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惡的距離》:承辦法官不受訪,問其他法官可以嗎?|雅豊斯

雅豊斯 Aris

2019-05-25發佈

2023-03-04更新

《我們與惡的距離》:承辦法官不受訪,問其他法官可以嗎?|雅豊斯

《我們與惡的距離》:承辦法官不受訪,問其他法官可以嗎?|雅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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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矚目的公視新戲《我們與惡的距離》於3月24日首播第一、二集,旋即創下臺灣戲劇的新紀錄。除了收視率開紅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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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承辦法官不受訪,問其他法官可以嗎?|雅豊斯

萬眾矚目的公視新戲《我們與惡的距離》於3月24日首播第一、二集,旋即創下臺灣戲劇的新紀錄。除了收視率開紅盤,還登上Google臺灣熱搜榜,在FB與PTT上也是話題不斷。網路平台CATCHPLAY更因為「瞬間湧入量遠超出預期」,導致系統不堪負荷,無法準時播出,差點引起網路暴動。首播結束後,各大媒體報導均讚譽有加,也獲得觀眾的一致好評,不過其中有一場戲很特別,引發熱烈討論。

見鬼了!法官為什麼不願意接受記者採訪?

劇中第二集品味新聞台的編採會議上,一則大學教授與七歲女童「合意性交」僅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判決,讓眾人傻眼,「恐龍法官」「見鬼了」等批評此起彼落。

新進編輯李大芝(陳妤飾)忍不住發問:「為什麼沒有法官回應?」此時資深製作人廖紐世(洪都拉斯飾)呵呵一笑,反過來問李大芝:「妳什麼時候有聽過法官會出來接受採訪的?法官現在看到記者啊,就跟看到鬼一樣。」

副總監宋喬安(賈靜雯飾)則是語中諷刺道:「我們法務部(此處為『司法院』之誤植)不是都覺得臺灣的法治教育不足嗎?就趁這個機會讓他們說明啊!承辦法官如果不願意接受採訪,應該還有別的法官可以問吧?」說完還瞪大了眼睛,霸氣地望著廖紐世,再用手指向門口,示意他快去採訪。

屈服於宋喬安惡勢力的廖紐世乖乖起身離開會議室,但大家要不要猜猜看,他問不問得到別的法官呢?如果他連一個法官都問不到,回來之後肯定又要被喬安姐責罵了。到底為什麼沒有法官願意接受媒體採訪呢?又為什麼那些常上電視的受訪者們,都是標註「前法官」或「前檢察官」的律師呢?這背後少為人知的原因,就在於「法官不語」。

法官的禁口令

「法官不語」的意思是,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

說得白話一點,就是要求法官對一個正在審理中、或是即將接受審理的訴訟案件,不能公開發表任何可能會影響審判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言論。學者認為,為維護國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外界誤認法官對具體個案已存有成見,因此規範法官對於即將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或已經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不論是否為自己所承審,於案件確定前,均不得恣意發表評論【註1】。

大家都知道言論自由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依《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法官也是人,當然也不例外。然而「法官不語」卻是法官言論自由的緊箍咒,是一種對法官言論自由的限制。因此,法官不語的界限與範圍,一直都是法界爭論不休、莫衷一是的話題。

由於《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得相當抽象,法官只要稍有不慎,即有違反倫理之虞。《法官倫理規範》的其他規定亦相當嚴格,像是要求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3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第5條);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第16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第18條)。

此外,《法官法》也有規定,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且該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同法第18條)。法官也必須受到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同法第19條第1項)。

綜上種種規範,也讓許多法官基於謹言慎行的自律心理,鮮少主動對外公開發言。

所以法官不能上電視替自己的判決辯護?

近來偶有部分社會矚目案件的承審法官現身說法,或替自己的判決公開辯護,例如於震驚全國的擄人勒贖撕票案中,一、二審程序的審判長均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或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抗告裁定前,審判長即接受媒體訪問,自曝於程序中希望兩造和解;抑或是針對駭人聽聞的虐童案件,發表自己的一審程序審理感言;以及當輿論對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性騷女助理案有輕判之質疑時,受命法官接連於廣播及電視政論節目中說明案情、解釋判決理由等,這些都是造成社會上高度關注、法界上下議論紛紛的例子。

既然承審法官應依法於判決書中,充分揭露其形成判決的心路歷程,那麼法官在作出判決後,是否還有必要親自對外界說明?

有學者認為,法官作出判決後,理應已在判決理由書中表明其理由,縱使外界有不明、誤解,甚至惡意曲解的情形發生,亦沒有加以回應的必要,應無視輿論反應【註2】。

對此筆者甚為贊同,筆者認為:當個案尚未終局確定,即將進入第二審、第三審程序之際,下級審的承審法官不宜逕自對外發言。這麼做一方面是基於對其他法官行使職權的尊重,另一方面則是避免因引發社會輿論壓力,而有干預審判獨立、影響上級審法官心證之風險。

再者,為配合時代需求,司法院已訂有「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統一規範該院及其所屬機關,以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即時發布新聞。目前各法院針對有對外說明必要之社會矚目案件,均主動發布新聞稿或由發言人主動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因此,若承審社會矚目案件之法官,認為有對外公開說明之必要時,亦宜交由發言人以機關名義統一對外公開發言,較為妥適。讀完這篇文,你現在知道廖紐世應該找誰了吧?而且這個人他一定問得到。

不是承審法官,也不是其他法官,而是該法院的發言人。

【註1】姜世明,法律倫理學,元照,2011年9月2版,第48頁。
【註2】陳新民,由「法官不語」是否為拉丁法諺的法官守則論法官的言論自由權及界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7卷第4期,2018年12月,第2071頁。

文:雅豊斯Aris,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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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x4RA1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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