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如何替國家看守財產?      |莫納

莫納

2019-05-03發佈

2023-03-04更新

《黨產條例》如何替國家看守財產? |莫納

《黨產條例》如何替國家看守財產?      |莫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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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民主政治被落實,並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可以自由且蓬勃地發展,我們必須建立一個讓我們國家中所有的政黨,都可以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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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如何替國家看守財產? |莫納

為了民主政治被落實,並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可以自由且蓬勃地發展,我們必須建立一個讓我們國家中所有的政黨,都可以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我們必須去除政黨角逐的競技場中所有不公平而生的差別待遇因素。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從上可知,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係立法者基於政黨公平競爭及實質法治國原則,考量民主國家政黨本質,採用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體例(註1)。故政黨及附隨組織之財產若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因而受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該推定效力實係基於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並非基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那如果政黨及附隨組織因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而受推定為不當取得,又會造成什麼效果呢?該推定的效果只是在依黨產條例第6條作成終局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前之暫時狀態,既然為「推定」效果,政黨及附隨組織當然可以舉反證推翻上開推定,證明其財產不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要件而不受推定以外(註2),亦可舉證證明其取得財產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註3)。

另外,前述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處分之。亦即若已被定性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將產生「不得處分」之抽象法律效果,以免政黨及附隨組織脫產致黨產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但為了避免因保全措施侵害政黨、附隨組織之財產權,亦允許其於符合法條規定時,例外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動用其財產。

為了消除過去在威權體制下,政黨將原本應該屬於國家的財產納為己有,並持續享有該財產利益直到今日民主時代,以致其可以享有不當取得之龐大財務資源優勢,不允許任何人或者組織保留其非法取得之財產。

惟在國家將前述不當取得利益予以沒收之前,此時將存在一個真空時期,為了避免政黨或附隨組織將該等應返還國家之財產處分完畢,與其期待政黨或附隨組織可以理性的處理相關財產,此時由行政機關擔任一個守門員的看管角色是有其必要性的。

有鑑於此種威權體制所遺留至今的政黨競爭不平等的現象有消除之必要,為了台灣形塑真正的政黨政治,政黨利用不法取得的資源作為後盾之現象,必須加以除去,以形塑我國政黨公平競爭、並有助於轉型正義之落實,以恢復法制本來應有的健康狀態(註3)。

此即為處理不當取得而來的黨產真正的意義,也就是黨產會存在的意義。

參考資料

註1:根據民主國家政黨之本質,其正當財源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政黨以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故此處採取舉證責任轉換之方式,將政黨依前述正當財源以外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財產先「推定」為不當取得,由政黨證明其取得財產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始能保有該財產。詳參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理由。

註2:政黨係基於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之政治團體,此為民主國家政黨之本質。有鑑於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黨政治方式呈現,各政黨之自由、正當發展必須給予保護。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之機會均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民主法治國家不允許政黨以註1所列之正當財源外之其他方式不當取得財產,因此可以利用其得此種龐大資源之優勢,從事不公平之政黨競爭。

註3:法律效果為「推定」時,原則以法律明文推定為事實,如真實不符時,以真實為準,故允許當事人提供證據推翻「推定」之法律效果。與「推定」相對的概念為「擬制」。「擬制」則以法律明文為事實,如真實不符時,仍不以為真實為準,以法律明文為事實,亦即當事人無法推翻之。

註4:對轉型正義有興趣之讀者,可參考另篇文章:王鼎棫|當轉型正義停留在擦脂抹粉的廣告畫面。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YDEYo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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