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8-10-05發佈
2023-03-14更新
蔡孟翰|花大錢請律師,卻要我認罪?——談刑事法上的認罪
台灣知名藝人夫婦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在美國揚言持槍攻擊校園,遭到美國檢警逮捕、起訴。根據媒體報導,孫鵬夫婦 …
蔡孟翰|花大錢請律師,卻要我認罪?——談刑事法上的認罪
台灣知名藝人夫婦孫鵬、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因在美國揚言持槍攻擊校園,遭到美國檢警逮捕、起訴。根據媒體報導,孫鵬夫婦為了搶救在美國的兒子,不惜賣豪宅、砸重金,花上台幣上億元聘請美國王牌律師擔任辯護人,沒想到後來孫安佐在法庭上認罪。不少評論表示,美國律師把台灣人當「盤子」、律師費白花了、美國律師根本沒有為孫安佐辯護到。
台灣人的錢是不是太好賺了呢?如果我們把場景拉回台灣的法律制度,請了律師、結果還認罪,那律師費是不是白花了呢?「認罪」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是什麼呢?
認罪是什麼意思?
華盛頓小時候拿了斧頭砍了爸爸心愛的櫻桃樹,爸爸回家發現後,生氣問是誰砍的,華盛頓就向爸爸認錯、承認是自己砍了樹,結果爸爸因為華盛頓的誠實,並沒有責怪、也原諒了華盛頓;如果當時華盛頓矢口否認自己砍了樹,如果爸爸發現真的是華盛頓幹的好事,一定會更生氣。
這國小的校園故事讓我們知道,做錯事先認錯、比起事後被抓包,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及原諒。相同邏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刑法第57條規定,「犯罪後之態度」會是對行為人科處刑罰輕重的判斷標準之一。因此被告承認犯罪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檢察官或法官從輕處分或量刑。
在孫安佐後,同樣為星二代,知名藝人吳宗憲的兒子吳睿軒因女友生病而在私人Instagram限時動態發文表是要炸台北市政府,被認定有恐嚇公 眾的犯意而遭到偵辦。吳睿軒於檢察署應訊時坦承犯刑,表達悔意,並願支付公庫50萬元,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此為認罪換取較輕刑事責任的例子。
在刑事法上,認罪的專有名詞為「自白」,是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包括客觀上和主觀上,都予以承認。
例如說,我承認我客觀上有在網路上發表恐嚇性文字,主觀上也有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如果我說,我確實在網路上PO文要炸市政府,但那是我睡覺夢遊的狀態下打的,我沒有恐嚇的故意,如此在實務上,往往不會被認定為「認罪」。
但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的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的事由予以辯解,還是會被認定自白。
例如說,檢察官對計程車司機開車撞死人的事實,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司機承認自己有開車不小心撞死人,但是認為他是放假期間開車載全家出去玩,所以並不是執行業務期間撞死人,因此只成立過失致死。這部份就是法律上的評價,但不影響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被逮捕後,承認犯罪可以減輕其刑。是認罪減刑的特別明文規定。
犯罪後的態度,除了承認犯罪外,還要表示悔意才有機會減輕刑事責任喔。大家想想,如果華盛頓邊抖腳邊向他老爸說:「對啦,櫻桃樹就是我砍的,我爽,怎樣!」他老爸一定不會讚美他誠實,可能會想揍他兒子。如果被告承認犯罪,但是還是不認為自己做錯,法官也可能會以不知悔改、判更重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