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聲大雨點小的「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李柏翰

李柏翰

2018-08-03發佈

2023-03-04更新

雷聲大雨點小的「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李柏翰

雷聲大雨點小的「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李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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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的梁鎮罡同性配偶福利案於6月1日宣判,法官用了近三十頁的篇幅討論為何「保護香港理解的婚姻制度」可以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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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聲大雨點小的「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李柏翰

最近香港的梁鎮罡同性配偶福利案於6月1日宣判,法官用了近三十頁的篇幅討論為何「保護香港理解的婚姻制度」可以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結果其實令人大失所望。

但這突然讓我想起2016年時,中國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所謂「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扣掉法條引用,僅五頁的行政判決書((2016)湘01行終452號),則是三言兩語就把當事人的訴請打發掉了。

中國同婚登記第一案!

網上所稱的「中國同性婚姻登記第一案」,當事人是孫文麟和胡明亮(兩人的訴訟代理人是人和律師事務所的石伏龍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是長沙市芙蓉區的民政局。

孫、胡二人2015年6月23日跑去民政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俗稱「扯證」)遭拒──拒絕的理由是「經調查」,二人均為男性,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的規定」,因此當場拒絕申請。

因為不服民政局決定,兩人狀告法院,主張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記的法定職責,並請求法院判決,要求芙蓉區民政局為他們辦理結婚登記。初審的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判決兩人敗訴((2016)湘0102行初3號行政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理由

芙蓉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是從中國的婚姻登記制度出發(《婚姻法》第8條)。的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芙蓉區民政局對其轄區內的居民具有法定職權,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辦理結婚登記。

然而,回到婚姻的實質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

(中國)實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以及第5條的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基於這些規定,法院認為民政局「不予辦理」孫、胡二人結婚登記的決定是正確且合法的;反之,兩人的訴訟請求則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時雙方的主張

撇除中級人民法院草草帶過的證據問題,孫、胡二人最主要的主張是「(因為)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同性婚姻」,(所以)《婚姻法》第2條中的「男女平等」應該解釋成: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結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結婚。

此外,他們也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平等和人權的規定,主張婚姻登記排除相同性別的申請人,不僅構成歧視,也違反了婚姻法中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的立法意旨。

另一方面,民政局的理由也是想當然爾:依法行政。這其實也是中國網站上大部分法律評論的意見──縱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但不代表民政局有為同性戀者辦理登記的義務;換句話說,兩人結婚的自由並沒有被侵害,只是國家不承認這樣的法律關係而已。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長沙中級人民法院最後還是認定:孫、胡二人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尤其關於他們對「男女平等」的解釋方式,被認為「明顯超出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男女』的文義範圍」,而「屬於曲解法律」,未被法官採納。

收筆前最後小評論

判決中,法院並沒有真正考慮中國婚姻法是否有違憲可能的問題,也僅直接表示:關於可能構成歧視的主張,直接否認了法律的效力,而不予支持──顯而易見,法官甚至不想說明婚姻法排除同性申請,到底算不算歧視(這大概就是跟香港梁鎮罡案最大的不同之處)。

反觀,再更早一點,2014年5月,在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CESCR)對中國進行人權報告審查時,中國民政部政策法規司的副司長李健談到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議題時,他當時的回應是:

在中國法律中,婚姻僅限於在兩個不同性別的個體之間締結。同性婚姻的議題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不過中國政府會密切關注這個領域內的發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許多評論也在問:那法院幹嘛不一開始就拒絕立案?因為過去的中國法院是採「立案審查制」,許多敏感案件是很難立案的。一旦被法院收案,甚至進入訴訟程序,就等於該問題已經不敏感了,或已經進入國家法眼,而值得視為法律問題來討論。

然而,根據2015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第17點,就表明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更成「立案登記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換句話說,姑且這個新制會不會真的造成許多人擔心的「濫訴」問題(或透過法律工具「去政治化」原本應該政治敏感的爭議),總之現在「立案與否」這件事,似乎已經不再能體現法院對特定爭議的態度了。

看到這裡,一定很多人也會想說:又是同婚,難道各國同運都一定要走這一遭嗎?難道中國無法直接進入全面毁廢路線嗎(如許多台灣毁廢派期盼的那樣)?其實當事人孫文麟自己也曾說:自己既想要結婚,但又反感婚姻制度。有人問他:二者矛盾嗎?他認為,不矛盾。

針對這起「中國同性戀婚姻登記第一案」,端傳媒事後登出一篇署名半爺的評論,就談到了這件事,他是這麼寫的:

「遊擊戰」式的小運動,實際上是在潛移默化改寫婚和家的內涵,也在一點一滴重新勾勒能夠進入婚家的主體樣子…總之,把結婚與妥協、反婚與激進畫等號,既扁平化了同志群體,又簡化了矛盾複雜、不斷進行中的運動,還浪漫化了推翻婚姻之後的烏托邦。

日前孫、胡二人在司法之路走不通的情況下(其實他倆當時也早已心裡有數),已經決定嘗試往修、立法的方向尋求支持,也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回頭看看台灣婚權運動的發展,是不是真覺得有些相似呢?

參考資料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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