍人士時,相關單位就必須使用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或語言讓他們理解跟案件相關的訊息,並且讓他們可以適當表達意見。
  2. 獲得支持服務的權利:根據被害人本身的特殊性或需求,提供服務。這樣的支持服務可以是由公家單位提供,也可以由民間團體操作。
  3. 參與訴訟的權利: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過程的權利,包括他們在審訊時表達意見的權利。
  4. 針對被害人個別需求進行特別評估:並非每個被害人的需求都一樣,因此必須進行個別評估,才能提供特別的保護措施。
  5. 避免再度傷害:保障被害人的隱私權、保持敏感度。針對脆弱或易再次受傷的個案,提供特殊協助或保護。
  6. 一般保護措施 :避免與加害者接觸、減少面談次數、時間、醫療檢查等。
  7. 特殊保護:面談錄影或錄音、避免與加害者接觸、 避免不必要的訊問、隱私的保護等。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隱形的吶喊:犯罪被害人心內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出版
  •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法院摘要紀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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