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員會」能解決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嗎?|黃建智

黃建智

2019-06-24發佈

2023-03-04更新

「提名委員會」能解決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嗎?|黃建智

「提名委員會」能解決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嗎?|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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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權之戰,涉及到公司的營運方向、關乎投資人的權益,時常是新聞媒體上的常客,然而,經營權爭奪戰的戰場,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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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能解決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嗎?|黃建智

公司經營權之戰,涉及到公司的營運方向、關乎投資人的權益,時常是新聞媒體上的常客,然而,經營權爭奪戰的戰場,其中最矚目的為提名董事的部分,要提哪位候選人為董事?要選誰當董事?這都是對於股東們必須審慎思考的問題,因為董事候選人通常背後都代表著一股勢力,可能是公司派抑或市場派,甚至政府公益派,這些勢力的立場對於日後新任董事就位後,關於營運方針皆有一定的影響力。

舉例來說:2018年,老牌電梯大廠永大機電展開經營權之爭,市場派董事候選人主張盼進入董事會改變公司文化,特別是改變大陸市場的經營策略,由此可知選任不同派系董事,確實可能將公司帶領向不同經營方向。

又如:這陣子社會上頗具關切的鴻海董事選任案,伴隨者鴻海董事長要出來選總統的消息,因此鴻海的接班計畫成為投資客們最想知道的祕密,過去鴻海董事會是眾星拱月,由郭台銘為首,加上財務、法律、技術等各專業專家輔助組成,這一次董事則可能全由公司各個重要部門代表出任,從候選人名單來看,雖然可能仍以公司派為經營核心,但是可以發現已經從過去決策者偏向一人慢慢走向共治的趨勢。

在此小結而言,從上述可以發現,若從投資人立場來看,在董事候選人們中,針對提名董事的狀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觀望公司未來走向,假設如果是聲浪很大的市場派董事候選人,此時該候選人立場又是屬於勇於冒險、突破創新,那投資人就可以預見未來對於該公司的投資性與風險性,如果又以競爭董事們的立場來看,這份候選人名單在派系角逐上肯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又好比,在戰場上我軍陣營對於敵情探蒐的重大資料,可以利用此資料,徹底了解對手的底細,並且如何加以應對,另外推薦出能夠使我方獲勝的候選人,為往後經營的控制權鋪路,重要度更不在話下。

候選人提名之戰場

實務上決定候選人是否列入名單的往往是董事會,那有沒有可能董事會為了追求前述的利益,因而濫權不把對手列入選舉中呢?又有沒有案例是經營權的戰火開展在這個部份呢?對此,答案是肯定的:

最火紅的案例:大同公司2017年改選董監事,公司派以舊法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之未檢附相關文件,將市場派提的董事名單由候選名單全部剃除,在經營權之爭點下了戰火,這樣公司派的手法正當性不禁讓人打上問號?畢竟針對公司的董事選舉,自然是要公平為之,不能有任何偏袒行為,所以公司派以使用公司優勢排除異己,實在不妥。

所幸的是,2018年全盤修正的公司法已將第192-1條把被提名人資料由「檢附」改為「敘明」,但仍維持形式審查,可避免公司派再度以條件不符技術性排除市場派參選。

值得疑義的事情是,有沒有可能在新法下,公司派仍繼續以其他方法,例如擺爛不作為,阻擋市場派的候選人提名呢?

答案仍是肯定的。我們可以從新修正公司法第192-1條第7項觀察,這次修正時,為嚇阻前述事件再次發生,確保公平性,將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述規定的不法行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鍰,方向上應給予贊同,但是我們可以思考一件事情,以上市櫃公司的規定來看,依照新修法的處罰程度,法條明定罰鍰金額僅位於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聰明的讀者應該想到了,如果不法公司派董事堅持將對手不列入候選人名單中,似乎僅有罰鍰這項選擇能處罰了,但是金額最高只有240萬,比照上市櫃公司獲利至少幾千萬、幾億的程度,真的有辦法達到嚇阻不法的目的嗎?更遑論如果要走訴訟體制,必須先承擔的訴訟費用、時間成本,而且面對具有高度時效性的選舉,實在緩不濟急。

對此前階段的防免,有討論者認為可以令公司全面採行公正第三人選舉機制,利用該公正人士組成的會議針對候選人提名有客觀、中立的審核,這種機制我們稱為「提名委員會」。

定紛止爭解藥:提名委員會

什麼是提名委員會呢?顧名思義就是由公司組成一種會議體,專門處理關於候選人提名選舉的事項。依照我國主管機管頒布的參考範例(註一),提名委員會會有以下的雛形:

  • 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過半數獨立董事參與。
  • 委員會以合乎法規且不危及公司利益立場,執行審核提名工作並將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董事會不採納建議,應以特別決議同意行之,除應就原因於會議事錄載明,並應於通過之日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 公司的年報應揭露本委員會之相關資訊。

透過上面的解說,相信讀者可以大概了解提名委員會的運作,但是依照此主管機關提供的參考範例來看,針對此功能委員會獨立性、專業性似乎有所美中不足,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外國法,做出以下修正:

  1. 提名委員會成員應該全面交由獨立董事擔任,利用獨立董事所具有的專業性使此委員會功能性提升最高,並以獨立董事所具有的獨立性,盡量讓公司不法阻撓的風險降到最低。
  2. 提名委員會決議事項不應該全面讓董事會可以推翻,除了屬於瑣碎事項仍然可以保留給董事會做最後決定,例如委員會辦公室租借、經費申請,但是特別屬於專門委員會的功能,例如:審核提名。就不應該讓董事會再次確認,否則將會架空本會議體設立目的,並且會使董事會與提名委員會權責不相符,降低公司治理效率。

結論

最後我們可以做出一個結論,董事做為公司的業務執行者,對於未來經營方向猶如掌舵者,所以董事的選擇就如同選擇公司經營的策略方針般重要,因此對於董事選舉的公平性亦需相當程度的重視,並且,其中關於「候選人提名」猶如選舉的前哨站,不僅要讓此階段有效反映公司與市場各階層的聲音,更要落實公平性的保障,如此以來,除了能讓股東們能行使在公司的選舉權,對於公司本身亦能免受惡意經營權爭奪戰所帶來不必要的成本,促進利益最大化。


[註一]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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