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市長一舉一動錯了嗎?鎖定中天都是民進黨的陰謀?|蔡涵茵

蔡涵茵

2019-07-13發佈

2023-03-03更新

愛上市長一舉一動錯了嗎?鎖定中天都是民進黨的陰謀?|蔡涵茵

愛上市長一舉一動錯了嗎?鎖定中天都是民進黨的陰謀?|蔡涵茵
quotationmark image

NCC處罰中天後,有人提出質疑,其獨立性究竟體現在哪?是否已經「淪落」為民進黨的「打手」。NCC其實是二級獨立機關(院是一級,部是二級,NCC委員會相當二級)。而之所以名為「獨立」就是想要排除政治影響力,但再獨立也仍然是行政權的一環,所以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權只能減損不能完全剝奪,這樣才可以落實責任政治。

quotationmark image

愛上市長一舉一動錯了嗎?鎖定中天都是民進黨的陰謀?|蔡涵茵

故事是這樣的。

我走進學校附近的便當店,坐下來吃飯,我看著壁掛電視給我滿滿中天的大平台(筆者吃的店真的都鎖定中天),再看看電視標題:「在韓流助攻下,最佳動畫短片『包子』也把小金人抱回家」、「韓流發威助攻!包子奪奧斯卡最佳動畫短片」、「異相?!三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然後呢?

然後中天就被NCC罰了

NCC淪為民進黨的打手?

NCC其實是二級獨立機關(院是一級,部是二級,NCC委員會相當二級)。而之所以名為「獨立」就是想要排除政治影響力,但再獨立也仍然是行政權的一環,所以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權只能減損不能完全剝奪,這樣才可以落實責任政治。

因此我們就要來想我們要減損的是「人事任免」還是「事的指揮監督」,但如果就「事」的部分讓行政首長享有否准的權限,將會使獨立機關完全不獨立,所以我們只能讓行政院長擁有基本的「人事任免權」。

因此,在釋字613號解釋的脈絡下,當初立法院想要以政黨比例代表瓜分NCC中5/6的名額,就被大法官狠狠的打槍,就是因為這樣等於實質上剝奪了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

稍微了解了作為獨立機關的NCC的設立原理,就可以來看看現在的NCC是怎樣呢?2007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法》通過以後,對於NCC的組成方法第4條是這樣說的:

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且同黨籍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2。

上面的規定放棄了政黨比例代表制,也改變了主任、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

過去是由委員間互選再由行政院長任命,現在則是改採行政院院長從裡面自己選再經過立法院同意,有人質疑可能產生行政權介入NCC業務的疑慮。但在筆者看來,主副委員在組織法的規範中也是主持會議而已,既然還是採行合議制,由大家共識決討論出結果,對於法律上的獨立性來說應該不會有太多問題。

倒是在「任滿得連任」的部分,我比較有疑慮。NCC跟大法官一樣,都是希望去政治化而達到獨立的終極目標,那讓他得以連任,就有可能導致為了連任做出迎合執政者的決定。

NCC怎麼可以不罰三立,只罰中天?

話說,如果三立為您插播一則新聞:「(北港)朝天宮天空突然出現一道紅光,形狀看似一條巨龍」!

啃!抓到了吧!你看看,偏綠的媒體報導這種你們說的未經查證的新聞,NCC你們怎麼不罰?

這裡想跟大家說一個概念:不法平等!

我們都知道行政機關應該秉持著平等原則在辦事,也就是說對於相同事務應該給予相同對待,不過當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它的權力,讓有人做錯事卻沒被處罰到,這時候被處罰的人就不能主張說:「你都沒罰他,憑什麼罰我?」

其實稍微想一下,應該不難想到是因為要「維護法秩序狀態」的目的,而盡量使行政的結果導向正確的道路。

所以,不少人說NCC不抓三立就只抓中天,暫且拋棄藍綠,單就法律來看,如果中天的行為是有爭議的,那拿三立當擋箭牌的主張也不應該被採納。當然不是說「僥倖」沒被抓,就代表三立做的是對的,我們還是沒有想把新聞當茶餘飯後的笑談,不過或許類似事情發生的頻率也是NCC裁量的範圍,還不至於有裁量濫用的發生,而違反行政機關「合義務裁量」的要求。

 

聽說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想參一腳?

號外!那你還有聽說最近公平交易委員會要介入小吃店都播中天這件事嗎?又是民進黨的陰謀?

先跟大家法普一下,現在你收看的電視是怎麼運作的。目前我們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我們俗稱第四台,不過多掌握在像是凱擘、中嘉這種大型集團手中)提供一個平台上架頻道業者的頻道,頻道業者就是我們熟知的TVBS、中天、東森,簡單說就是商店跟商品的概念,頻道業者會選擇要在哪個平台上架,而我們在選擇要跟哪個系統業者交易買「第四台」,所以我們繳收視費給系統業者,他們會再給頻道業者權利金。

大致了解一下電視的生態後,我們來討論可能會成立的法條。有人說有可能是收收視費讓小吃店鎖定中天,不過像是《公平交易法》第23條,在「爭取交易」這件事,因為我們是跟系統業者交易,而不是頻道業者,所以這條規定就很難成立。

再來可能是《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3款的問題,因為本條置放的章節是在「限制競爭」,所以必須要有明顯阻礙排擠的情況,即使很多人說到哪都是中天,也應該要經過可靠的田野調查才能決定,如果真的有明顯阻礙排擠的情況,才有可能進行下一步的討論。

最後還有可能成立的是《公平交易法》第
25條規定事業不得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但就看我們對這條概括規定的認定要多寬鬆而定,畢竟概括條款的使用,解釋上都應該要比較謹慎。

左肩的權利,右肩的義務,都請新聞媒體一併扛上!

我們稱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認為媒體是獨立於行政、司法、立法以外的第四權,因為媒體較一般百姓掌握更多的資源,所以賦予他們更高的期待去監督政府,這就是創設「新聞自由」這概念的目的,因此讓它在言論自由之外,獨立承認它也是制度上的一種權利。

相較於人人都能主張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是一個只有新聞媒體才能享有的基本權利,由他們去發揮新聞自由的基本內涵,去達成享有此自由之餘,而應負有的使命。

承認新聞自由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新聞媒體自主性,好處就是可以賦予他們採訪權、拒絕提供資訊來源權以及較大不受搜索扣押權等抵禦國家公權力的控制,同時也可以課予新聞媒體更多的義務,比如調查、查證義務,畢竟我們當然期待從新聞媒體上能獲知的是較為正確的消息。

所以在我們承認「新聞自由」的前提下,誇大不實的報導、假新聞等情況,可能就不會在新聞自由所要保障的範圍內,並且賦予特定機關予以合理監督的權限,使新聞媒體在報導前有更多核實的動作,還給閱聽大眾一個沒有錯誤資訊及過度詮釋的媒體!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