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世界人權宣言滿 70 週年,台灣才剛度過「人權最黑暗的一天」──「台灣人權教育,重量不重質」|黃哲融

黃哲融

2019-01-17發佈

2023-03-04更新

當世界人權宣言滿 70 週年,台灣才剛度過「人權最黑暗的一天」──「台灣人權教育,重量不重質」|黃哲融

當世界人權宣言滿 70 週年,台灣才剛度過「人權最黑暗的一天」──「台灣人權教育,重量不重質」|黃哲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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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活動網頁) 促進、參與和反思是2018年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行動人權”(#stand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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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世界人權宣言滿 70 週年,台灣才剛度過「人權最黑暗的一天」──「台灣人權教育,重量不重質」|黃哲融

image-7-6.png(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活動網頁)

促進、參與和反思是2018年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行動人權”(#standup4humanrights)活動的三個核心目標。藉此70週年之際,反思台灣在人權發展上一直忽略的關鍵要素—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

2018年11月24日,被媒體喻為「台灣人權最黑暗的一天」。這一天,由平權前夕·彩虹起義所提出的第14、15案,即有人權進步象徵意義的「婚姻平權」和「性平教育」的兩個公投案結果分別以63.5%和62.3%的反對票數不予通過,不僅讓同志族群感受到社會的惡意,更讓許多平權支持者大失所望。被國際審查委員會在對台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報告審查中,讚譽為在對抗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的歧視方面,是亞太地區先驅的台灣到底發生了什麼?

人權立國」是我國政府的既定政策,政府致力於保障每一個人的人權,並努力促進國人人權觀念的發展。為此,這些年來,我國陸續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另外,內政部已於今年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草案,並送請行政院審查,期能早日送交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種種政策及法律的制定展現我國捍衛人權的決心。

儘管如此,我國在人權發展道路上仍遇到重重困難。除上述公投結果不理想外,在去年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提到,雖然兩公約已國內法化,但最高行政法院於2014年8月決議實際上排除經社文公約在國內法院的適用;轉型正義工作未能及時開啟具包容性的真相與和解程序;死刑廢除工作毫無進展;酷刑及非人道處罰待遇仍然存在;對身心障礙者及新住民的歧視;對隱私權的侵犯等問題仍然存在且迫切需要改善。

對此,國際審查委員會點出了一個關鍵:我國在人權教育訓練上「重量不重質」,而這一直以來被忽略的關鍵「質」,在筆者看來即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概念:自由與平等的基石

過去,人類一直在探索一個理想式的社會。無論是在「國家篇」中所提到的烏托邦,還是在「禮記·禮運」中提到的大同世界,僅管兩者在具體的社會構想上有差異,但均是希望通過「平等」來創造一個「正義」的社會。然而,兩者所強調的「平等」均是「機會平等」,是整體社會的「平等」,是集體的「正義」,且一個人在權利上只會因為他身為集體的一份子而擁有權利。

隨著啟蒙運動中「天賦人權」的思想的傳播,社會對「個人」作為一個主體的愈發重視,逐漸認同「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的價值觀。然而這兩者根本就互相抵觸!想要確保「平等」,就得削弱和節制那些較為突出的人的自主權和自由;而要保障人人都能獲得如願的「自由」,也就必然會影響到所有人的平等。如何解決這兩者的矛盾,至今仍是人類重要的議題。

在兩種價值的不斷衝突下,有一個概念逐漸浮現了出來,即「人性尊嚴」。人們開始意識到,人具有人性,而人性會導致人在為人處事上有差別對待,這個社會也允許差別待遇行為的存在,比如對弱勢族群的特別照顧。之所以對某些差別待遇的行為,不會認為是不公平,不正義的,是因為這行為既保障了這群人「內心聲音」的自由,同時也沒有造成其他人尊嚴上的損害。

自由與平等是人權的兩大核心權利,而怎樣的自由與平等才是正義的,自從「人性尊嚴」概念的出現,深刻的影響人權理論的發展。

「人性尊嚴」在法律上的蹤跡

尊嚴,不僅是一個道德概念,還是個法律概念。康德是第一位從形式上塑造「人性尊嚴」概念的人,在1785年「道德形上學的基礎」這本書中,他已經提到了尊嚴、目的自身這樣的想法。而在1797年「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康德則不斷地反覆強調說:

不要讓自己成為僅只是他人的工具,而要同時成為目的。

這種人類的特殊性源於他們是自由而理性的能力,能夠自主選擇自己的目的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康德認為尊嚴是人類不可分割的絕對內在價值。「尊嚴」這個概念因此也成為法律文化中一個很好的架接點。

雖然「尊嚴」在哲學、宗教、政治和文學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視角解讀,但似乎也都存在一種共識,即允許人的尊嚴作為共同道德的公認原則。「尊嚴」最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現代國際人權法文件及各國憲法中找到了它的實現的方式。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即指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進一步反映了這個共識。除此之外,在主要人權文件都重申了人的尊嚴及其保護的重要性和基本概念,例如兩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的序言,其中指出所載權利起源於人的固有尊嚴。「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一章明確指出「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其必須受尊重與保護」。

在各國憲法中,如德國基本法基本法第一條提到「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並保護此項尊嚴,乃一切國家權力之義務」;日本國憲法第24條提到「法律必須基於個人尊嚴以及兩性本質的平等加以制定」;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等國家的憲法均明文規定以人性尊嚴作為政治秩序的基礎或將人性尊嚴的保障置於基本權的首位。

我國憲法中明文涉及人性尊嚴的概念,應屬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所稱之「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憲法本文中並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但鑑於人性尊嚴的思想乃憲政國家之精神性根基所在,因此在解釋上當以人性尊嚴為我國憲法當然的保障內涵,不限於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婦女人性尊嚴的保護。

僅管尊嚴的概念可能含糊不清,但通過涉及保護人性尊嚴的國際法文件,尤其是豐富的國際人權法,以及各國的憲法及法律解釋,都為人性尊嚴這一概念提供了必要的輪廓。

除此之外,透過具體的案例,我們可以窺探這一概念的基本內涵。

以德國著名的墮胎案為例,在第一墮胎案(First Abortion Case)德國憲法法庭在權衡母親的權利和政府有保護生命的義務時,偏向於後者,因而限制了母親墮胎的權利。但在第二墮胎案(Second Abortion Case)中,德國憲法法庭在判決中寫到:「婦女的憲法權利,即她的自由發展權利……以及保護她的尊嚴的權利,與保護未出生者的義務相衝突時,必須按照比例原則加以處理。」法庭在採用人性尊嚴的概念,經過衡量後,決定尊重婦女墮胎的權利。

透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認為人性尊嚴的基本內涵為「彼此尊重自我決定的權利」。若整個法律秩序是建立在人性尊嚴「彼此尊重自我決定」的基礎之上,除了可以調和權利之間或權利與其他價值之間的衝突,還可以促進人權標準的一致性,另外在證明新的基本權利或在現有基本權利的擴展上以及運用強制力來保障這些基本權利就具有了正當性。

結論

人性尊嚴仍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但有一件事是可以肯定的,人權是建立在人性尊嚴的基礎之上,且透過人性尊嚴來實現其價值。人性尊嚴不僅在人權的普遍願景下各權利之間和文化觀點多樣性之間,賦予了人們一種新的語言,也使得人們看到,人權不再只是法律上的文字,更應融入每一個人的思想,並實踐於行動當中!

公投結果雖然不盡理想,但這並不意味著“台灣人權大倒退”。相反,在關注問題的核心之後,我們可以期許有更多人參與到人權的活動中,在正確的方向上,每個人都關注一點,促進一點,未來我國的人權發展還是值得期待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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